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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计划生育协会2023年度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险招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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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1070000365203 发布时间:2023-01-07 文档页数:66页 所需下载券:10
连江县计划生育协会2023年度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险招标方案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本项目是采购人为户籍在连江县,对相应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提供意外伤害险项目。

2、投保单位:采购人。

3、保险费及投保人数

3.1、意外伤害险:独生子女户、计生失独家庭、计生伤残家庭保险费为每年每户最高55元,二女户保险费为每年每户最高75元(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应附上此分项报价明细,后期以此单价作为结算依据)。被保险人约9000户,具体人数及名单以采购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名单人数为准。

 

注:1.1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以“★”标示其内容;

1.2重要参数以“▲”标示其内容。

二、技术要求

(一)、承保时间:

1、承保时间为一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期一年。

2、对符合投保条件的被保险人,承保公司必须从2023年1月1日0时起承保,不得脱保。

(二)、投保对象包括:

1、意外伤害险

1.1、具有连江县农村户籍,子女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且未满18周岁(即2005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非低保、非特困独生子女家庭;

1.2、具有连江县农村户籍,二女均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且至少一个女儿年龄在18周岁以下(即2005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非低保、非特困二女节育家庭;

1.3、具有连江县户籍,子女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低保、特困计生家庭;

1.4、具有连江县户籍,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即1974年1月1日之后出生)且现未生育未抱养的计生失独家庭;

1.5、具有连江县户籍,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即1974年1月1日之后出生)且独生子女伤残(一至三级)的计生伤残家庭。

1.6、夫妻一方其中在60-65周岁(1958年1月1日-1963年1月1日)的,且经过连江县卫健局认定已享受计生奖扶金的家庭。

2、保险内容

2.1意外伤害险

符合保险办理条件的被保险人家庭的子女(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的两个女儿)为第一被保险人,父母(继父母)为第二被保险人。无双亲的,可在直系亲属中指定一名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的法定监护人为第二被保险人。计生奖扶家庭的夫妻为第一被保险人。

2.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的,按6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付保险金。

2.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患疾病在城乡居民医保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意外伤害诊疗,保险公司依约定承担医疗保险责任:其中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保障为1万元(仅指第一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保障为3万元。

2.4、第一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其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核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赔付后,剩余部分按如下比例给付:乡镇卫生院90%,县级医院80%,县级以上40%。最高给付3万元为限。

2.5、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意外伤害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2.6、第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且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核定范围之内的医疗费,超出部分给付比例与第一被保险人一致。最高给付3万元为限。

2.7、被保险人(包括第一与第二被保险人)因既往疾病原因在保险期内身故的,不列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新保等待期为90日。被保险人既往年度因疾病已经申请并获得理赔,本年度保险期间因相同疾病的医疗费不予理赔,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应当按照约定给予理赔。

★3、理赔服务要求:(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以下“理赔服务要求”书面承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理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要求:

3.1、针对本项目理赔服务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专人负责,分工明确(须附具体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

3.2、设有24小时报案、理赔服务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受理接报案。对需要现场查勘的报案,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理赔事宜。

3.3、一般案件在理赔资料收集齐全,案件清楚的情况下,承保人理赔时限如下:

赔偿金额

理赔时限

10000元以下

3个工作日

10000元~50000元

5个工作日

50000元~100000元

7个工作日

100000元以上

10个工作日

3.4、承保人按照商定的理赔处理标准进行理赔。

3.5、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限结案的,经投保人申请,保险责任相对明确的,承保人应在保险责任相对明确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能确定的损失金额50%的预付赔款。

3.6、能为本项目提供便捷的保险服务,做到靠前服务,及时便利,快速服务,并有专人上门办理理赔等手续,免费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

3.7、索赔案件经调查不属于保险责任时,应向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并列明拒赔原因,同时抄送采购人。

3.8、新参保人员观察期或等待期、保险公司不给予赔付医疗保险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9、供应商须承诺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能全面、完整履行合同。

3.10、供应商须承诺在承保期间能够及时地提供承保和理赔信息。

3.11、为保证计生家庭意外伤害险的公益性,供应商须根据福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保险工作的意见》文件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定期开展生育关怀活动,帮扶困难计生家庭。具体形式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另行约定并确保依法合规。

3.12、供应商须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数据。供应商须在每月的3日前将上月理赔情况清单提供给投保人,保险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投保人提供年度理赔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赔付日期及赔付金额等。并接受各级计生协会及其相关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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