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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2023-2024年林业技术咨询第三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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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3280000454065 发布时间:2023-03-28 文档页数:73页 所需下载券:10
合肥高新区2023-2024年林业技术咨询第三方服务

采购需求

前注: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按照合同金额的40%支付预付款,并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及具备实施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成交供应商如在签订合同时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的,可不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届时,采购人将按照单个项目分别付款,每3个月结算一次。单个项目结算价=基准价×中标费率。

2

服务地点

  合肥高新区    

3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 1  年。总预算150万元(服务期内服务费总额达到150万元时,合同自动终止)。在本服务期内履约良好,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同意,且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续签下一年合同,按年度执行,价格不变,一年一签,最多续签2 次。

4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项目概况

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采伐作业设计审核审批、林草生态综合调查监测、森林资源管理和林长制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拟采购林业技术咨询第三方服务,工作范围是提供高新区2023-2024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采伐报批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采购人以《林业咨询服务任务单》形式委托成交供应商开展单个项目的服务工作。工作内容包括: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采伐作业设计;2.森林督查及草原变化图斑核查;3.图斑监测;4.样地调查;5.林业违法案件鉴定;6.营造林作业设计、验收及上图;7.外来入侵物种普查;8.其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三、服务需求

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成果需符合相关文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需通过专家评审;需要向上级部门(国家、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成果的项目,成交供应商需成功向上级部门提交成果。

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采伐作业设计

包括为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采伐作业设计而进行的所有调查、资料收集、现场勘察、专家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等工作,提交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等相关文件要求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采伐作业设计》,并协助组卷报批直到取得批复文件。要求按现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进行,成果满足相关项目要求,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需通过评审。若成交供应商编制的成果达不到相应要求,应负责修改完善直到符合相关要求为止,采购人不增加任何费用。以单个土地报批批次或项目为计价单位,按成交供应商实际完成的项目数量结算。

提交成果: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提交《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纸质版原件5份,电子版1份;采伐作业设计提交《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纸质版原件3份,电子版1份。

2.森林督查及草原变化图斑核查

以下发高新区的林草遥感判读变化图斑为线索,依据林草湿数据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对接融合成果、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森林资源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内业核实和现地调查,查清所有图斑变化原因,重点查清建设项目使用(毁坏)林地、毁林开垦等违法使用林地,以及违法采伐(毁坏)林木情况。森林督查数据库提交至《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同时上传佐证资料和照片。编制“高新区林地资源管理一张图”,并保证数据时效性。编制森林督查报告,以电子文档格式提交至《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中,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森林资源管理情况,主要检查结果,对检查结果的分析评价,开展森林督查的做法和成效,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存在问题,以及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建议等。附主要结果统计表、典型违法项目(伐区)说明。相关工作须符合《森林督查工作方案》、《森林督查技术方案》等文件要求。

提交成果:按照省市要求的时间节点,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督查数据库、变化原因佐证资料和现场照片电子版1套;《督查报告》纸质版3份,电子版1份。

3.图斑监测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制作下发的林草调查监测底图,对接国土变更调查和林地、草地相关成果,对林草资源遥感判读变化图斑进行验证核实和数据更新,获取森林和草原的种类、数量、分布现状及其变化数据,通过图斑监测管理平台上报监测成果。相关工作须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

提交成果:按照省市要求的时间节点,在图斑监测管理平台填写每个图斑的验证核实数据并通过审核;提交《图斑监测报告》纸质版3份,电子版1份。

4.样地调查

对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发高新区年度需开展调查的森林、草原样地进行调查,包括样地判读、样地测设、因子调查、样地所在图斑信息核实等,获取森林、草原的储量、质量、结构及其变化数据。相关工作须符合《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程》(GBT38590-2020)、《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技术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

提交成果:按照省市要求的时间节点,实测并在样地调查系统中填写每个样地的因子和实测数据并通过审核;提交《样地调查报告》纸质版3份,电子版1份。

5.林业违法案件调查鉴定

对高新区森林督查或林长制巡查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林业违法案件进行鉴定,并编制案件鉴定报告。主要包括对林业违法案件的地理位置、地类、树种、面积、株数、蓄积量等属性因子进行调查鉴定,绘制相关图表,提取图片资料,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出具符合规范要求的案件鉴定报告。相关工作须符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单个案件为计价单位,按成交供应商实际完成的项目数量结算。

提交成果:采购人提供案件鉴定所需基础资料并共同完成现场踏勘后,中标单位需于7日内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案件鉴定报告》纸质版3份,电子版1份。

6.营造林作业设计、验收及上图

根据高新区营造林任务,现场调查并确定营造林的位置、立地条件、树种、造林密度等因子,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造林作业设计》;造林完成后,按照省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现场核实小班边界、小班面积、造林树种、胸径、树高、保存率、成活率等属性因子,编制《验收报告》并完成在营造林系统中的上图工作。相关工作须符合《安徽省造林技术规程》(DB34/1267-2010)、《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试行)》(办生字〔2021〕8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提交成果:按照省市要求的时间节点,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造林作业设计》和《验收报告》纸质版3份,电子版1份,并成功在营造林系统中完成上图工作。

