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保证高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正常运行,为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提供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支持,采购人计划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对由高明区负责管理的高明水厂、高明三洲、高明更合、高明明城、高明富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高明水厂等五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及高明三洲PANs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运营服务。
采购包1(2023-2025年高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营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1)高明水厂、高明三洲、高明更合、高明明城、高明富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营服务期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2)高明三洲PANs在线监测系统运营服务期为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佛山市内)。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30%,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后,采购人根据运营的实际情况、有无扣罚违约金情形,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支付2023年的运营费用;
2期:支付比例30%,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后,采购人根据运营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支付2024年的运营费用;
3期:支付比例40%,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后,采购人根据运营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支付2025年的运营费用。 运营费用的支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在运营期内,高明水厂等五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及高明三洲PANs在线监测系统每个月无效天数不多于4天(不含4天),其中2月份无效天数不多于3天(不含3天),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有效天数以“佛山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与数据发布支持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2)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成效审核时(具体考核内容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安排),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分析仪或校准仪通过(合格、符合等同类表述)。 若成交供应商同时满足上述两点要求,则有权请求采购人按约支付站点当年全额运维费用。 注: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成交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开具有效的等额发票,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 |
验收要求 |
1期:无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其他,人员管理,1.成交供应商须按其响应文件中承诺提供的项目团队投入到本项目中,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更换。成交供应商如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组人员时,应事前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人员。 2.采购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成交供应商更换不能按规定履行合同的人员。即使是采购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采购人的认可,且其资历和经验均不低于被更换人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如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组人员。发生本条上述情况累计达4次后,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引致的经济损失,成交供应商须全额赔偿,采购人保留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关责任的权利。 4.成交供应商对其雇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报价要求: 1.报价方式为广东省佛山市目的地交付价。 2.投标报价指成交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成本费、劳务费、交通费、场地费、税金(全额含税发票)、雇员费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其它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本采购项目、达到采购人目的的一切费用及企业利润。 3.供应商须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 4.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的采购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金额,否则视为无效报价,作无效投标处理。 5.最终报价形式(第二次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报总价,且最终报价总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的总价。 |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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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付款要求 |
