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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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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3200000443341 发布时间:2023-03-20 文档页数:59页 所需下载券:10
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服务

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现有9个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确保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科学、准确、及时、完整,需委托第三方进行运维服务管理。

二、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三、运维服务范围:

各乡镇站六参数监测仪器及相关质控校准设备、辅助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等工作,以及站房内供电及网络通讯,并担负相应费用,同时须接受委托方的质控检查和考核,确保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站房、设备、供电及网络线路由委托方保障运营。

四、运维服务技术要求

(一)机构、人员、车辆、设备配备要求

1、运维单位及人员应执行空气子站运行的规章制度,并接受高碑店市监控中心的管理。

2、运维单位应配各必要的质量控制设备包括配套的流量计、各种标气。

3、运维设备主要包括SO 2、NO 2(NO X、NO)、CO、O 3、PM 10、PM 2.5六项指标分析仪、零气发生器、动态气体校准仪。

4、运维单位应配备专用仪器维修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5、运维方必须提供5名以上专职人员,从事空气站运维工作;应有1名专职常住县监控中心;负责每日数据审核与外联,并及时与市监控中心沟通相关数据事宜。

6.运维单位应保证配备不少于3台的专用巡检车辆,自有车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租赁车辆需提供租赁合同

(二)监测项目:

各站点均监测SO 2、NO 2(NO X、NO)、CO、O 3、PM 10、PM 2.5六项指标。

(三)监测频次及数据传输:

监测工作方式为24小时不间断连续自动监测,采用一点多发方式,通过有线网络向高碑店市监控中心与市监控中心,上传各监测设各的实时监测分钟值、小时值及数据标识等。

(四)监测项目频次执行标准

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

(五)运维工作内容

1、乡镇站的日常运行维护。

2、乡镇站的日常质量管理。

3、乡镇站的日常安全管理。

4、乡镇站的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

5、乡镇站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的维护及维修。

6、开展对多镇站PM10与PM2.5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

7、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应在4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并报市监控中心。

8、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4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市中心,市中心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六)运营维护服务质量

建立完善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乡镇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

1.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2.数据获取率≥90%(以小时值计);

3.质控抽检合格率≥80%(以小时值计);

4.运维任务完成率100%;

5.异常情况处理率95%;

(七)运维服务管理要求

运维单位应遵守省厅、市中心关于省控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如运维期间省厅、市中心出台新的省控站运行管理规定,则运维工作要求随之执行最新规定。

1、运维服务站点环境管理要求:

(1)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2)检查供电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保证空调正常工作,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25℃左右,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固小于3℃,相对湿度保持在50%RH以下;

(4)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5)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6)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7)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8)及时通过微信网络汇报运维站点及运维情况。

2、每日工作内容如下:

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乡镇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1)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2)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委托方运维单位保证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对乡镇站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乡镇站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响应,并在2小时内解决。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乙方必须在4小时内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开展监测,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并及时报市监控中心;

(3)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4)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5)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市中心、总站并正常发布,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

(6)对维护或校准期间产生的异常数据或无效数据,应当日通知相关驻市中心,保证监测数据的及时审核和上报;

(7)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的视频审核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实并解决,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委托方。

3、每周工作内容如下

每个站每周至少巡检1次,并做好巡检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1)查看乡镇站设备是否齐备,有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3)检查各分析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4)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5)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6)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7)检查乡镇站的通讯系统,保证乡镇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8)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9)在冬、夏季节应注意乡镇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10)应及时清除乡镇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有影响的树枝;

(11)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乡镇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报告委托方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结合气象预报,在大风、强降水天气来临前,进行站房安全预防性检查,保证站房安全。

(12)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3)每周对气象仪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14)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及时进行更换;

(15)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

(16)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后,及时清洗采样系统管路。

(17)每周更换的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所用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

4、每月工作内容如下:

(1)清洗PM2.5和PM10切割器,检查β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

(2)检查PM2.5和PM10监测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校准;

(3)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4)每月对数据进行备份。

5、每两个月工作如下:

(1)更换PM2.5和PM10分析仪滤纸带(必要时),进行系统自检;

(2)校准和检查PM2.5和PM10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

(3)用经过检定的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

6、每季度工作内容如下:

(1)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2)对PM2.5和PM10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校准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

7、每半年工作内容如下

(1)检查PM2.5和PM10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2)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破距;

(3)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单点检查,超过规定范围的进行20点检查,必要时校准;

(4)采用臭氧传道标准对乡镇站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通;

(5)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6)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8、每年工作内容如下:

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更换所有泵组件。

9、乙方应建立维护档案

(八)运维服务单位须建立监测站维护档案

将监测站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日常运维中使用的相关记录表格,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的国控站运维记录统一样式表格。日常运维中使用运行管理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

(1)运行维护记录表;

(2)颗粒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3)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4)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5)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表;

(6)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

(7)多点线性校准表格;

(8)室内外环境记录;

(9)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10)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九)日常运维其他相关要求如下:

(1)应及时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市监控中心。

(2)运维单位保证满足环保部门对乡镇站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乡镇站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之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其它时间出现的故障,应在4小时内解决(委托方通知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降除外,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配合解决)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提供人工手动比对监测,保证自动站数据正常记录。

(3)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4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市中心,市中心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4)对于使用超过8年的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导致报废,以及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损坏导致的仪器报废,运维单位要及时报告所属区域监控中心,所属区域监控中心视情况酌情处理。

(5)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

(6)备品备件的更换应详细记录并保留每次更换下来的部件。

(十)质量控制要求

运维单位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1)量值溯源要求

运维单位在毎个运维站需配备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须为国家环保部标样所或国家标物中心生产或认可的有证标准物质,当钢瓶压力低于150PSlG(1.OMPa)时,标准停止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运维单位应每年将乡镇站所用的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气压传感器等设备溯源到市中心或指定单位提供的标准设备,每半年将乡镇站所用的臭氧标准向市中心或指定单位提供的标准设备进行溯源,每半年对多乡镇站所用的零气发生器进行核查,性能指标应符合要求。

(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

分析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

1.安装时

2.移动位置时

3.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

4.分析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

5.有迹象表明分析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

6.达到国家规范或本磋商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3)异常数据的审核与检验

乙方应对监测数据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24小时内处理并上报委托方。

(4)质量控制资料整理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如果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需经委托方同意并备案。巡检记录、修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十一)、系统设备维修要求

(1)运行维修工作界定

乙方负责系统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维修,并将维修费用计算在运维报价中。

(2)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仪器修复后,当其检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需要进行检验,采用标气测定、颗粒物手工比对等方法进行。仪器大修后(更换设各测试关键部件),应按顺序进行漂移实验(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及准确度实验、多点线性实验,并提交相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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