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东莞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专项行动计划项目
采购包1(东莞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专项行动计划)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项目进度要求,2023年6月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排查、8月前完成入海排污口水质监测(频次不少于1次)、9月前完成入海排污口溯源,11月形成初步项目成果及报告评审稿编制,前述所有阶段性成果均需通过采购人的验收,12月完成项目总验收。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40%,合同签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40%作为第一期预付款,中标人完全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并通过采购人验收的,前述款项转为合同款;
2期:支付比例20%,中标人2023年9月前完成入海排污口水质监测(因客观原因未采集到水样的排口除外、频次不少于1次)和入海排污口溯源,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第二期预付款,中标人完全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并通过采购人验收的,前述款项转为合同款;
3期:支付比例40%,中标人2023年12月前完成项目所有工作并通过验收,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40%作为项目尾款。 |
验收要求 |
1期:由采购人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验收,专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1、报价要求,本项目服务采用合同总额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以及发生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用于项目样品检测分析的资金应不少于中标金额的30%,费用测算可参照实《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的通知》(粤环监协〔2018〕11号)。
2、联合体要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响应),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的联合体各成员必须签订联合体共同响应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同时联合体成员须承诺就任何一方的服务行为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响应)的,需提供《联合体共同响应协议书》)。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海洋水域污染治理服务 |
东莞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专项行动 |
项 |
1.00 |
1,500,000.00 |
1,50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东莞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专项行动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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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概况 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 1233-2021)等指南要求,规范开展东莞市入海排污口“查、测、溯”相关工作,进一步摸清东莞市入海排污口现状,构建“一口一档”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精准溯源,明确排污口对应责任主体。依托广东省重点入海排污口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监管,将入海排污口信息接入东莞市水平台,提高监管水平。 (二)项目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2)《“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4)《珠江口邻近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5)《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 (6)《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 (7)《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 1233-2021) (8)《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 1234-2021) (9)上级政策法规及东莞市相关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规定以及甲方根据实际提出的合理要求。 (三)项目进度及技术路线 1、项目进度 项目进度要求,2023年6月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排查、8月前完成入海排污口水质监测(频次不少于1次)、9月前完成入海排污口溯源,11月形成初步项目成果及报告评审稿编制,前述所有阶段性成果均需通过采购人的验收,12月完成项目总验收。 2、技术路线 (1)、摸清东莞市入海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东莞市入海排污口的数量、规模及其分布,建立东莞市入海排污口名录。 (2)、开展入海排污口监测。了解东莞市入海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海排污口情况。 (3)、进行入海排污口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海排污口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厘清排污责任。 (4)、依托广东省重点入海排污口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监管,将入海排污口信息接入东莞市水平台,提高监管水平。 (5)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与整治研究,为改善入海排污口水质提供支撑,并形成系列项目成果。 (四)主要实施内容 1、总体要求 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等文件要求,规范开展东莞市约海岸线142公里、河涌岸线447公里上的入海排污口“查、测、溯”相关工作,进一步摸清东莞市入海排污口“家底”,构建“一口一档”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精准溯源,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依托广东省重点入海排污口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监管。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与监管研究,进一步改善入海排污口水质,提升入海排污口监管能力。 2、监测评价 (1)监测对象 排查出的入海排口。 (2)监测内容和具体要求 入海河涌沟渠类排口于2023年6月和9月分别开展1次监测(其中9月这期监测测总磷、氨氮、总氮),其余类型排污口的监测频次为1次。水质指标主要包括:pH、盐度、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溶解氧等,其中行业特征明显的入海排污口应按照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加测特征指标。对已列入日常监管的企业类排污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重复采样监测。 (3)监测方法 入海排污口监测参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执行、《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200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20)、《海洋监测技术规程》(HY/T 147-2013)、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2022)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检测方法可选择快检试剂盒、便携仪器、实验室法等,但在入海排污口总数少于300个时,应优先选择实验室法。 (4)评价方法 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对排口进行评价。对于有明确适用的排放标准的排污口,按其对应的排放标准进行评价。 3、溯源内容 对排查出来的入海排污口进行溯源,即查明入海排污口接纳的所有污水来源途径和污染排放责任主体,具体包括排污口信息、所在行政区域、污水排放量、排入水体名称、控制单元名称以及污水来源信息,其中污水来源信息宜包括污水来源个数、各来源名称、各来源位置、各来源污水排放量和污水类型。各来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包括相应排污许可证编号;各来源已进行排污登记的,还应包括相应排污登记编号。一个排污口有多个污水来源的,应根据污染物排放量、排水量明确该排污口主要责任主体,并在登记溯源结果时记录所有责任主体,同时登记主要责任主体。 4、编制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实施建议方案 按照广东省有关“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优化提升一批”的排污口整治要求,编制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实施建议方案。其中针对排查出的河汊沟渠及其他排口,应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内河涌消劣、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方案编制。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实施方案内容应符合上级部门对入海排污口整治的最新政策文件要求。 5、编制示范工程建设建议方案 编制入海排口整治示范工程建设建议方案。结合流域和区域发展实际,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农业面源、城镇面源等典型排污口整治示范工程建设研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能体现污染治理成效,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染整治模式提供可参考的方案。 6、项目质量提升 项目实施期间,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开展不少于6人次的专家审查或咨询,强化项目数据分析、成果转化应用,提升项目实施和产出成果质量,为高质量完成项目工作提供保障。 (五)、项目提交成果 2023年12月前提交以下成果: 1、《东莞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总结报告》; 2、《东莞市入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成果表》; 3、《东莞市入海排污口名录》; 4、《东莞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台账》; 5、东莞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实施方案; 6、东莞市入海排口整治示范工程建设建议方案。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