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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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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4130000476616 发布时间:2023-04-13 文档页数:56页 所需下载券:10
车辆租赁服务

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序号

合同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项目概况

1

1

1-1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车辆租赁服务

福州市政务服务保障中心2023-2025年度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技术和服务要求其全部条款内容均为“以“★”标示的内容”,即“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内容

为采购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租赁服务期限:合同一年签一次,服务期内均达到服务要求的,视为达到续约标准,可续签合同一年(累计不超过三年)。

二、服务要求

1、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车辆应在6年车龄以内(自注册日期起),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禁止提供拼(组)装车、报废车(或延缓报废车),也不得使用私家车、教练车。

2、提供服务的车辆应当已购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50万),机动车损失险、座位险10万及以上等。

3、提供服务的车辆外观需无明显污损,内部环境清洁无异味,每个座椅需配备便于拆洗方便的座套,每月更换一次,保持洁净。投标人应每日清洁车辆,定期对车厢进行消毒,喷洒空气清新剂。

4、提供服务的车辆维护保养管理规范,有专业的维修保养定点场所。

5、中标人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和办理索赔事项,并承担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及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采购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6、本项目配备的车辆驾驶员必须为中标人的正式员工,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签发的有效驾驶证,且驾驶证等级须与实际所驾车辆匹配,驾龄五年及以上并且驾驶员个人无不良记录,车辆行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持有A证、C证至少各1名驾驶员的驾驶证、社保缴交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7、配备的车辆驾驶员应固定,应具有职业道德,责任心强,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不得出现争吵、争执、有问不答、绕远路驾驶等情况,若采购人对配备的车辆驾驶员不满意,视为中标人违约,且中标人应在下一趟次提供服务时更换配备的车辆驾驶员。投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相应车型的驾驶员名单

8.中标人必须保证乘车人员的安全,车辆必须保证车况良好。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确保安全。采购人有权抽查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年审及年检情况。

9、中标人对车辆行驶安全负全部责任,自行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交通事故及车辆出险等情况负责。

10、中标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指派的车型,提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行驶过程不得超载、不得超速行驶,不得疲劳驾驶、严禁带故障出车,确保乘客准时到达目的地。中标人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后,车辆及驾驶员应按要求在指定地点等候,不得随意走动。

11、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中标人应在30分钟内调换备用车辆到达故障点确保公务出行的正常运行,不得出现中标人无法保障或无法及时保障公务出行的情况的。若30分钟内备用车辆到达不了现场,采购人有权选择第三方服务出行,产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12、若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因中标人原因发生事故,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本次租车费用。

13、中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经核查确认后,招标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14、中标人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车型为普通轿车、中级轿车、商务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

15、投标人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应健全、完善,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制度。

三、本次招标为固定车型及单价,具体内容如下:

类型

座位数

排量

日租金最高限价

预估数量(日)

半日租金最高限价

预估数量(半日)

超时租金最高限价

预估数量(小时)

普通轿车

5座

1.5L(含)以上/1.2T(含)以上

450元/日

10

350元/半日

1

30元/小时

1

中级轿车

5座

2.0L(含)以上/2.0T(含)以上

600元/日

30

400元/半日

2

30元/小时

2

中大型商务车

7座

2.0T(含)以上

800元/日

30

500元/半日

3

30元/小时

2

中型客车

17座(含)以上

3.0L(含)以上

1000元/日

5

700元/半日

1

50元/小时

2

大型客车

30座(含)以上

6.0L(含)以上

1000元/日

3

700元/半日

1

50元/小时

1

大型客车

50座(含)以上

9.0L(含)以上

1200元/日

1

900元/半日

1

50元/小时

1

备注:

(1)本次车辆租赁仅限燃油车,均包含司机1名

(2)半日指的是单次连续租赁4小时(含)以内。单次连续租赁超过4小时且在8小时(含)以内的,按一日计算。单次连续租赁超过8小时的,按小时为单位计算超时租赁租金,超时部分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租赁时间起算点为采购人通知的发车时间

(3)本项目按月据实结算,半日为结算的最小时间单位。

(4)以上价格包含除了过路费和停车费以外的如车辆燃油(电)、驾驶员及其食宿、保险、税等所有费用

(5)本次投标人的最终报价X的计算方式为:183000元*n%(折扣)=X元。结算时单价的计算方式为:单价限价*n%(折扣)。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

2

交货地点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

3

交货条件

满足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每次租车服务完成后,采购人对本次服务进行验收。满足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内容即验收合格。

6

合同支付方式

1、本项目按月据实结算,半日为结算的最小时间单位,达到付款条件起2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

2、本项目按月据实结算,半日为结算的最小时间单位,达到付款条件起2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

3、本项目按月据实结算,半日为结算的最小时间单位,达到付款条件起2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

4、本项目按月据实结算,半日为结算的最小时间单位,达到付款条件起2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

5、本项目按月据实结算,半日为结算的最小时间单位,达到付款条件起2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

6、本项目按月据实结算,半日为结算的最小时间单位,达到付款条件起2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

7、本项目按月据实结算,半日为结算的最小时间单位,达到付款条件起2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

8、本项目按月据实结算,半日为结算的最小时间单位,达到付款条件起2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

9、本项目按月据实结算,半日为结算的最小时间单位,达到付款条件起2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

10、本项目按月据实结算,半日为结算的最小时间单位,达到付款条件起2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

11、本项目按月据实结算,半日为结算的最小时间单位,达到付款条件起2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3%

12、本项目按月据实结算,半日为结算的最小时间单位,达到付款条件起2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37%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缴纳

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0%

说明:履约保证金部分的内容均为带“★”标示的内容,不允许负偏离。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3日,需向采购人缴交合同金额10%作为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按合同金额乘以具体比例计算后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提交。采购人在履约结束并收到中标人提交的退还履约保证金书面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若中标人违约的,采购人将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其他商务要求

★7、违约责任

7.1因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将重新组织招标活动,中标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支付中标价款20%的赔偿金。

7.2合同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7.3中标人车辆若超过约定时间未能到达约定地点,即视为违约行为。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下,采购人有权请第三方代为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7.4中标人若有更换已约定车辆或驾驶员,未提前告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造成采购人行程计划受阻或其他损失,即视为违约行为,并需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7.5中标人车辆、驾驶员若未能达到服务要求,被乘车人员投诉累计2次并经核实后,即视为违约行为。

7.6中标人提供的服务不满足招标要求,或无法满足采购人用车需求的,视为违约。

7.7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按次累计计算,首次违约需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二次违约需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违约次数累计达3次/年,招标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没收该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7.8若因驾驶员或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造成采购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中标人还应按意外保险相关条例对乘客进行赔偿,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赔偿及法律责任。

7.9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该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履约保证金,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7.10若发生人员受伤事故,中标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采购人进行相关理赔。若不主动积极或拒绝配合采购人进行理赔,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该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法律诉讼全部赔偿责任。

7.11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中标人除积极主动配合采购人进行相关理赔善后,还应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该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12本合同项下中标供应商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采购人均有权自应付给中标人的款项及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不足以弥补采购人实际损失的,则采购人有权继续向中标供应商追偿。

7.13采购人因主张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7.14在明确违约责任后,违约方应在15日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8、其他事项

8.1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中标后进行转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中标供应商违约,中标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8.2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2.1投标文件报价中包括货物或服务的一切费用。2.2供应商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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