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大沙街辖内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通过有效的督促引导,让全社会行动起来,不断推动全民垃圾分类习惯养成,提升大沙街垃圾分类工作精细化水平。采购人拟通过购买垃圾分类督导服务,由中标人聘请并组织垃圾分类督导员,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开展垃圾分类督导服务。采购人每月对中标人的工作成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每月垃圾分类督导服务费。
(二)总体要求
1、标有“★”的条款为必须完全满足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如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负偏离,将按无效投标处理。2、合格的投标人应对本项目所有采购内容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部分采购内容进行投标报价。
3、投标人应对用户需求书中的服务指标在响应详细内容中列出具体数值或明确承诺。如果投标人只注明“正偏离”或“无偏离”,将可能被视为“负偏离”,从而可能导致严重影响评标结果。
4、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服务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5、不允许中标人转包、分包项目内容,如发现转包、分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6、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投标须知的内容提供相应的资料。
7、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属于“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凡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10%的价格扣除(须按投标文件格式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服务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项目如含有多个采购标的,请投标人针对每个标的在声明函中填写对应的内容。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1(大沙街2023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服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服务期限:2023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止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服务费的结算周期为两个月,共六个周期。每期服务费的基准金额计算公式:基准金额=中标价÷6,采购人根据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和考核结果核算当期应付督导服务费,服务达到要求且考核无扣款才按基准金额核支。 2、当期首月15日前,中标人需提供上期以下资料作为对账和结算的依据: (1)垃圾分类督导员开展服务的考勤表。考勤表需按采购人规定的格式制作,并经采购人或社区居委会确认。 (2)垃圾分类督导员薪酬明细表。薪酬明细表需按采购人规定的格式制作,并需提供银行汇款凭证或服务人员领取报酬的签名(加印指模)。 (3)日常服务图文信息。每次参加服务人员的合照1张和工作照片3张。照片需按采购人规定的格式制作。 (4)中标人必须提供符合国家税务管理要求和采购人要求的与当期应付金额相等的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 3、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前述结算资料和合法等额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以转账方式支付相应款项,若中标人未在前款约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票或提交的结算资料、发票不符合约定的,采购人有权延期付款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且中标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4、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以上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财政部门审查的时间。采购人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按期支付,因财政支付延期的,支付期限自动顺延,采购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中标人不得以此为由迟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 |
验收要求 |
1期: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中标人项目验收建议之日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2、验收由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标准、项目及合同要求进行。 3、验收完毕由采购人及中标人在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 4、中标人开展的相关工作及提交的验收内容应得到采购人认同、验收后方为完成合同内容;对验收不合格的部分,中标人应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完善直至合格。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其他商务需求,详见下表 |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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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含综合服务单价)包括:督导服务费、宣传费、工具费、材料费、培训费、风险金和利润、税费、投入人员费用(包括应付的工资和应缴纳的五险一金等费用)、交通费、突发性作业费、误餐费、雇主责任险、应急服务费、不可预见费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费用,投标人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上述所有费用均分摊到综合服务单价中。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报价,报价计算公式: 投标总价(元)=综合服务单价(元/小时/投放点)*80(投放点)*5(小时/天)*365(天) |
★ |
2 |
工资标准 |
★投标人委派的巡查工作人员、垃圾分类督导员服务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广州市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2.2元/人/小时。投标人须承诺上述工资的实际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广州市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如遇政府部门调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新政策为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对上述内容的相关承诺函,格式自拟。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大沙街2023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服务 |
项 |
1.00 |
3,358,000.00 |
3,358,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大沙街2023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服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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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服务要求 |
★ |
2 |
★1、中标人聘请并组织垃圾分类督导员,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对采购人指定的80个投放点按投放点确定的投放时间进行督导服务。一般督导时间为上午:7:00-9:00;下午:18:00-21:00(采购人可根据检查需要调整督导服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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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定时点和误时点,并可按需要调整投放点的开放时间,或其他相关的垃圾分类的配合工作,或优化督导服务的工作方式方法。具体服务地点以采购人实际需要为准,工作地点不超出黄埔区大沙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以《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为依据开展指导督导居民准确分类投放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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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中标人需配置不少于1名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名巡查工作人员对采购人指定的投放点位每小时进行一次的巡回保洁工作,及时清理地面落地垃圾、填写巡查记录台账等工作,以保证点位符合精细化管养考核要求。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基本的应急维修技术,简单的箱体故障应能及时处理,避免维修不及时。以上管理人员需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并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获得过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者更佳;配置不少于80名督导员,督导服务按采购人实际需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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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中标人应按时支付垃圾分类督导员的薪酬,不得拖欠督导员的薪酬。若中标人因拖欠薪酬导致影响合同履行的,采购人可根据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追究中标人的责任。 |
★ |
6 |
★5、中标人必须为本项目全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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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若中标人的工作人员因不正确履行督导服务导致产生的纠纷、人身伤害等问题的,由中标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造成采购人因此承担责任和损失的,采购人可向中标人追偿。 |
★ |
8 |
★7、中标人需对服务人员开展岗前业务及安全培训后才能上岗,每月不少于两次对站桶督导服务人员进行分类督导业务及安全工作培训,并考核及监督管理。 |
★ |
9 |
