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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土地整治一体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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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2150000396822 发布时间:2023-02-15 文档页数:70页 所需下载券:10
瑞安市土地整治一体化项目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概述

一、 此份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条款的具体说明及技术要求,投标供应商需在各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对本次采购的服务(货物或工程)进行报价。

二、 现场踏勘:各投标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如有),以获取本次投标所需的现场资料及数据,投标供应商若未到现场踏勘,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自行负责,由此造成投标价的偏差均不予调整。

三、 本次采购设一个标段,投标供应商须对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而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报价,否则投标将被否决,谢绝联合投标。

四、 本次项目服务的标准、规范,应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及规范。

五、 在报价之前,投标供应商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如发现有任何疑问、冲突或技术问题,投标供应商须在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采购人不再作答复,有关风险及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 本项目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必须进行的技术引进和转让需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利于国内行业的发展。项目中涉及到的设备、材料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二)采购内容及标准

一、 项目概况

1、项目服务范围:全市23个乡镇、街道(锦湖街道、潘岱街道、东山街道、上望街道、莘塍街道、汀田街道、飞云街道、云周街道、仙降街道、南滨街道;芳庄乡北麂乡塘下镇陶山镇桐浦镇湖岭镇林川镇马屿镇曹村镇高楼镇平阳坑镇、瑞安经济开发区、市瓯飞开发建设管理中心)的土地整治项目。

2、项目类型:旱地改水田、垦造耕地(旱地)、垦造耕地(水田)等项目。

3、项目实施方式:土地整治项目一体化实施(亩均单价包干模式)。

4、项目招标内容:包含地类校对(前期潜力调查与地块确定)、地块选址、地质勘察、地形测绘、可研及立项材料编制、规划设计及概算编制、预算审核、竣工验收材料编制、项目质量检测、土地整理、竣工测绘、土壤检测、耕地等级评定、报备入库(浙江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监管系统和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项目实施保险费、项目审查费、第三方造价咨询费、项目决算编制费、立项验收资料归档、垦后养护、土壤改良、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配方施肥、农作物种植。政策处理及相关费用由属地乡镇(街)负责,监理单位、项目审计单位由采购人另行委托及支付相关费用。

5、项目服务期:项目按立项文件要求的工期完成并通过瑞安市级验收,实现最终入库。项目总实施期为3年。项目质保期按单个项目分别计算,以单个项目通过瑞安市级验收发文起1年(其中丘陵、山地地区的挡墙部分质保期为2年)。项目垦后养护期为5年(旱地:种植粮食作物,水田:种植水稻一年一季及以上)。

6、实施规模及标准:根据全市占补平衡需求及上级安排分配,由瑞安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分批次确定项目位置、实施规模和方案,根据项目成熟度,由中标单位分批实施。土地整治面积暂定数量为4000亩(其中垦造耕地(旱地)约500亩,旱地改水田约1800亩,垦造耕地(水田)约1700亩),最终以具体实施面积为准,并按通过验收入库面积结算,费用以相应成交亩均单价乘以对应通过验收入库土地整治项目类型的面积进行结算。

7、本项目预算价:50516万元(其中垦造耕地(旱地)约5783万元、旱地改水田约20820万元、垦造耕地(水田)约23913万元)。

二、 方案编制依据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2、《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3、《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

4、《关于支持浙江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关意见的函》(自然资函[2018]189号);

5、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财农[2016]1号);

6、《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规定》(2016 年);

7、《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2016 年);

8、《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土地整治项目预算计价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550 号);

9、《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

10、《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1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14、《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15、《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7号);

16、《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21]7号);

1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号);

18、浙江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浙保耕办〔2018〕8 号);

19、浙江省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实施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0、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7号);

21、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389号)。

22、《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瑞安市土地整治项目垦后种植养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农〔2022〕143号)

23、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 指导思想

以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为目标,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为手段,有效整合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矛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

