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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类药物浓度外送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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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4110000473348 发布时间:2023-04-11 文档页数:76页 所需下载券:10
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类药物浓度外送检测项目

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

1. 项目实施人员费用

  中标人应自行承担选派专业人员的住宿、就餐和交通等费用。

2.招标项目需求:

01标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类药物浓度外送检测项目

一、采购项目范围及要求

1.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

标段

项目内容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参考年采购量

技术参数要求

1

 

抗精神病药:氯氮平、喹硫平、奥氮平、帕潘立酮、利培酮、氯丙嗪、阿立哌唑、齐拉西酮等

70元/项

120万元

(该金额为履约期内可支付的上限价,即合同涉及总金额)

1、样品基质效应干扰能够控制在20%以内,不同药物的质谱峰能够完全分离,不存在化合物间相互干扰;

2、质控要求日内精密度应RSD≤15%,日间精密度应RSD≤15%,加样回收率在80%-120%,线性R2>0.99。

 

抗抑郁类药物:度洛西汀、氟西丁、去甲氟西汀、米氮平、帕罗西汀、舍曲林、曲唑酮、文拉法辛等

抗焦虑/催眠药:阿普唑仑、氯硝西泮等

抗癫痫药:丙戊酸、拉莫三嗪等

其他:西酞普兰、艾司西酞普兰、安非他酮、氟哌啶醇、氨磺必利、氟伏沙明、奥卡西平、卡马西平、苯妥英钠

应临床需要新开展的治疗药物监测

2.技术要求

2.1提供相应的《项目总汇与采样手册》,开展项目能满足临床需求。

2.2具抗精神病类药物浓度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测技术,并已开展实施。

2.3精神类药物浓度检测项目参加国际或国家卫健委或省临检中心举办的室间质评活动。

2.4每周一至周日上午11:00前收取标本,按标本保存条件进行运输,对保证标本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项目总汇与采样手册》中的规定“报告时间”内,准时发放报告(检测结果≤72h出报告),保证检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如检测结果为危急值应立即报告给采购人。

2.5对检验后的标本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进行妥善保存,以便检验结果有疑义时进行免费复查或再委托第三方检验,这种情况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6供应商对采购人不明原因(非院方及患者原因或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医疗投诉、纠纷,能协助采购人做好患者的协调工作,并承担一定的处理费用。

2.7遵守保密制度,保护受检者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检者的检测情况。

2.8提供LIS软件对接等服务(电脑配置、接口要求均需符合采购人信息系统要求)。

2.9科研标本扣率按合作协议收的统一扣率执行。

2.10合同期内,由于供应商注销等原因,中标供应商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并协助采购人做好产品的延续工作,同时采购人有权重新组织采购。

2.11本次确定1家中标供应商,如供应商质量或服务不能达到规定要求,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组织采购。

3.合同的签订

3.1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凭中标通知书和采购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3.1.1交货(接受样本)地点: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检验科门诊一楼。

3.2合同期限:本标合同期暂定壹年。合同只签订单价,不定数量,数量由采购人根据需求临时通知中标单位。在协议中所执行的价格必须与中标价格一致,在协议执行期内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期满后,采购人将对中标产品价格、质量及服务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与中标人进行谈判。中标人价格、服务均能满足投标人要求的,可续签合同(不超过壹年),否则重新组织招标。

3.3.付款方式: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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