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需求书
象山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包括西周镇政府站、仓岙水库清新站及15个乡镇微站共17套)。
以上子站服务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项目概况
象山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在各监测点分别安装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监测项目SO2、NO2、CO、O3、PM10、PM2.5、等)和气象仪(监测项目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湿度等)等,具体情况见表(一):
表(一)仪器配置表
点位 |
仪器品牌 |
监测参数 |
开始使用时间 |
西周镇政府站 |
Thermofisher |
SO2 |
2008年 |
O3 |
2012年 |
||
NO2、CO |
2014年 |
||
PM10 |
2014年 |
||
PM2.5 |
2012年 |
||
MetOne |
气象五参数 |
2008年 |
|
仓岙水库清新站 |
Thermofisher |
PM2.5 |
2018年 |
O3 |
2018年 |
||
依派 |
负氧离子 |
2018年 |
|
Lufft |
气象六参数 |
2018年 |
|
15个乡镇微站 |
Thermofisher |
PM2.5 |
2020年 |
三、总体要求
供应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653-2021》的要求,同时也要执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象山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本着为采购人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各空气站系统及仪表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考核指标要求。
3.1 财产保护
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属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
3.2 数据保密
在委托管理期间,供应商应对系统状况和数据严格保密。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
四、工作目标及保证措施
供应商必须建立完善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子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
4.1 工作目标
4.1.1 各监测项目数据有效性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四要求,详见表(二):
表(二)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污染物项目 |
平均时间 |
数据有效性规定 |
SO2、NO2、NOx、PM2.5、PM10、CO |
年平均 |
每年至少有324个日平均浓度值,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2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
SO2、NO2、NOx、PM10、PM2.5、CO |
24小时平均 |
每日至少有20个小时平均浓度值或采样时间 |
O3 |
8小时平均 |
每8小时至少有6小时平均浓度值 |
SO2、NO2、NOx、CO |
1小时平均 |
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 |
4.1.2 单站设备(SO2、NO2、CO、O3、PM10、PM2.5)运行率(上传率)必须高于95%(含),有效率必须高于90%(含)。
4.1.3所有省控站需通过环保专网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IP地址:10.102.20.240)进行联网,数据直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实现监测数据“一点多发”。乡镇站上传至象山县乡镇(街道)空气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所有站点每月小时数据传输率应不低于95%。
4.1.4 异常情况处理率100%。
注释:
数据有效率=(获取数据量_不含校准数据—无效数据)/(理论样本数据量_不含校准数据—不可抗拒数据量)*100%
注释:
不可抗拒数据定义为停电、搬迁站以及其他类似因素等导致的数据缺失;无效数据定义为仪器故障、测量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等。
注释:设备运行率是指已上传数据量与应上传数据量之比,数据有效率是指有效数据量与应上传数据量之比。
4.2 保证措施
4.2.1 供应商应提供详细的运维管理服务方案。
★4.2.2 供应商必须提供技术服务专线电话,1小时电话响应,需保证仪器故障发生时间2小时内(8:00-22:00)或不晚于当日10:00(前日22:00-当日8:00)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对于一些易于排除的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24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安装备用仪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48小时内无法恢复数据有效、正常传输的,西周镇政府站、仓岙水库清新站每个站点每次扣除5000元,15个乡镇微站每个站点每次扣除3000元。
★4.2.3 供应商需具有空气自动监测运维能力。
★4.2.4 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运维人员不少于3人,且人员需要具备省级或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合格证书。
★4.2.5供应商须取得主要分析仪器监测项目SO2、NO2、CO、O3、PM10、PM2.5制造厂商或国内总代理授权维修维护资格,取得分析仪器制造厂商培训合格证书的在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4.2.6 供应商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培训制度,指定项目负责人,并组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运营及质量管理,提出解决稳定人员队伍的措施。
★4.2.7 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运维车辆须不少于2辆,并负责与此相关的油费、保险费、保养费、维修费等。
