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注: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 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1、结算方式是按季度结算, 托修方车辆维修完结后,定点维修机构必须持正规税务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资料办理结算手续。 2、车辆维修费用的结算一律采用转账方式办理,不使用现 金 |
2 |
服务地点 |
太和县境内 |
3 |
服务期限 |
3年(1+1+1,合同一年一签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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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概况
招标采购人选定供应商为3名,相关单位可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单位范围中自行选择车辆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采购人不承诺任何数量的维修业务,请各投标人结合市场、考虑自身情况进行投标并承担相应费用。
本次招标的服务对象为太和县实行预算管理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项目。
“车辆”系指太和县实行预算管理的公务用车。
“维修”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车辆大、中、小型修理,一、二、三级维护,以及其它汽车维修服务。
2、招标内容
太和县实行预算管理的公务用车(包含因公出差发生故障的车辆)。新购置的车辆,在 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
3、车辆清单详见附件
三、服务需求
1、服务范围
项目中标后,中标人为太和县实行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团体组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单位,可以承接太和县实行预算管理公务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
2、质量保证
(1)维修质量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 年第 7 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故障、机械事故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负责维修车辆的中标人承担。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
1) 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 10000 公里或者竣工出厂之日起 100 日。
2) 二级维护:车辆行驶 5000 公里或者出厂之日起30日。
3)一级维护、 小修及专项修理: 车辆行驶 2000 公里或者竣工出厂之日起 10 日。
3.服务要求
(1)必须为本项目开设 24 小时报修服务电话,确保太和县实行预算管理的公务用车能及时报修,抛锚车辆能及时得到救助,必须做到报修后 2.5 公里内 20 分钟拖车或技师抵达故障现场; 10 公里内 40 分钟拖车或技师抵达故障现场;
(2)须对太和县实行预算管理的公务用车车辆电话报修提供上门取车、维修完毕后上门交车服务。
(3)维修后换下的汽车元配件由服务企业保存,三个月处理一次。
(4)建立车辆详细维修档案,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状况。
(5)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吸尘服务。
(6)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若修车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尽最大限度满足。(7)汽车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
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成交单位违反合同给修车单位造成损失时,成交单位应给予经济赔偿。
(8)太和县内提供免费拖车服务。
(9)合同期内因服务或质量问题被投诉2次以上的,且经查属实的,采购方有权取消供应商成交资格并终止合同,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0)合同期内,如采购人新增车辆数量,供应商须对新增车辆维修按本次报价费率提供服务。
4、验收及资金结算
(1)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对维修后的车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报价包括本次服务全部的费用,投标报价采用综合优惠费率方式报价。
2、本项目投标报价必须包括采购范围内所有服务所需的一切人员工资(含人员工资、福利、加班、保险、培训、服装等其他费用、)各种社会保险、管理费、税费,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在合同服务期间内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5.其他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省市汽车维修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圆满完成所属各级单位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工作,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中标人需提供材料报价清单及工时费明细、中标的汽车维修收费报价、服务承诺、确保维修收费、质量、服务的监督管理办法,以便采购单位监督。汽车维修计价公式为:修理费=工时费+材料费,严格按照中标优惠比率收取维修工时费和维修零配件费,自觉遵守价格优惠和质量保修期的承诺;如价格有调整时,保证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收费标准以中标报价为价格上限。保证在与同类企业竞争中,不使用恶意竞价等非正当手段。
四、所采用的零部件、零配件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支出;确需更换零配件时,使用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
五、对太和县实行预算管理的维修车辆,提供如下服务:
1、全年每天24小时维修服务,设立应急与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2、24小时免费且1小时内到达现场的紧急救援(太和县定点区域内、含节假日);
3、应客户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
4、免费代送修单位提供年检服务;
5、建立车辆详细维修档案,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状况;
6、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吸尘服务;
7、将维修监控、视频等相关影像资料保留十天以上,以便查询。
8、设立太和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专柜和专人,及时做好维修车辆的接待和交送车服务。
六、集中技术骨干力量,成立太和县实行预算管理的汽车维修小组,为太和县实行预算管理的公务用车维修提供及时维修服务;车辆维修质量保证不低于国家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标准,质量保修期不低于标书规定的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若修车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尽最大限度满足。
七、汽车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中标人违反合同给修车单位造成损失时,中标人应给予经济赔偿。
八、接受采购方对定点维修企业的生产、管理情况和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和修车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保证县城行政事业单位维修车辆在我方修理期间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否则承担全部损失。
十、保证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维修方式和形式(如上门抢修)对县城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均统一执行承诺的服务、质量、价格标准,如有一切服务纠纷、质量责任均由我方负责。
十一、设立投诉制度,认真听取送修单位意见,并及时做出修正。
十二、保证合同期内每月适时按规定格式报送定点维修报表,当年12月31日报送定点维修统计汇总表。接受1次报表漏报被警告,2次漏报被网上公示,3次漏报暂停定点服务和扣除保证金的违约处罚。
十三、必须认真履行相关规定,接受相关纪检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表格样式报送报表;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单位车辆的送修费用预算。
十四、违约处罚
本次中标汽车定点维修企业违反以上条款,一经查实将根据违约性质及后果分别给予书面警告、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并在网上予以公告。一般的处理原则是:第一次违约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约将没收所缴履约保证金50%;第三次违约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没收;第四次违约将被取消中标定点维修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组织的汽车维修定点厂家招标。对首次违约严重,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将给予直接没收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
十五、公车维修监控视频影像保留不少于15日历天。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采用一次报价,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二、最后承诺报价表”无需填写。
2、本项目报价包括本次服务全部的费用,投标报价采用综合优惠费率方式报价。
3、本项目投标报价必须包括征集范围内所有服务所需的一切人员工资(含人员工资、福利、
加班、保险、培训、服装等其他费用、)各种社会保险、管理费、税费,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在合同服务期间内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五、其他要求
1.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3个成交候选人。即为成交供应商。
2.成交人在项目实施、验收期间应接受征集人管理,同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及其发生的一切费用。
3、评审结束后根据需要,有可能对成交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在考察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业绩不实、挂靠、违法转包等行为的,取消其成交候选人资格。
4、特别提醒:
①本项目按优惠费率报价(包含“工时单价费率”和“材料单价费率”)。
②如供应商报价优惠率为10%,即工时单价费和材料单价费各优惠10%。
③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2.2综合评分价格分(20分)修改为:“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最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最后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报价)×20%×100。
备注: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下浮率需折算成报价进行计算得分,其计算公式为预算金额×(1
-下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