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技术要求
包1:区域水土保持评价商务、技术要求
一、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资料收集完成后90日内完成报告编制工作,并获得相关审批部门批复。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服务要求:
1)为保证项目如期完成,供应商需设立项目组织机构,并合理配备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编制人员。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其中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如有更换须经采购人对应业务部门同意,且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任何不合适的人员。
2)报告人员人数不得少于 4 名,其中高级职称应不少于 1 名。项目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相关标准与规范,具备丰富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经验,具有成熟的编制技术和项目管理能力。
二、技术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120号令发布2011年1月修订)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14〕第58号)等文件,完成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取得相应审查意见(批复)。
方案主要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
(2)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3)本项目实施方案;
(4)工作进度及保证措施;
(5)服务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
三、工作内容
1.编制区域评估报告
2.配合现场调研
3.配合资料收集
4.负责专家评审费用
5.完成水土保持区域批复及配合验收工作。
四、技术要求
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5年7月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3.《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20〕63号,2020年12月7日);
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19〕160号,2019年5月31日);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9〕172号,2019年7月30日);
6.《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2017年11月13日);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8〕133号,2018年7月10日);
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10.《山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晋水审批〔2019〕190号);
11.《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1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1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
五、成果要求
编制单位需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出具规范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复。
六、其他
1.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磋商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2.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