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备名称 |
血液滤过机 |
备注 |
二、数量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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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途 |
适用于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的患者,可清除血液中的小分子和中分子的毒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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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要求 |
所投产品为各厂家最新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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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技术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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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运行系统及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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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中文或英文操作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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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具备操作控制和运行技术参数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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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具有控制系统和监测系统,双CPU系统进行运行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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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电源电压:AC220±20V,50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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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进水压:1.5—5.0bar、水温: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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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适用于碳酸氢盐和醋酸盐透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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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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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具有开机自检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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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自检时对过滤器进行安全性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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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水电分离设计,单独水路控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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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标配备用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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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治疗状态下断电可自动切换至电池供电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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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
电池供电状态下监测功能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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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
电池供电状态下操作屏幕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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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
电池状态下工作时间≥15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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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监测模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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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动脉压监测范围:-250mmHg—+250mmHg,精确度≤±5mm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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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静脉压监测范围:-50mmHg—+300mmHg,精确度≤±5mm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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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
跨膜压监测范围:-50mmHg—+300mmHg,精确度≤±5mm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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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
电导率监测范围:13—15mS/cm,精确度≤0.1mS/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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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
具备漏血检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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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
具备空气监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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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
透析充分性监测:具备联机清除率监测系统(软件+硬件),具备对尿素清除率K值的实时监测(非计算),也可监测KT/V值,血浆钠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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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透析液环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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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
透析液供液:适合浓缩液、中心供液、干粉,可使用任何透析液的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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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
配备电导反馈控制系统,电导率检测和显示范围:总和电导率12.8—15.5ms/cm,精确度≤±0.2ms/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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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
配备超滤控制系统:采用平衡腔或复式泵控制容量,超滤率0—4000ml/h,超滤量0—15L,精确度≤±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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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
透析液系统:额定流量300—800ml/min,具有自动匹配透析液流量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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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
具有透析液温度控制系统:控制范围35—39℃可调,精确度≤±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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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
具有治疗前透析液超纯过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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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超滤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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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
具有单纯超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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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
单纯超滤和透析程序可在治疗中进行切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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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
具有多种可选择超滤曲线治疗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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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
具有多种可选择钠曲线治疗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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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
治疗时定时检查水路系统密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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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
超滤量:0—15L,精确度:≤±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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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置换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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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
可实现在线血液透析滤过,置换液与有效血流量自动匹配,可自动上调和下调置换液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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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
流量范围:40—400mL/min,精确度:≤±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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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血压监测(B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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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
内置无创式血压监测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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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监测数据:收缩压、舒张压、平均动脉压、脉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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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
收缩压测量范围:30—280mm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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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
舒张压测量范围:2—240mm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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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
精确度:≤±3mm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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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