若运营期间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有权扣除运维费用(在支付当期费用时进行结算): (1)一个月内出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或高明三洲PANs在线监测系统的无效天数为5至10天(含5天、10天),其中2月份无效天数为4至9天(含4天、9天)时,采购人有权扣除10000元/站/月的违约金; (2)一个月内出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或高明三洲PANs在线监测系统的无效天数为11至15天(含11天、15天),其中2月份无效天数为10至14天(含10天、14天)时,采购人有权扣除20000元/站/月的违约金; (3)一个月出现某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或高明三洲PANs在线监测系统的无效天数多于16天(含16天),其中2月份无效天数多于15天(含15天)时,采购人有权扣除30000元/站/月的违约金。 (4)出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分析仪或校准仪的成效审核不通过(不合格等同类表述)时,采购人有权扣除10000元/台的违约金。 以上规定若无特殊说明,所述及的“日”和“天”均指“日历日”。 注:1、成交供应商须于申请付款同时开具发票; 2、若成交供应商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被扣费的,采购人按照本合同乙方列明的地址向成交供应商发出通知函即视为采购人已经履行扣费通知的义务,采购人有权在应支付成交供应商费用中扣费;3、成交供应商已充分了解采购人付款流程和支付方式,因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支付,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付款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 4、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供电部门、站点所在公司单位、通讯部门造成电路网络故障(需提供电、站点所在公司单位、通讯部门相关证明);网线、电线、站房设施被盗或人为破坏(需提供报警回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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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 |
1.成交供应商须出具正式发票及采购人认为必需的其他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2.采购人签署验收确认书及申办每期拨款手续均可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属于合同款是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项目,“付款”是指甲方向主管部门发出申请付款文件。 3.收款方、出具发票方、乙方均必须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 4.费用以转账等方式转入成交供应商的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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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运营费用采用为全包价形式,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的总和 |
1、设备维修费:分析仪器、辅助设备(稳压电源、空调、视频监控等)维修及配件更换; 2、基础设备保障费:站房防漏维修、站房墙体保养及维护、站房外电线网线维修更换; 3、检定费:站房防雷检定、动态校准仪臭氧传递流量校准、温湿度计、流量计检定; 4、日常运行费:站房租赁、2023年-2025年电费、2023年-2025年网络通讯费、正常运行所需日常消耗品; 5、其他: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员、车辆、交通、利润、税费、资料印刷费、备品备件、备机及专用工具等及不可预见的全部费用。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2023-2025年高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营服务项目 |
项 |
1.00 |
1,955,500.00 |
1,955,5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2023-2025年高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营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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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服务站点地址
二、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仪器配置表
三、服务技术要求及标准 (一)运行维护管理 为保证高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能稳定运行,取得连续、及时、准确、有效的数据,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不断提高站点的运行质量,对高明水厂等五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高明三洲PANs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营维护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运行维护工作目标: 1)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高明水厂等五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每月的无效天数不多于4天(不含4天),其中2月份无效天数不多于3天(不含3天),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监测数据审核、修约、剔除、统计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环境空气PM2.5和PM10自动监测有关问题的技术规定和编制说明”的通知”(总站气字[2012]259号)。有效天数以“佛山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与数据发布支持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2)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高明三洲PANs在线监测系统每个月无效天数不多于4天(不含4天),其中2月份无效天数不多于3天(不含3天),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当天数据经审核后不少于16个小时值(含16个)可判定为当天数据有效,否则可判定当天该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无效。有效天数以“佛山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与数据发布支持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3)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供电部门、通讯部门造成电路网络故障(须提供供电、通讯部门回执证明);仪器及采样设施被盗或人为破坏(须提供报警回执证明)。 2、运行维护工作内容 根据运行维护目标,要求运行维护过程中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定期预防性维护 成交供应商负责派遣运营人员每周定期至高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进行现场仪器性能检查及预防性维护工作,及时更换失效硅胶、分子筛和变黑的滤膜,及时排除积水,保证监测仪器及辅助设施的正常运行,按质量控制和管理要求做好相应的维护纪录。相关的日常维护工作必须符合仪器说明书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2)定期的质量保证及控制。 成交供应商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开展运营工作。 (3)数据审核、记录、统计与监控 成交供应商负责对站点日常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向采购人无偿提供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手机版APP,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采购人管理人员,及时处理和报告,同时做好记录;如发现仪器异常或接到采购人的仪器异常通知后,应立即派遣运营人员赶至现场处理,当场不能修复的应立即更换备机,确保在24小时内系统恢复正常,做好运行和维护纪录,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做好数据审核和上报。 