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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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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2090000388740 发布时间:2023-02-09 文档页数:63页 所需下载券:10
唐山市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

采购项目的相关要求

  • 一、项目说明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全面推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将医患自主协商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协议书、行政部门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依法依约予以赔偿。

  • 二、政府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为(人民币):【00】元(大写贰佰柒拾陆万肆仟捌佰元整)【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0.00元】【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预算金额0.00元】(投标文件中报价高于此预算及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三、设备数量及技术规范要求

  • (一)采购清单(服务)

1、允许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提供

序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

金融服务

医疗责任险

1

金融服务业

备注:

品目名称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进行填写。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二)详细服务规范及要求(服务)

  保费参考因素

  • (一)保额要求

累计赔偿限额300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赔偿限额40万,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15万。

注:累计赔偿费用指保单所能提供的最高赔偿金额;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赔偿限额指每次发生事故时每位患者提供的最高赔偿限额;

法律费用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法律费用赔偿项目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尸检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专家咨询费、专家会诊费采购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等与处理纠纷有关的费用等,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予以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

  • (二)唐山市人民医院参考因子

    年度

    门急诊人次

    住院人次

    手术例数

    2019

    441631

    58171

    13797

    2020

    406835

    53532

    14257

    2021

    680738

    59046

    16855

    保险服务方案

    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方案

    项目

    内容

    1.投保人

     

    投保人名称:

    唐山市人民医院

    投保人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65号

    2.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名称:

    唐山市人民医院

    被保险人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65号

    3.赔偿限额:

    RMB:300万元

    4.免赔额:

    5.适用条款:

    唐山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6.保险期限:

    共12个月,自2022年  月  日0时起至20  年  月  日24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

    7.承保基础:

    期内索赔式

    8.追溯期

    首次投保追溯期设定:首次投保本保险合同的医疗机构无追溯期;

    连续投保追溯期设定:连续投保本保险,追溯期从保险期限起始日向前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早于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如果投保人中途未续保,一段时间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需要重新计算,追溯期至多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且最长不超过3年

    9.发现期: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到期时,若投保人未续保,被保险人将自动获得自保险期限到期日第二天起至少六个月(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免费发现期。

    如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到期日第二天起180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当于年保险费百分之五十的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获得自免费发现期到期日第二天起至少六个月(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的缴费发现期。

    10.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11.保险费:

    RMB:

    12.保费支出:

    见费出单

    13.特别条款

    (1)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2)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条件和保证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和每一危险单位,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和危险单位。如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则对该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整体效力;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涉及的那一部分危险单位的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保障的有效性。

    (3)服务条款及要求详见采购要求“五”

    (4)本保险除主险赔偿责任外,包括: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外聘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进修、医学交流医疗人员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返聘医务人员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规培生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其中:保险责任

      主险赔偿责任:在本项目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招标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招标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附加险赔偿责任:

    1、外聘、外请、返聘医务人员医疗责任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医务人员包括被保险人外聘、外请和返聘的医务人员,但外聘、外请和返聘的医务人员应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

    2、进修、医学交流、规培生医疗人员责任保险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医务人员包括在被保险人处学习。参加医疗交流、进修、培训的人员,但上述人员应在其导师的指导下参与诊疗护理活动。

    3、医疗机构场所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采购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医疗机构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或爆炸;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4、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采购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的医务人员(含进修、医学交流、规培生医疗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产生医患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若需要保险人搜集理赔资料,需提供以下单证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二)书面索赔申请、事故情况说明;(三)被保险医疗机构的执业证明、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明、被保险医疗机构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四)涉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用票据、检查报告;(五)涉及伤残、死亡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六)医疗机构赔付后患者出具的收条或院方的划帐记录;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条不满足的即为无效投标。

    四、安全标准: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或企业标准,并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五、服务要求

    1.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或企业标准,并按照最高标准执行。同时,满足合同约定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的服务要求。

    2.服务要求:

    2.1调解。受理案件后应尽量缩短调解时效,提高结案率。突发急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报案后安排调解员持工作证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且保险人应派驻调解员参与全程调解。调解未果的纠纷,应积极引向司法程序,做好解释工作。

    2.2评鉴。组织专家评鉴,评鉴后应出具客观真实的“评鉴意见书”,并详细列入院方存在问题,所承担责任的依据。

    2.3理赔:

    提升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效率。一是简化协议理赔程序。适当简化赔付需要报备的材料,缩短患方及医疗机构的理赔时间。在理赔手续提供齐全、与患方签订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二是简化诉讼赔偿程序。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按判决书时限要求执行,不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因保险公司延期赔付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报销庭前调解律师费;律师费保险期内累计报销限额20万。

    提高医患双方自主协商权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且患方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医患双方自主协商解决,承保公司依据《医患自主协商调解协议书》予以赔付。医院自主协商解决赔付金额超出限额的医疗纠纷,需通过人民调解、鉴定或者诉讼方式予以解决,承保公司依据《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予以赔付,按法律文书时限要求执行。

    2.4落实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医疗责任险承保公司及其理赔人员、调解人员工作表现、服务质量、调解水平、赔付效率考核评价体系。考核成绩满为分100分。其中,达到85分及以上为优秀,达到70分及以上为良好,达到60分及以上为及格,在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分及以下不及格。考核不及格且整改不到位的,未造成甲方损失的要按照甲方要求更换服务人员或服务团队,不扣违约金;考核不及格且整改不到位的,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第三方鉴定损失额度,每发生一次需支付违约金不超过损失额度的30%。

    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详见下表。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1

    结案率

    15分

    达到95%得25分。每降低1%扣1分,扣完为止。

     

    2

    平均结案天数

    20分

    在理赔手续提供齐全、各方签订《协议书》后,平均结案天数为10个工作日,得25分。每增加1天扣2分,扣完为止。

     

    3

    承保服务

    45分

    月度考核。包括对承保服务方案、理赔服务保障、及理赔时效进行考核。一项不符合标准扣5分,扣完为止。

     

    4

    医疗责任保险赔付中心服务质量

    20分

    月度考核。对承保公司设立的医疗责任保险赔付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值守履职、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优秀得25分,良好得20分,合格得15分,不合格不得分。

     

    2.5三方见证。医疗机构申请第三方见证,按申请要求应派驻专职驻守人员全程参与三方见证。

    2.6培训。应委派具有丰富经验的国内知名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培训服务。由中标人承担所有培训相关费用。

    内容: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法学等专业培训;

    培训次数:每年培训不少于3次;

    人数:全员;

    时间:事先约定;

    地点:唐山市人民医院;

    六、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七、验收程序及付款

    1.验收:

    1.1验收标准: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或企业标准,并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1.2验收方法: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

    1.3验收地点:唐山市人民医院

    2.付款:

    2.1付款方式及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90%,服务期满60日内支付剩余10%。

    2.2发票:乙方应在每期付款期限前60日内向甲方开具正规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将合同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对公账户内。乙方未按期提供发票的,甲方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九、本次招标采购由采购人书面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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