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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涉案车辆拖车、保管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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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2090000387841 文档页数:62页 所需下载券:10
宁明县涉案车辆拖车、保管服务采购

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2.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条款。

3.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响应磋商文件,不得仅将磋商文件内容简单复制粘贴作为竞标响应,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按负偏离处理(定制采购不适用本条款)。对于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形式为准,否则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4.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项目的采购预算:58.2万元。

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无核心产品。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行业名称及划分见本章附件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一、采购需求

项号

服务名称

数量

项目要求

1

宁明县涉案车辆拖车、保管服务采购

1套

1.所提供停车保管场所能满足宁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宁明县辖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暂扣等涉案车辆的拖车、保管要求;停车场场地面积不得小于4500平方米,并能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增加停车场面积。

2.停车场具有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合同且租赁年限不少于2年,在响应文件提供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合同复印件;

3.停车场围墙需为砖混结构,高度不低于2米。

4.停车场必须安装有视频监控,视频监控要实现整个停车场全覆盖、无死角,且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期限需达到1个月以上。

5.停车场要有1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室内按要求上墙公示管理制度、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内容。

6.停车场要有250平方米以上的封闭式仓库。

7.停车场符合具有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监控等设施,能开展车辆保管、车辆出入管理等工作;根据车辆类别设立不同的停车区和对应的标志牌及通行区域。

8.停车场外围需设置醒目的指路引导牌,出入口安装照明设施。

9.停车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将除违法乱停以外的需拖移、扣押车辆安全运送至本停车场内;配备不少于1辆中型以上专用拖移车及1辆小型拖车(适用于摩托车等小型非机动车),自有或租赁(租赁期要大于本项目服务有效期),在响应文件提供发票证明或租赁使用合同复印件;

10.停车场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办理车辆存取手续,24小时组织人员现场巡查,确保停放车辆安全。

11.停车场在接到交警拖曳车辆指令后,5分钟内出车服务,城区内必须做到20分钟内到达现场。

12.停车场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仪容端正,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听从指挥。

13.在执法机关扣留涉案车辆调查处理的法定期限内,停车场不得收取涉案车辆所有人的拖车费和停车费。超过法定期限或是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放行手续而当事人(代理人)没按规定时限领取车辆而需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宁明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且不得收取拖车费。(法定期限:因办案需要,需对涉案车辆进行人工拆检或其他方式检验的,法定保管期限内不得收取保管费。(1)交通违法车辆法定期限为15天(含);(2)事故车辆法定期限为以下发放行车辆通知书日期为准。

14.停车场因拖移、保管车辆过程中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等的,由停车场负责和车主自行协商赔偿。

15.停车场不得私自使用或放还被扣留停放保管的车辆、车载物品及其他附属品,由此造成的损失、纠纷及费用由停车场负责。

16、中标停车场需负责承担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等所涉及到的一切相关费用,并负责免费将交警大队原扣留车辆搬迁至中标停车场及提供免费保管。

17、服务期限:2年,即从2023年至2024年(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

二、商务要求

质保期

与服务时间一致。

交付使用期和交货地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2.广西崇左市宁明县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报价

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验收、测试及检验

1.验收标准应符合中国有关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

2.检验和测试在产品使用地进行;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产品不能满足采购要求的,采购人可以拒绝接受该产品。同时有权报相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付款条件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乙方开具面额为合同价款的30%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预付款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拨付预付款。供应商交货、安装、且验收合格后,开具合同余款额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30天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拨付合同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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