成交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统计工作,免费提供单机版统计工具。统计工具应采用“佛山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与数据发布支持系统”导出数据格式为基础,具有统计时段、多站点平均功能,能自动生成统计报表,包含以下数值:环境质量综合指数、有效天数、优良天数、优良率。 (4)仪器维修及备机要求 成交供应商要保证及时维修故障仪器和辅助设施,保证子站现有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要求。SO2、NOx、CO、PM10、PM2.5、O3、PANS等监测项目和校准设备必须确保每项备用仪器不少于1台,保持在可正常使用状态以便及时更换。 (5)常规耗材及配件的提供及更换要求 成交供应商负责提供日常维护所需的所有常用耗材及维修所需的零配件,并配备专用仪器维修工具、通讯工具等,仪器维修后及使用前均需进行校准才能投入使用,并提供相应的维修记录和校准记录。 成交供应商应具备完善的仪器设备配件供应渠道,所有仪器设备使用的备品备件是原厂原装正品。 (6)站房、网络维护要求 成交供应商负责站房防漏维修、站房墙体保养及维护、站房外电线网线维修更换。成交供应商负责站房的视频监控系统、网络维护及升级,保证通过每年省、市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符合《佛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现场检查表》细则要求;服务期限内需将各站房内外(2个)视频监控数据稳定上传至网络,并提供手机版APP云视频监控帐号,确保站点仪器安全。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每年至少联系佛山市气象公共服务中心对已通过防雷验收的站房进行一次防雷设施安全检查,提供雷电防护装置检查报告,并针对检测结果进行整改维修。 (7)协助考核及参观要求 成交供应商有责任协助采购人接受国家和省的考核,有责任协助采购人迎接上级部门及友邻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参观。 (8)维护人员资格和车辆要求 成交供应商技术人员须经过相关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具有相关培训证明(证书)或上岗证书,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双重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充分的技术能力,能独立完成仪器的故障判断和简单维修,对采购人监督人员能进行相关的仪器和系统培训。 成交供应商必须配备至少1辆能正常上路的工作用车用于站点维护工作。 (9)保密要求 成交供应商及其参与运营维护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对工作中所涉的数据、资料及文件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进行告知。 表1耗材及易耗品的更换频次表(供参考)
3、财产保护 委托运营维护及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属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转移或实施其他处置行为;同时,在委托运营及管理期间,成交供应商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否则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恢复至运营维护及管理前的原状。 (二)维护要求 2.1 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2.1.1 一般要求 1)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2)检查供电、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保证空调正常工作,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25±5℃,湿度保持在80%RH以下。 4)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5)定期检查更换过期的消防和安全设施。 6)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7)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2.1.2 定期巡检 成交供应商每周至少巡视站点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1)查看站点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子站的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检查各仪器的运行状况,保证系统运行顺畅。 3)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4)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5)检查站点的通讯系统,保证站点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6)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及跨度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校准,并对仪器的状态进行记录 7)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若发现过滤膜明显污染应及时更换。 8)在冬、夏季节应注意子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使采样装置出现冷凝水,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9)对子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应及时清除,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对采样或监测光路有影响的树枝应及时进行剪除。 10)在经常出现强风暴雨的地区,以及台风天,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子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11)PANS分析仪必要时清洗内部气体管路;更换校准仪汞灯,根据标定次数进行相应调整;必要时对色谱柱、采样泵、ECD模块进行老化等维护保养,必要时更换色谱柱等配件。 12)例行质控要求。 ①气体项目分析仪 ⚫ 至少每周1次从零时开始自动对各气体项目分析仪进行零/跨检查。 ⚫ 每2周1次从零时开始自动对各气体项目分析仪进行精度检查。 ⚫ 每3个月1次对各气体项目分析仪进行多点校准。 ②颗粒物项目监测仪 ⚫ 每2周1次对其进行流量精度检查。 ⚫ 每个月1次对其流量传感器进行校准。 ⚫ 每12个月1次对其温度、大气压和质量传感器进行校准。 ③动态校准仪检查和校准 ⚫ 每年一次对动态校准仪的零气、标气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 ⚫ 每半年一次将动态校准仪器送到有传递认证资质单位进行臭氧标准传递。 ⚫ 若自动检查任务不能完成,必须在当天通过远程遥控操作重做该检查项目。若仍然不能完成,当天内必须到达现场检查维修,如发生不良或故障按照应急处理要求进行。若检查结果超过规定的警告限或控制限,当天内必须到达现场检查维修,如发生不良或故障按照应急处理要求进行。 ④PANS检查和校准 ⚫ 每周需对分析仪器进行积分参数调整;对系统进行单点标定,若单点标定结果存在较大偏差(>10%),则需进行多点标定及校准曲线更新。 ⚫ 每月进行多点校准及标准曲线更新; ⚫ 每季度完成仪器性能检查与流量等各项指标检查,利用外部流量计对仪器采样流量进行检查;每季度应使用校准气体更新工作曲线和峰窗,辅助设备的耗材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换; 2.1.3 系统各部分运行维护要求 1)采样系统 采样系统的运行维护对象主要是采样风机、采样总管、加热装置等,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进行维护。 