★4.2.8 供应商需为本项目配备一套与现场同品牌的SO2、NO2、CO、O3、PM10、PM2.5六项指标自动监测仪器作为备机。
4.2.9 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一套质量控制设备(设备产权归供应商所有),包括大小流量计、臭氧校准仪、标准气压计、标准温度计、标准湿度计等。用于标准传递的流量计、标准气压计、温湿度计等每年至少 1 次送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4.2.10 供应商建立与本项目设备相关的耗材和常用备件库,库存总价值不低于20万。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备件,需征得采购方同意才可更换,并及时上报备件信息。
4.2.11 除网络运营商自身线路问题外的其他网络或电脑故障,供应商应派专业人员及时解决,保证数据上传率不低于95%。
标★为重要条款,如不响应请在响应文件中详细说明,未说明的视作供应商完全响应。
4.3 其他要求
4.3.1每周所更换的气态污染物分析仪滤膜,材料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颗粒物滤带应使用ThermoFisher原厂滤带,使用后的滤膜和滤带必须记录更换时间,留存备查。
4.3.2 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
4.3.3供应商负责系统所有设备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并将维修费用计算在运维报价中。
4.3.4供应商应建立仪器使用、维护、维修档案,记录仪器使用情况、故障现象、维修过程、更换备件情况等,并填写仪器维护、维修报告。
4.3.5供应商应于每日9:30前完成对象山县乡镇(街道)空气监测数据管理平台内站点数据审核上报,完成浙江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空气质量日报平台内数据上报。
供应商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5.1 量值溯源要求
5.1.1供应商在每个站点需配备标准气体,严格落实CO、NO、SO2的量值溯源要求。必须严格使用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进行量值溯源,如需使用其他厂家提供的标准物质,须使用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或生态环境部标准样品研究所标准物质进行标准溯源。另外,当钢瓶压力低于1.5MPa(含)时,标准停止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5.1.2供应商应每半年对站点所用的校准设备进行核查,性能指标应符合要求。供应商所用的流量检查设备每年应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定。
5.1.3供应商应配备1台臭氧传递设备,每年将质控实验室的臭氧传递设备向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或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的标准设备进行溯源,并用此设备每半年向所运维的子站的校准仪传递一次,每次进行不少于6个点的多点传递(包括零点)。
5.1.4站房内所用温、湿度传感器、气压传感器等应与经过计量部门检定的温湿度计,压力计进行比对,偏差超过±2℃或5%应进行校准或更换。
5.2 日常校准要求
5.2.1保证除PM10、PM2.5设备外其余设备每周进行一次零点校准和跨度校准。每月进行一次精密度检查(使用上月平均浓度),每季度进行一次准确度检查(量程范围内5-6个点),并做好相关记录。
5.2.2 PM10、PM2.5设备每月进行一次流量校准,每季度进行一次标准膜校准。
5.2.3每季度对仪器设备进行1次多点线性校准,测试数据的线性度应在0.99-1.01之间。
5.3 仪器设备检查
每半年对NOx设备钼炉转换率和精密度进行检查,对动态校准设备进行流量、压力检查和检漏检查。
5.4 质控审核
每年进行1次质控审核,审核对象包括所有子站在用和备用仪器设备。
5.5 记录上报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每年进行整理归档,上报采购方。
所有站点故障情况需2小时内上报,每月5号前书面上报站点上月故障记录,巡检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说明在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采购人,备件更换信息需提前3日上报采购人。
6.1 监督管理
★6.1.1数据必须真实有效,供应商近五年内,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必须没有弄虚作假行为。
★6.1.2供应商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
★6.1.3运维期间出现调整数据、修改参数、改动设备、质控结果与平台采集结果不一致、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采购方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6.1.4采购方定期组织开展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可以扣减相应的运维经费,并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标★为重要条款,如不响应请在响应文件中详细说明,未说明的视作供应商完全响应。
6.2 考核办法
每半年由采购方对运维中标单位绩效(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表。考核采取百分制,主要包括设备运行率、数据有效率(以下简称两率)、运行维护管理检查综合评议,其中两率考核占50%,运行维护管理检查综合评议占50%。
设备运行率是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数据有效率是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质控合格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每日各项目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均按24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计算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数。
6.2.1数据有效性
常规六参数(SO2、NO2、CO、O3、PM10、PM2.5)在考核时段内单个站点任一监测项目有效数据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6.2.2两率及运行维护管理检查综合评议办法
(1)常规六参数(SO2、NO2、CO、O3、PM10、PM2.5)的两率部分(50分)