测量间隔时间可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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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数据接口:有血液净化管理软件系统的数据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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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血泵及肝素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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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
血泵流量范围:10ml/min—600ml/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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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
血泵泵速精确度:≤±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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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
肝素泵输送速率:0.1ml/h—10ml/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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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
分辨率:≤0.1ml/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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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
精确度:≤±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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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
适用于主流国产品牌普通注射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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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
20ml、30ml、50ml等多种规格可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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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
计时范围:1分钟—9小时59分钟,分辨率:≤1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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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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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
具备热消毒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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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
可设定定时自动消毒/清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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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
消毒、脱钙一次完成的程序化消毒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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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
通过电导率测试对消毒浓度进行近似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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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
热消毒温度>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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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
每次消毒液吸液量≤80ml(以设备带透析液过滤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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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
日常消毒时间≤4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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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
透析液吸管(A/B管)自动消毒(指吸管随机器消毒一起同时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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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设备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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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供货方在接到用户设备到货通知后三天内,指派工程师到用户现场开箱、验货及安装调试,设备由供货方负责运至机房、在验收合格之前出现的损坏以及丢失均由供货方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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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设备的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应在开箱验货之后及时进行,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所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达到试运行状态,安装调试时间不超过两个周,在此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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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售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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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包含所有附件质保期≥24个月。供货方在质保期内应定期提供预防性保养服务,每年4次以上,质保期内所有更换零部件和人员费用等全部由供货方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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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维修响应时间:在接到故障报告后响应时间2小时,24小时内到达现场,(除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三个法定节日以外的日子)。质保期外必须先维修设备,待设备运转正常后90日内付维修及配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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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供货方应提供设备完整的使用手册,操作说明书、软件等服务类资料,供货清单,产地证明等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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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维修点:国内有固定维修点,提供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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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设备验收合格后24个月内,供货方应快捷、无偿的提供技术服务和维修。如因设备质量问题及本身缺陷导致的各种不良后果或给用户造成的所有损失,全部由供货方负责承担,用户依据法律有保留进一步提出索赔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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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技术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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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供货方应免费提供现场操作使用培训,保证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设备操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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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供货方免费提供软件升级及升级后的使用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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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验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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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供货方应按标书规定的技术要求提供产品,必须与装箱单一致,产品必须按相应的国际标准和中国国家标准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规范的完成制作和安装工作。达到中国国家标准及有关政府部门和用户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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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安装完成后由用户及供货方联合验收。设备各项技术指标必须完全达到供货方投标时提供的技术指标以及设备的产品标准,完全达到对患者和医师的安全防护要求后,方可验收合格。 |
一、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安装调试完毕。
2、地 点:商洛市中心医院指定地点。
二、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及培训要求:
1、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措施。成交人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造成的责任或费用。
2、运输:选择运输风险小、运费低、距离短的运输路线。运杂费一次包死在总价内,包括生产厂到施工现场所需的装卸、运输(含保险费)、现场保管费、二次倒运费、吊装费等费用。
3、安装、调试:
(1)成交人负责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培训工作,所有费用一次包死在总价内。
(2)供货方在接到用户设备到货通知后三天内,指派工程师到用户现场开箱、验货及安装调试,设备由供货方负责运至机房、在验收合格之前出现的损坏以及丢失均由供货方负责。
(3)设备的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应在开箱验货之后及时进行,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所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达到试运行状态,安装调试时间不超过两个周,在此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4、培训:
成交人免费提供现场操作使用培训,保证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设备操作使用。免费提供软件升级及升级后的使用培训。
三、付款方式:
货物全部运到采购人指定地方,安装完毕并经终验合格后,经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的支付手续。
四、验收:
1、 项目验收分初验和终验:
初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使用单位根据合同对货物(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进行检查。
终验:所有货物(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正常使用10个日历日后,由采购人、使用单位进行终验(最终验收),合格后签发《终验合格单》。 2、验收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接到通知后7个日历日内确保货物通过验收。如接到通知后7个日历日内验收仍不合格,采购人可提出索赔或取消其供货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将把成交资格授予评审排序下一名的成交供应商。
3、验收依据
(1)合同文本及合同补充文件(条款)。
(2)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3)磋商文件。
(4)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5)合同货物清单。
(6)生产厂家的企业资质、货物的执行标准。
五、质量保证
1、整机包含所有附件质保期为终验合格后不少于12个月(参数中有具体要求的,按参数要求提供质保)。成交供应商承诺的质保时间超过磋商文件要求的,按其承诺时间质保。
2、成交人承诺的质保期起始时间为终验合格之日。
3、所有货物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相关政策。所有货物及辅材必须是未使用过的新货物,质量优良、渠道正当,配置合理。
4、供货方在质保期内应定期提供预防性保养服务,每年4次以上,质保期内所有更换零部件和人员费用等全部由供货方负责。
5、质保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质保期后如需更换零部件,成交供应商应以优惠价提供。
六、合同实施:
1 、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日内安排人员(项目组成人员简历表所列)与使用单位就送货、安装、调试、培训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 、若未能在交货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由此对采购人造成的延误和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和赔偿。
七、违约责任: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2、未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或货物质量不能满足技术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对供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同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注:商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