7.外来入侵物种普查

按照《全国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技术规程》、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完成高新区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物种普查任务。结合地理信息系统,掌握重点外来入侵物种在高新区的空间分布及其特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1.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分布、危害等基础数据信息;2.采集外来入侵物种的标本、样品、种质资源等实物资料;3.采集外来入侵物种的照片、影像(陆生脊椎动物)等资料;4.总结分析基础调查数据,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的扩散机制和入侵趋势,制定风险分级区划,提出预防治理策略规划。

提交成果:按照省市要求的时间节点,在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系统中填写调查成果并通过审核;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报告》纸质版3份,电子版1份。

8.其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其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如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图斑核查、案件清零行动、环保督查图斑核查、异地恢复造林作业设计、退耕还林验收、退耕还林调整作业设计、林长制责任区验收上图等,在《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或《安徽省省级自然调查监测项目支出标准(试行)》范围内的项目,纳入本项目实施,相关工作须符合省市相关文件和标准。

9.人员要求

本项目需配置项目负责人 1 人,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少于 4名。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参与项目的外业调查、成果编制以及专家评审等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中途更换,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中1名项目组成员在采购人提供的办公场所驻点,成交供应商须为其配备办公家具,电脑、打印机(需满足打印A3及彩印需求)、交通工具及其他必备设施,并按照采购人工作作息制度由采购人进行管理、考核。

注:人员配备不作为初审,除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评分条件外,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人员配置情况由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进场服务前核查,人员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配置到位,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所报费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65%,否则投标无效。根据成交供应商实际完成的项目数量结算,但最终累计结算费用不得超过项目预算150万元,单个项目结算价=基准价×中标费率。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采伐作业设计、林业违法案件鉴定、营造林作业设计验收及上图:根据《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林建协﹝2018﹞15号)计算收费基准价,最终结算费用=基准价×中标费率;

(2)图斑监测、样地调查:根据《安徽省省级自然调查监测项目支出标准(试行)》(皖自然资调函〔2022〕2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为基准价:最终结算费用=基准价×中标费率;

(3)森林督查及草原变化图斑核查:《安徽省省级自然资源调查临测项目支出标准(试行)》(皖自然资调函[2022]2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为基准价:最终结算费用=基准价×中标费率;

(4)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最终结算费用=12万元×中标费率;

(5)其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依据《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林建协﹝2018﹞15号)或《安徽省省级自然调查监测项目支出标准(试行)》执行。

2.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专家评审费、管理费、办公费、交通费、税金、利润、劳动保险费、合同工期内的风险费用等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投标时请自行考虑,慎重报价。需要召开专家评审会的项目,专家评审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付款方式

本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分别付款,单个项目结算价=基准价×中标费率。每3个月结算一次。

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采伐作业设计: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提交《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成果后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50%,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75%;采伐作业设计编制,提交《采伐作业设计》成果后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100%(无息)。

2.森林督查及草原变化图斑核查:完成外业调查,提交森林督查数据库和《森林督查报告》后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50%,成果通过审核后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100%(无息)(付款前需提供森林督查系统审核通过的截图或其他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

3.图斑监测:完成外业调查和图斑监测管理平台的填写,提交《图斑监测报告》后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50%,成果通过审核后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100%(无息)(付款前提供图斑监测系统审核通过的截图或其他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

4.样地调查:完成样地调查并在样地调查系统中完成样地因子和实测数据的填写,提交《样地调查报告》后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50%,成果通过审核后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100%(无息)(付款前提供样地调查系统中样地审核通过的截图或其他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

5.林业违法案件调查鉴定:完成现场勘查,提交《案件鉴定报告》后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50%,案件处理完毕无异议且受处罚单位缴纳相应罚款后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100%(无息)。

6.营造林作业设计、验收及上图:完成外业调查,提交《作业设计》和《验收报告》后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50%,成功在营造林系统中完成上图工作后,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100%(无息)(付款前提供营造林系统中上图完成的截图或其它上图完成的证明材料)。

7.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完成调查并在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系统中填写调查成果,提交《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报告》后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50%,通过审核后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100%(无息)(付款前提供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系统中调查完成的的截图或甲方的验收单)。

8.其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单个项目完成外业调查并按要求提交项目成果后,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50%,经甲方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100%。需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或需要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成果的项目,需取得相应批复或提交得到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成果文件后,支付至单个项目结算价的100%(无息)。

重要说明:以上服务内容计划实施项目,如遇不可抗力或因政策调整,导致项目取消或调整、变更,造成实际结算总额降低的风险,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成交供应商任何费用或支付成交供应商任何补偿。本项目最终结算时依据成交供应商实际承接项目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不超过预算总额150万元。

六、履约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对采购人委托的任务须及时响应,在接到项目任务后4小时内响应并立即启动项目工作,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项目启动时间延迟,每延期1天,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人500元违约金;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审批时间延误,每延期1天,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人2000元违约金;延期10天以上的,每天按5000元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延期30天以上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

2.如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工作成果存在错误,每发现一处错误,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人2000元违约金;因此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项目负责人按时参加采购人组织的现场核查、会议等,如未经采购人同意,每缺勤1次,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人1000元违约金,缺勤3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4.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按时履约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期履约的理由、延误的时间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通知后,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或终止合同。如采购人同意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成交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由此造成的误期赔偿费按照前款约定执行。如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5.成交供应商履约如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必须重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由此造成的误期赔偿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如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6.成交供应商将合同转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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