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要求
1、项目名称: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2022年度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工作项目
2、预算金额:401355元
3、合同履行期限:90日历天
4、服务地点: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
5、付款方式:按双方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付款
6、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
二、服务要求
服务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三、技术要求
1、项目概况
依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通知要求:已经具备评价条件但尚未参与 2021 年度初始评价工作的开发区,2022年度要完成2021年度初始评价和2022年度监测统计工作。对此,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 2021 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
全面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1〕140 号)要求,开展 2021 年度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工作;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 2022 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工作。
通过开展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以及2022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工作,目的在于了解开发区产业园数量、类型和范围,准确掌握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开发建设状况和土地集约利用总体情况,便于界定未来规划发展方向和用地空间,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用地管理制度,促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开发区土地管理水平,以及为安泽开发区将来的扩区升级和区位调整审核、实施动态监管、建立相关评价考核制度提供依据。
2、工作内容
(1)全面评价
1)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基础资料收集、制作工作表格、制作调查工作底图、政策文件研究、工作开展动员及培训;
2)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包括用地状况调查、工地状况调查、用地效益调查、闲置地调查;
3)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包括确定开发区评价类型、计算评价指标现状值、确定评价指标权重、确定指标理想值、土地集约度分值计算;
4)建设数据库:按照《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2014年度试行)》规定的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要素属性数据结构及属性值域说明,对相关属性信息录入,形成2022年度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要素矢量数据;
5)成果编制:在外业调查、内业分析评价及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编制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6)成果论证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论证,修改完成后提交主管部门报备。
(2)监测统计
1)工作准备:收集、整理2021年度工作成果数据,以及截至监测统计时点或2021年全年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状况的统计年报或报表、经济社会普查、国土调查、土地供应等成果及资料;
2)开发区数据收集填报:依据地籍、调查、供地、统计等数据和资料,以及遥感影像或无人机航拍正射影像进行开展实地踏勘调查,针对开发区公告区块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社会经济、建筑工程等状况信息进行采集和填报,包括土地利用状况数据、社会经济状况数据以及建筑工程状况数据;
3)数据剥离与校核:应确保经济、人口等数据与监测统计范围相对应,不对应的需按照《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数据剥离;数据收集从来源、口径、处理方式、年度变化等方面进行校核,从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和变化程度,分析判断各项基础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存在异常的数据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填报,并进行说明;
4)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测算:根据《规程》及文件,对开发区集约评价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测算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程度;
5)最后形成含有表格、图件、矢量数据的数据库,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
3、成果提交
(1)全面评价
1)调查评价成果内容
包括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2)文件资料汇编
对各类产业园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产业园设立证明材料、其他相关图件、文件材料等,进行规范化和数字化处理,汇集成册。
3)调查评价表格数据
开发区批准范围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数据调查表。
4)图件成果
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图规范(2014 年度试行)》的有关要求,编制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评价范围示意图、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土地利用状况图(Ⅰ)—按建设状况划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土地利用状况图(Ⅱ)—按供应状况划分等相关图件。
5)数据库成果
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2014年度试行)》的有关要求,建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
(2)监测统计
经审核软件审核通过的开发区监测统计成果数据,具体包括如下:
1)评价表格数据
开发区批准范围及实际管理范围土地集约利用状况数据调查表。
2)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范围边界矢量数据
包括开发区批准范围、实际管理范围边界矢量数据,矢量数据统一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矢量属性信息包括开发区代码、名称、所属市、县。
3)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范围示意图
依据《规程》要求,制作批准范围和实际管理范围示意图。
四、其他非实质性要求
无
五、验收标准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4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45条、财库(2016)205号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87号令74条(适用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规定编制项目履约验收标准;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进行验收。
六、其他
1、磋商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随时准备对磋商小组的询问予以解答。
2、磋商供应商在进行澄清、说明、更正时,需自行准备电脑终端设备,携带数字证书(USBKey)到采购活动现场同时自行解决所需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