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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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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3100000430695 文档页数:71页 所需下载券:10
德昌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

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

一、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部工作安排,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要求,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改革工作,拟全面更新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二、工作依据

(一)政策法规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5)《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6)《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7)《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

(二)标准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

(3)《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4)《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

(5)《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

(三)数学基础

1.坐标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基准: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三、工作范围及要求

德昌县全部已登记集体所有土地。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分类开展成果整理入库、更新汇交等工作登记信息补录要严格依据法定登记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已有登记成果。存在错误的,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更正。暂时无法解决的,保持原有数据现状,在备注中予以标注。

四、工作方案

(一)准备工作

1、资料收集。

全面收集已有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已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包括数据库、档案资料。

(2)2009-2021年土地征收矢量数据及批准文件。

(3)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4)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

(5)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6)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

(7)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等。

2、数据整理与分析

(1)整理已有电子数据、纸质资料。

(2)根据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核实登记数据的现势状态并分类标注,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台账

(3)对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等,形成清单。

(4)对收集到的不同数据格式的电子图件数据,需将其转换成统一的数据格式。

(5)坐标系转换图件原为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WGS-84坐标系的,需全部转换成CGCS2000坐标系。

(二)已有登记成果整合入库

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经数据转换、补充采集信息数据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1)登记档案资料整理。档案材料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将纸质档案进行扫描电子化,并按照一定方式整编,形成电子档案,通过不动产单元代码、原地籍号、档案号等将登记簿和登记档案进行关联,便于追溯。

(2)数据一致性核对。将档案数据与矢量数据建立关联关系,并核对档案资料和矢量数据的一致性,建立登记簿。

(3)数据整合关联。按照数据库标准等要求,对已有数字化成果进行抽取转换。保证转换前后数据量一致,内容一致关联关系一致,权属状态一致。建立关联关系,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空间信息和非空间信息、不动产和权利、不动产权利和登记过程关联关系。

(三)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

1、更新要求

(1)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2)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按规定履行权属调查程序。条件具备的,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条件不具备的,可利用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图,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标,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对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

(3)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的,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

(4)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无争议部分土地设定不动产单元代码并编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

2、更新方法

(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后,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3.4的规定等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3)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3的规定等要求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7.2的规定等办理变更登记。

(4)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交叉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针对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核实无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因互换、调整等已经办理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外。

(四)数据成果制作与汇交

按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修订版)》的要求,制作汇交成果,并通过质检软件质检,离线汇交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五)商务要求

1、服务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150日历天内完成。

3、验收方式及标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竞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竞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验收服务费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后,组织本单位或邀请专家对成果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当于项目完工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检查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本单位或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甲方对乙方阶段性工作检查验收,并出据项目成果检查报告或甲方正常使用的报告。当乙方完成阶段性工作,若15日内甲方未组织检查验收,视为乙方通过检查验收。

4、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10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30%;

(2)成交供应商完成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后10日内,采购人支付成交供应商合同总金额40%;

(3)成交供应商完成确权登记成果汇交后10日内,支付成交合同总金额的25%,通过验收后提供无偿维护1年后无息支付合同金额的5%。

5、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是供应商全部完成本项目所有的服务内容的全部工作、服务内容的综合最终报价,包括供应商履约过程中的人工、教学、差旅、保险、税金、成本、招投标费用及与供应商履约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所有费用,采购人在项目结算时不再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如出现在竞标报价估算错误等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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