2)检测系统 利用每周定期巡检工作,对系统中各监测设备进行必要维护,如常规耗材备件更换、仪器校正等工作,保证仪器正常运行,分析数据准确。 3)通讯及控制系统 通讯及控制系统维护主要是对仪器控制系统和通讯系统进行检查维护,以免造成通讯中断,影响通信质量;数据库应能安全、可靠地保存数据。 4)计算机及数据采集系统 对计算机的散热装置和过滤器等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确保数据的采集、保存和传输。 5)辅助系统 对系统的其他单元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运行环境。如:站房空调设备、防雷设备、采样系统、稳压电源、UPS电源、计算机和仪器的供电情况、系统防火防盗设施等。 2.1.4 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日常运营中使用运行管理相关记录表至少应包括以下表格: 1)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记录表。 2)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3)仪器校准表格。 成交供应商需在文件中提供各表格格式,用于体现各项工作的具体内容。也可以将上述信息记录部分合并在一张或几张记录表内,但必须包含以上内容并得到采购人的确认。 2.2 质量控制要求 成交供应商需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控工作并填有相应记录。 2.2.1 量值溯源要求 1)成交供应商使用的标准物质必须是有证标准物质,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2)成交供应商所使用的仪表必需据有计量器具的认证,并定期到计量部门进行检定。 3)成交供应商需自备大、小流量计各两台,并经计量部门检定的流量计用于日常维护校准工作。 2.2.2 性能检查要求 性能指标的全面检查和预防性维护包括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精密度。 性能检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光度法的重复性、漂移实验、直线性和响应的实验方法符合国家有关空气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的规定;实验结果符合国家有关空气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的规定。 2)对于用β射线法PM2.5和PM10项目的监测分析仪器,需进行流量校准。校准后使用内置标准膜进行标定和校正。 2.2.3 系统或仪器发生故障要求 系统或仪器发生故障,应在24小时内处理并上报采购人;如为突发事件,应立即通知采购人,并配合采购人进行应急监测工作的开展。 2.2.4 质量控制资料整理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每年进行整理归档考核。 2.3 系统设备维修要求 2.3.1 运行维修工作界定 由成交供应商全权负责系统所有仪器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并将维修费用计算在运行维护报价中。由于战争造成的设备损坏,成交供应商不需负责维修费用。属于成交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违反规程等造成的故障维修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3.2 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仪器被修复后,当其监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需要进行检验,采用标气测定的方法进行。 仪器大修后(更换设备测试关键部件),应按顺序进行漂移实验(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及准确度实验、多点线性实验。 2.3.3 系统软件维护 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和行业技术的发展,免费提供系统监控软件和通讯软件的维护和改进工作。 (三)对成交供应商要求 3.1 基本要求 (1)成交供应商具有空气自动监测行业的运行维护经验。 (2)成交供应商应建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和良好的用户服务。 (3)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并无偿提供与其工作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3.2 硬件要求 (1)为保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则站的连续运行,成交供应商公司应建立专用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则站备品备件管理库,负责发送和管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则站的备品备件,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2)成交供应商应配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则站维护所需基本工具和检测仪器,配备专用仪器维修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3)成交供应商应设定维护专用的联系电话,并应配备传真、电脑等基础办公设备,方便文件的编写和发送。 (4)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及时维修损坏的仪器,保证采购人现有仪器设备完好率的要求。SO2、NO2、CO、PM10、PM2.5、O3、PANS等监测项目和校准设备,成交供应商每项备用仪器应不少于1台,并保持在可正常使用状态以便及时更换。 3.3 人员配置要求 成交供应商运维人员应具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则站的现场维护经验,熟悉系统和仪器的日常操作,有能力处理系统出现的问题。 (四)交接方式 (1)在合同生效前成交供应商应与采购人共同对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的系统运行情况、仪器运行情况及数据采集情况进行实际考察,查看仪器运行性能。 (2)项目结束前20日内,成交供应商须对未修复的仪器进行修复,确保仪器在正常运行的状态下与下一期运营商交接。 (五)技术规范和标准 (1)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_2012); (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3)《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5-2013); (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 (5)国家《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6)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环境空气PM2.5和PM10自动监测有关问题的技术规定和编制说明”的通知”(总站气字[2012]259号). (六)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所提供服务应能够至少达到以上技术规范及要求。 (2)成交供应商应承诺按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技术规范要求及服务内容,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3)故障维修响应时间:当发现系统仪器出现故障时,成交供应商应及时赶至现场处理,当场不能修复的应立即更换备机,确保在24小时内系统恢复正常,做好运行和维护纪录。 (4)成交供应商对服务缺陷不予更正,采购人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更正,所发生的费用在合同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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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