★8、应急服务要求:如因突发事件、群众投诉和重要检查等需要,中标人应及时响应采购人需要,严格按照采购人的要求临时增加或调整督导服务的时间或方式,完成采购人应急交办的任务。应急服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采购人不另行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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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二)垃圾分类督导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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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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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检查指导:按照广州市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对居民投放的垃圾是否准确分类进行检查。发现分类不准确的,纠正和指导居民准确分类,负责帮助居民重新分拣精确后破袋投放,只有分类准确的垃圾才能允许投放到相应类别的垃圾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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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收集:负责收集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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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4、统计:按采购人的要求,统计投放点产生的各类垃圾量,收集居民投放的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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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5、保洁消毒:投放点关闭后应对投放设施进行地面清洁并消毒,清洗地面并定期消杀;定时投放点每天清洁消毒不少于2遍,误时投放点每天清洁消毒不少于4遍,关闭后清洗地面及消杀,包括但不限于周边地面,以及投放箱、洗手盘、工具箱等保洁消毒工作,按要求及时填写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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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6、专人值守:定时投放点开放时段,定时和误时投放点都需要有站桶督导员值守督导和保洁。站桶督导员需统一穿着工装,保持仪容仪表干净整洁,并按要求佩戴口罩、手套等劳保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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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7、投放点干净整洁:做到无污渍、无积水、无垃圾杂物,无蚊蝇老鼠滋生,无小广告张贴和残留炼胶,顶棚无落叶杂物,须具有防臭措施。及时清理投放点洒落的垃圾和污水,地面不得有任何杂物、垃圾及污水等。保持垃圾桶外观清洁,无污渍无破损。在无人投放垃圾时,须勤擦拭投放点设施及垃圾桶,保持其光亮洁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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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8、作业精细:垃圾不得溢出垃圾桶,桶满后及时更换已清洗干净的空桶,如套袋的必须更换新的塑料垃圾袋。满桶垃圾及时运送至暂存点存放,不得影响居民投放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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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9、根据市和区对垃圾分类的考核标准,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达到督导服务相关的指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标准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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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0、中标人应加强垃圾分类督导服务横向联动,使督导服务成为有效督导。对督导过程发现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垃圾分类主体责任,存在混收混运等行为的,应主动及时向采购人反映情况并取证(应注意方式方法)报告,形成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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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三)考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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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中标人进场前需提交实施督导服务的工作方案,按考核标准和要求制订有效、可行的工作措施。分月度制定工作计划,并于每月30日前向采购人提交下月工作计划和当月工作报告,采购人审核备案并作为考核依据。中标人应每天及时做好工作记录(地点、时间、厨余分类情况、居民垃圾分类执行情况、存在问题等),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记录交采购人检查存档。中标人未按时按质报送资料的,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4%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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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中标人应主动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反映督导发现的问题,共同商讨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合力,确保达到该督导小区(社区)每日、每月厨余垃圾任务量,督导服务时段内分类精准率达到98%,应分尽分。若中标人敷衍工作,无效督导,导致达不到上述要求,又未主动与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商讨采取有效措施,采购人可根据每天厨余垃圾完成任务率扣除当月服务费,完成率98%以上的不扣款,90-97%扣当天应付服务费用的2%;完成率80-89%的扣当天应付服务费用的10%;完成率70-79%的扣当天应付服务费用的30%;完成率69%以下的扣当天应付服务费用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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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3、采购人及其下属社区居委会将对站桶督导服务现场进行不定时巡查,若发现未按要求进行督导服务的,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日应付服务费5%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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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4、中标人服务团队人员需按照采购人要求统一着装,保持督导服务团队卫生形象。如有违反,采购人将先进行口头警告。若经两次口头警告仍不按要求整改的,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2%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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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5、若因中标人服务团队工作不到位导致街道被中央、省、市、区各单位通报,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8%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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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6、若因中标人服务团队被市、区(含第三方)和街道领导检查发现督导服务落实不到位,被拍照或扣分的,每宗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1%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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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7、采购人每月将采用随机选点方式开展不定期明检、暗检,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由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落实整改。中标人拒绝整改,或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期限到期后现场发现整改不合格的,都视为整改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扣除当月服务费4%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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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8、在黄埔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区级考核部门的文件名为准)评比考核中: (1)月考核情况通报的扣分内容包含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且月度考核在黄埔区17个镇街中排名名次靠后的,因中标人站桶督导服务原因导致扣分的,采购人按照以下比例相应扣减中标人月承包服务费,其中:倒数第一名按30%、倒数第二名按25%、倒数第三名按20%、倒数第四名按15%、倒数第五名按10%、倒数第六名按5%的幅度扣减;连续两个月排名倒数第一名或第二名的,除按上述比例扣减月承包服务费外,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重新选取服务单位,中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损失。 (2)每季度中的月度考核在黄埔区17个镇街中排名名次应至少一次前三名,不能达到要求,采购人有权扣除中标人当季度服务费3000元。 (3)月考核情况通报的扣分内容不包含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则不予扣减。 (4)扣减月承包服务费在上级考核通报文件下发的当月承包服务费中扣减,具体扣减方式按照采购人财务部门的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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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9、中标人在全国、省、市、区的重要检查或重大突击性任务中,被发现服务有质量责任问题,经查属实,受到上级通报批评,中标人应承担相关责任,采购人有权扣减当月服务费的10%,且有权解除合同并重新选取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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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10、对于市、区、街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或群众投诉、传媒曝光等问题,中标人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经市、区、街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检查仍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每发生一次,采购人有权扣减中标人当月服务费的5%;一季度内累计满三次,中标人应按前述要求承担责任,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重新选取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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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11、除采购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如中标人服务出现上述考核扣款情况,未按采购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经书面通知累计达3次的,采购人无条件解除或终止合同,因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