四、 实施背景

由于近年上级政策收紧、海岸线修测、城镇开发边界规划等原因,瑞安市现有平原地区的垦造耕地潜力匮乏,大量的垦造耕地资源为山区种植园地,存在政策处理难、坡度较大等问题。项目立地条件复杂,实施难度较往年增大,项目质量难以把关,甚至存在生产安全风险。因此有必要引入有技术、有资质,有经验的企业进入瑞安市土地整治市场。

五、 项目实施意义

统筹推进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等工作。在优化耕地布局、增加耕地面积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和连片度,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六、 项目推进及职责分工

1、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采购人负责对本项目进行采购;

2、瑞安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乡镇开展项目前期选址工作,确定项目位置、规模,督促乡镇政府开展完成政策处理等前期工作;

3、瑞安市政府负责对单个项目的立项审批;瑞安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确定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全市各乡镇街道做好项目政策处理工作,保障无障碍建设和实施环境,并及时向中标单位交付可开展实施地块;

5、中标单位参与配合以确保项目规划阶段与后期工作的衔接顺畅,组织具体实施单位进行项目的设计、实施等相关工作,并按瑞安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文件建设,确保合同期内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6、采购人按照计价依据、采购文件、合同文件等进行项目进度款支付及项目最终结算。

7、瑞安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按规定时间及时验收,确保能及时落实实施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七、 质量控制标准

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14]79号)执行,最终均以瑞安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验收后入库为准。

八、 项目验收

中标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后,采购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来组织瑞安市全域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瑞安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及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中标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材料编制等工作,做好项目报备入库工作。

九、 垦后养护

项目验收合格后移交采购人。中标单位垦后养护期为5年,其中旱地垦后养护服务期从粮食种植当年当季开始起算水田垦后养护服务期从水稻种植当年当季开始起算,连续种植5年,主要负责水稻等农作物种植、培肥等,具体以《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瑞安市土地整治项目垦后种植养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农〔2022〕143号)文件为准,并由中标单位享有种植成果。

十、 安全生产责任认定

中标单位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实施方法以及全部项目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中标单位负责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结算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承担解决争议的费用或责任,相关费用不计入合同价款。中标单位保证不会因为该等争议影响到项目进度、项目质量以及项目交付。

(三)报价要求

1、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旱地改水田和垦造耕地(旱地)的亩均单价最高限价为11.5667万元/亩;垦造耕地(水田)亩均单价最高限价为14.0667万元/亩。项目红线外200米以上(不含项目红线外200米及以内)的道路实施费用另行按实计算支付,不包含在中标亩均单价中。

2、亩均单价分为两项:①项目实施费用:包括土地整理费(含土壤改良、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配方施肥)、独立费用等,按项目进度计量支付;②五年垦后养护费(含农作物种植):每年每亩1200元为固定单价,不作为竞争性费用,按年度支付。亩均单价包含了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按新增耕地面积乘以亩均单价计算,由中标单位以中标亩均价包干实施。

3、独立费用包括地类校对(前期潜力调查与地块确定)、地块选址、地质勘察、地形测绘、可研及立项材料编制、规划设计及概算编制、预算审核、竣工验收材料编制、项目质量检测、竣工测绘、土壤检测、耕地等级评定、报备入库(浙江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监管系统和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项目实施保险费、项目审查费、第三方造价咨询费、项目决算编制费、立项验收资料归档。不包括项目监理费用、政策处理费、项目审计费用。

4、投标供应商认为为完成本采购文件规定的项目承包内容所需发生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等一切费用均应计入投标报价;凡未列入的,将被认为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或调整。

(四)履约保证金

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叁佰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工程保函(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至采购人指定帐户。

保函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为无条件保函:即在成交供应商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采购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成交供应商违约,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②保函期限:担保有效期自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采购人签收最后一批成果文件之日起15日后失效;③如果由于工期延误或工程保函出具机构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2个月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若不出具,采购人有权对保函进行收兑。

项目全部通过验收无履约问题后15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付款方式

一、预付款:由于本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分年安排预算,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每年按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20%支付给中标供应商作为预付款。项目实施费用结算时首先抵扣预付款,预付款扣完后再另行支付。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招标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执行)