当单站设备运行率高于95%(含)时,才能按照以下条款对数据有效率进行考核,否则此站点两率部分直接0分。最终两率得分为多个站点得分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1单站监测数据有效率高于95%(含)的,两率得分=50;
②有效率在90%(含)-95%的,两率得分=实际有效率×50。
(2)运行维护管理检查综合评议部分(50分)
运行维护部分每半年由采购方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核查,具体检查内容见如下表,最终得分=(多个站点核查实际得分的简单算术平均值÷100)×50。
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检查综合评议表
考核站位:日期:总分:
检查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得分 |
详细说明 |
运行环境 |
室内整洁、干燥(湿度低于85%),照明、空调运行正常(15-35℃),保障仪器适合工作环境。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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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整洁,干燥和温度分别打分 |
日常 质控 |
巡检记录:所有监测仪器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零点、标点及流量的检查,及时更换仪器滤膜、干燥剂;仪器标识清楚。采样口有无异物,采样管路干净通畅;采样总管和PM10采样管有无加热(40℃),避免空调直吹;观察站点周围污染源、道路变化情况,如有异常及时上报。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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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跨检查/每周 定期维护/每月 季度维护/每季度 年度维护/每半年 |
持证上岗 |
站点管理人员每三年参加一次全省空气自动站技术培训,合格持有上岗证。酌情打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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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上岗证或上岗证过期,扣5分 |
档案记录 和管理 |
校准设备每年计量认证、仪器校准、标气使用、管路清洁维护、突发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档。 要求及时上报维护核查报告、仪器维修记录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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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任一记录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
巡检和考核 |
要求接到通知后一个小时内达到检测点位配合巡检工作和考核情况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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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标准现场考核,SO2、NOx、CO、PM10、PM2.5一项考核不合格扣3分。 |
数采仪状况 |
数采仪工作正常,显示数据与仪器数据一致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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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显示与数据平台不一致,一个指标扣1份,扣完为止 |
流量准确性 考核 |
动态校准仪的零气MFC流量、标气MFC流量与标准流量计误差是否在2%以内; SO2、NOx、CO、O3采样流量误差是否在10%以内;颗粒物采样流量误差是否在5%以内;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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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仪零气流量4000ml,流量计流量3900ml,误差 2.5%;校准仪标气(任选)流量40ml,流量计流量38ml,误差 5%;气体监测仪器流量检测方式同校准仪;任一不在误差范围内即扣分 |
系统保障 |
备机的库存和资料清晰,其维护记录和使用记录具备可追溯性;运维车辆和人员的配置管理是否合理;应急响应速度及应急事件及故障处理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数据传输网络是否正常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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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机维护不符合规范扣3分;无应急事件及故障处理方案未达到要求扣3分;应急响应速度未达到要求扣2分;数据传输故障处理措施未达到要求扣2分; |
仪器运行 有效率 |
仪器运行率和有效率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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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运行率低于95%时,该项不得分;有效率高于95%(含)时,不扣分;有效率在90%(含)-95%(不含)的,该项得分=实际有效率×24;有效率90%以下,该项不得分。 |
考核人: 审核人: 日期:
6.2.3考核总分(100分)
考核总分=两率得分+运行维护管理检查综合评议得分
6.3 运维费核算方法
绩效考核总分95(含)分以上的,拨付全额运维费;
绩效考核总分在85(含)-95分的,运维费=实际考核得分/100*全额运维费;绩效考核总分在80(含)-85分的,运维费=0.8*实际考核得分/100*全额运维费;绩效考核总分低于80的,不予拨付运维费。
由于运维单位工作不到位,导致采购人在市级或省级巡检中未达要求或未通过考核,酌情扣除运维费,具体要求如下:考核评分低于85分,每个站点每次扣除5000元;考核评分低于80分,每个站点每次扣除8000元;考核评分低于75分,每个站点每次扣除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