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采购需求
包号 |
包名/包名称 |
服务期限 |
服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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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
服务期限为1个月,根据采购人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全部工作,并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成果交付采购人使用。 |
茶陵县自然资源局 |
说明:
1、“包”为最小投标单位。
2、投标人必须对一个完整、独立的包进行投标,不得仅对一个包中的部分品目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3、标的的主要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要求”中的具体服务技术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 :茶陵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二、项目概况及主要数据
1、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效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筹措扶贫工作建设资金,为建设美丽乡村提供助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办〔201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用好用活用足增减挂钩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实施特殊土地政策支持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16〕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湘政发〔2016〕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使用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7〕171号)、《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大力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7〕25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政策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8〕88号)等文件精神,针对茶陵县共11个乡镇和3个街道办事处现有的废弃采矿用地和废弃农村居民点等建设用地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为了更好地推进项目,在《茶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6年修订版)的指导和控制下,根据茶陵县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文件精神,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技术单位编制本项目的实施方案。通过项目的实施,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同时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城乡用地的布局和结构优化。
2、茶陵县2019年度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拆旧区共涉及11个乡镇和3个街道办事处、129个行政村和4个社区居委会,分别位于高陇镇、湖口镇、虎踞镇、火田镇、洣江街道、界首镇、舲舫乡、马江镇、思聪街道、下东街道、严塘镇、腰潞镇、枣市镇、秩堂镇。拆旧区地块为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共320块,总面积为58.6773公顷。
3、项目拆旧区涉及的拆旧地块共320个,面积58.6773公顷,未涉及农户搬迁,项目涉及的一般农户均属于一户多宅或村内空闲宅基地,土地使用者均已在本村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新房或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无需进行安置。
为保障茶陵县脱贫攻坚用地需求,根据湘国土资办发〔2018〕88号文件的要求,本项目预留安置建新区规模5.8677公顷,其中耕地1.1735公顷(全部为旱地),其他林地4.6942公顷,复垦后确认的指标优先用于安置建新区建设。
三、服务范围
茶陵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含项目估算、项目资料整理等)
四、服务要求、质量和标准
(一)编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项目建设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与扶贫攻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及各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项目选址与其他相关部门充分对接,项目范围区与生态红线无重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与正在进行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无冲突。
2、因地制宜原则:充分考虑各区域特色和自然条件的差异性,统筹安排、因地制宜。项目拆旧区复垦地块需采用“宜水田则水田,宜旱地则旱地,宜林地则林地”的因地制宜方式,同时需考虑复垦地块的土壤、水源、地形、交通条件等因素对拆旧地块进行复垦。
3、保护耕地原则: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土地基本国策,把耕地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建新区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少占耕地,尤其是优质耕地,项目建设需有利于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提高耕地质量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4、维护权益原则:始终把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放在首位,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推进的要求,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切实做到实施前农民自愿、实施中农民参与、实施后农民满意。
(二)技术标准及要求
1、 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及其应用标准);
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
5、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2]282号);
6、 《灌溉与排水工程规划设计规范》(G/60288-9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8、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及GB/T7929、GB/T5791;
9、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国土资源部,2000.10.1;
10、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规定;
11、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形》GB/T7929-1995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9;
12、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试行)》;
13、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技术规范(试行)》;
14、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用)》;
15、 《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规划设计编制规范(试行)》;
16、 其他的相关标准规划设计规范。
(三)项目实施要求
1、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特点,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本项目方案编制工作,拟任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类或水利工程类或国土整治类或规划设计类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2)拟投入本项目主要技术人员具有水利工程、土地工程、测绘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3)应在投标文件相应位置附上上述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近3个月社保缴纳明细的证明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等。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增减挂钩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程开展工作,客观真实地采录相关数据材料,科学严谨地编制相关技术方案,遵纪守法、诚信公正,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工期及验收
(一)服务周期:服务周期为1个月,根据采购人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全部工作,并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成果交付采购人使用。
(二)成果交付: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任务,且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成果提交纸质版3套,电子版(光盘)2套。
(三)验收:按国家、省、行业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及公开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验收,中标人负责将实施方案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通过,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实施方案批复为准。
六、适用法规政策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4、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
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9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
8、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16〕5号);
9、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用好用活用足增减挂钩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实行特殊土地政策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16〕41号);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指标使用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7〕171号);
11、《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政策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8〕88号);
1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变更成果;
13、茶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村镇规划等。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售后服务要求
1、一般情况电话能答复和解决的,在30分钟内给予答复或解决问题,电话中不能答复或解决的,需派专人在8小时内到达现场落实或解决问题;
2、售后服务响应时间≤8小时。
(二)版权及使用
本次成果(含规划设计成果等)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采购人。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拷贝,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成果。
(三)培训
本项目应根据茶陵县地方特点及相关项目经验,依据增减挂钩最新政策,对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及技术人员组织技术培训,使得项目参与人员掌握最新政策形势、熟悉增减挂钩实施流程和相关技术。
(四)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1、项目顺利实施完成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省厅批复后,资金全部到达采购单位账户,支付合同款项的80%;整个项目经省厅备案合格后无息付清结算余款。
2、付款凭正式税务发票,发票须由中标人开具。
3、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明确响应。带“★”条款为本项目实质性条款,如有偏离或缺漏,视为无效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