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需求
一、项目概况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20]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天台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工作。
▲二、项目内容
供应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20]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及相关规定开展天台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抽中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
▲三、项目具体要求
3.1服务范围:天台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和协助采购人开展建筑工地消防检查工作,协助采购人开展建筑装修材料抽样送检工作。
3.2服务人员要求:
(1) 每个具体项目服务人员应由4名及以上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和1名资料员组成,其中至少1名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供应商应另外增加2名人员,人员资格根据采购人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项目服务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能迅速满足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如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人员,采购人不为此额外支付费用。
(2)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提供服务,并将人员名单报备到采购人处;中标供应商的服务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人员的,则必须是同等资格的人员予以更换,并提前将更换人员的信息报备到采购人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人员更换的额外费用。期间若服务人员缺位按1000元/人.天予以扣除。
(3) 中标供应商须安排至少3名人员(其中2名人员须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常驻采购人指定地点,协助采购人开展日常消防检查、消防验收备案服务、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等工作,并自行配备专业检测仪器及车辆设备满足项目工程消防验收服务的需求。
(4)采购人每月对服务人员的责任心、工作能力、合作性、廉洁性进行考核,如有考核不合格人员需立即更换,直至能满足相应岗位要求,采购人不承担任何人员更换的额外费用。
3.3服务设备要求:供应商所配备的专业检测仪器及车辆设备能满足项目工程消防验收服务的需求。
3.4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投标承诺要求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按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消防验收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5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对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抽查项目开展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现场复核)和现场评定,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含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设施检测复核报告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等),并向采购人提供每个项目完整的归档技术资料。
3.6 供应商对其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报告负责。
3.7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购人有权调整区域范围内的消防技术服务。
四、技术执行标准
4.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
4.2项目设计图纸,主管部门的建审意见。
4.3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文件。
备注:有最新的要求以最新的标准为准。
五、其他服务要求
5.1供应商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服务能力,有相关的技术人员,相应的软硬件设施设备,经验丰富,能迅速满足采购人要求。
5.2供应商中标后,若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服务,中标供应商未能按时提供服务或未能按时提交成果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若中标供应商在实际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服务质量达不到采购人或相关部门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3中标供应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合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业务。
5.4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私自将本项目转交给第三方,否则将作违约处理,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拒付服务费用,且中标供应商还要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5.5供应商不得雇佣消防应急部门专业人员、退休人员或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人员为本项目拟派人员。
5.6 供应商承担项目中所需要的全部材料、配件和各类费用,负责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类手续。
▲六、商务条款:
1、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结算方式:本项目按实结算(单个项目结算费用最多不超过8万元),结算价以实际完成数量(采购人审核后的实际完成量并经双方责任人签字盖章确认)为准,结算价=Σ中标单价×实际完成数量;如有重复开展验收(复查等)的行为,不重复计价,不影响最终结算。
4、付款方法:每3个月结算1次,第1-3次采购人根据中标供应商实际完成数量(如有扣罚,则减去扣罚的部分)待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交付正式发票后在次月的25日前支付结算款的90%,第4次在中标供应商完成所有工作任务并无遗留质量问题,采购人根据中标供应商实际完成数量(如有扣罚,则减去扣罚的部分)待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交付正式发票后在次月的25日前一次性付清。(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拨款时间为准,因中标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因财政拨款时间延迟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付款的,采购人不承担责任)。
七、说明:“▲”条款是实质性条款,电子投标文件须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作无效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