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标的及服务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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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标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单位 |
服务需求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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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分标 |
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 |
204人 |
一、服务对象 1.服务对象必须为博白县户籍。 2.中央资金项目服务对象(204人)为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即男1964年-2005年、女1965年-2006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3.易返贫动态监测户、城乡低保残疾人、一户多残的残疾人、以老养残的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优先纳入服务对象。 4.多重残疾人有符合上述残疾类别和等级的等同。 5.服务对象的选取应公平公正,同等条件下,未享受过“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原则上连续服务不超过2年(比如: 2021年和2022年连续两年服务过的不符合服务条件;2021年或2022年服务过其中一年的符合服务条件)。 6.2023年残疾人证到期未换证的残疾人不列入服务范围。 二、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服务、支持性就业服务和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社会服务。 服务内容应根据残疾人需求和实际选取,可以选取其中一项或多项。 三、服务形式 服务形式为寄宿制托养、日间照料托养、居家托养等多种形式。 寄宿制托养服务,指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指采用在乡镇、社区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居家托养服务,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或残疾人家属、邻里,为分散居住在家庭中、不适宜或不愿意到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四、服务方式 服务方式分为机构服务,机构服务由县残联通过采购的方式确定,服务机构应是依法登记的企业、组织、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应与国家相关规定一致,符合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要求,应充分考虑服务人员服务能力,着重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社会适应活动辅导和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服务,改善和提升残疾人生活状况。 五、服务时间 寄宿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以签订的服务协议和服务机构服务管理规范为准。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 居家托养服务,机构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含6个月),每月服务不少于二次,全年服务不少于12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残疾人家属、邻里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含6个月),具体以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准。 六、本分标预算金额(人民币):306000.00元,每人预算金额为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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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分标 |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 |
3578人 |
一、服务对象:博白县户籍残疾人。 二、服务内容 为3578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社会融入、基础 治疗、心理疏导、康复知识普及、残疾预防、残疾人亲友培训、辅具服务、咨询。结合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和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在《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残联发〔2019〕34号)和《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支持性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残联字〔2018〕41号)服务目录和《精准康复支持性服务提示卡》目录中,选择性开展一项服务,即视为残疾人获得精准康复服务。 三、服务时间及标准 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每月为每个残疾人提供支持性服务1次以上,每次1小时。 四、服务人数分配要求 本分标选定2家成交供应商作为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人数)根据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评审总得分排名顺序分配,排名第一的分配人数为1808名,排名第二的分配人数为1770名。 五、本分标预算金额(人民币):679800.00元,每人预算金额为1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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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分标 |
“阳光家园计划” |
828人 |
一、服务对象 1.服务对象必须为博白县户籍。 2.自治区资金项目服务对象(828人)为16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3.易返贫动态监测户、城乡低保残疾人、一户多残的残疾人、以老养残的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优先纳入服务对象。 4.多重残疾人有符合上述残疾类别和等级的等同。 5.服务对象的选取应公平公正,同等条件下,未享受过“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原则上连续服务不超过2年(比如:2021年和2022年连续两年服务过的不符合服务条件;2021年或2022年服务过其中一年的符合服务条件)。 6.2023年残疾人证到期未换证的残疾人不列入服务范围。 二、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服务、支持性就业服务和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社会服务。 服务内容应根据残疾人需求和实际选取,可以选取其中一项或多项。 三、服务形式 服务形式为寄宿制托养、日间照料托养、居家托养等多种形式。 寄宿制托养服务,指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指采用在乡镇、社区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居家托养服务,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或残疾人家属、邻里,为分散居住在家庭中、不适宜或不愿意到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四、服务方式 服务方式分为机构服务和家属、邻里互助服务。机构服务由县级残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服务机构应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应与国家相关规定一致,符合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要求;家属、邻里互助服务是根据残疾人居住、生活照护的实际情况,就近就便由残疾人家属、邻里提供托养服务。通过残疾人家属、邻里互助开展居家托养服务,应充分考虑服务人员服务能力,着重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社会适应活动辅导和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服务,改善和提升残疾人生活状况。 五、服务时间 寄宿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以签订的服务协议和服务机构服务管理规范为准。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 居家托养服务,机构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含6个月),每月服务不少于二次,全年服务不少于12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残疾人家属、邻里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含6个月),具体以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准。 六、服务人数分配要求 本分标选定4家成交供应商作为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人数)根据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评审总得分排名分配,排名第一的分配人数为225名,排名第二的分配人数为215名,排名第三的分配人数为205名,排名第四的分配人数为183名。 七、本分标预算金额(人民币):1242000.00元,每人预算金额为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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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项目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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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
具体见本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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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标准 |
1、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2、采购标的如所参考的执行标准及规范如有新标准及要求,则按最新的标准及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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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 |
见本表服务内容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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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标的验收标准 |
1、提供的服务依据采购文件上的采购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 2、验收时供应商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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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务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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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及地点 |
1、A分标服务期为:6个月;B分标服务期为:3个月;C分标服务期为:6个月。 2、服务地点:博白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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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A分标: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项目启动服务资金);成交供应商开展第六次服务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完成服务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支付合同金额的20%给成交供应商。 B分标: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项目启动服务资金);成交供应商开展第二次服务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完成服务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支付合同金额的20%给成交供应商。 C分标: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项目启动服务资金);成交供应商开展第六次服务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完成服务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支付合同金额的20%给成交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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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价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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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要求 |
1、竞标货币为人民币报价,竞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价。竞标报价应包括:服务、交通、保险、各项税费、提供售后服务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本次采购项下的全部费用。报价明显低于合理竞标报价,将要求该供应商做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可将其定为无效竞标。 2、本项目采用单价报价,按照实际数量结算。 3、供应商竞标报价时应考虑各种风险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