二、项目实施费用按单个项目为支付对象,可根据成熟度分开独立支付,按项目所处地形分别按以下条款支付:

1、丘陵、山地地区:

(1)第一阶段:乡镇完成政策处理,进场实施基本工作面铺开,土方开挖展开、生产实施便道修筑完成,石块备料,具备挡墙砌筑条件,经监理确认后,支付至按市政府立项批复面积与相应中标项目实施费用单价乘积的30%;

(2)第二阶段:完成挡墙砌筑,路网基本形成,经监理确认后,支付至市政府立项批复面积与相应中标项目实施费用单价乘积的60%;

(3)第三阶段:项目实施完成后,且经瑞安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累计支付至竣工测量面积与相应中标项目实施费用乘积的90%;

(4)第四阶段:项目录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且审核通过后,支付完毕项目实施费用剩余款项。

2、平原、滩涂地区:

(1)第一阶段:犁底层完成,开始回填耕作层,经监理确认后,支付至按市政府立项批复面积与相应中标项目实施费用单价乘积的30%;

(2)第二阶段:完成耕作层回填,路网基本形成,经监理确认后,支付至市政府立项批复面积与相应中标项目实施费用单价乘积的60%;

(3)第三阶段:项目实施完成后,且经瑞安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累计支付至竣工测量面积与相应中标项目实施费用乘积的90%;

(4)第四阶段:项目录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且审核通过后,支付完毕项目实施费用剩余款项。

三、土地整治面积最终按验收入库的新增指标面积计取。

四、垦后养护费(含农作物种植按年度支付,每自然年年底集中拨付。

说明:(1)对于满足合同支付约定条件的,采购人于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相应合同价款。(2)本项目的经费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中标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项目规定的义务。(3)若为联合体中标的,本项目所有经费拨付至中标供应商牵头人基本账户。

(六)其他要求

一、经瑞安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或者达到验收标准,因非中标供应商原因(上级文件、土地用途改变、村级政策处理、征用以及其他政策原因)造成无法最终验收入库的,费用按新增面积与相应中标亩均单价乘积结算;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无法最终验收入库的,费用不予结算,投标人综合考虑风险,自行承担后果。

、因政策原因造成项目停工无法完工验收的,费用经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后按实结算。

三、项目实施以采购人实施计划为准,由于政策处理无法实施的项目除外,中标供应商不能以项目实施难度大、造价高等为理由不实施项目。具备实施条件15天后,由于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未按实施计划开展(开工)项目实施的,每延误一天旱地改水田和垦造耕地(旱地)每亩支付违约金500元,垦造耕地(水田)每亩支付违约金700元,违约金的上限为该项目市政府立项批复金额的10%;由于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项目未实施的,扣除该项目市政府立项批复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采购人有权在任一期服务费中扣减中标供应商的违约金。

四、根据全市占补平衡需求及上级安排分配,纳入本项目一体化实施的各单个土地整治项目已发生的前期费用(如现状测绘费、地质勘察费、设计费、造价咨询费、招标代理费等相关由对应项目采购人支付的费用),并入本项目亩均单价中。前期费用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相关已发生的未支付前期费用转由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支付给相应第三方机构,相关已发生的已支付前期费用在支付该项目第一阶段项目实施费用时由采购人一次性扣回。前期费用未尽事宜,由对应项目原招标人、原第三方服务机构、本项目采购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四方协商确定。现已知的前期费用清单如下,请投标人综合考虑未知的前期费用风险,综合报价,自行承担后果。

序号

费用名称

金额(元)

备注

1

瑞安市丁山三期16、17、18号等3个地块垦造耕地(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田间地质勘察

91933

未支付费用。由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支付给相应第三方服务机构。

海堤、泵站地质勘察

552406

测绘

196049

设计费

1460000

土壤检测

260000

造价咨询费

114088

施工招标代理费

79436

监理招标代理费

5874

2

小计

贰佰柒拾伍万玖仟柒佰捌拾陆元整(¥27597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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