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需求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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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技术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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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年度全市公安民警、机关辅警人身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商业保险 |
1 |
项 |
为进一步深化从优待警举措,保障民警执法权益,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桂发〔2004〕27号)精神,参照公安部为全国公安民警、自治区公安厅为全区公安民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意外保险的工作实践,拟为全市公安民警、市公安局辅警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 一、保险对象 1.全市公安机关在职在编公安民警、干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约1376人(其中,市局民警929人、上思民警205人、东兴民警189人;机关干部16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37人); 2.公安民警、干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 3.辅警人员,约520人。 二 、承保时间 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三、保险项目 (一)公安民警、干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辅警。 1.保障内容具体如下:
2.保险费:按照 元/人/年标准缴费,乘以实际参保人数。 (二)公安民警、干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1.保障内容如下:
2.保险费:承保公司赠送。 四、保险责任 (一)全市公安机关在职在编公安民警、干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1.烈士、因公牺牲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为烈士或因公牺牲,保险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每一被保险人的烈士、因公牺牲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其烈士、因公牺牲保险金额为限。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付“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4.疾病身故保障金 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突发性疾病身故或因其它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 既往疾病身故保障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因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不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身故, 保险公司按合同中疾病身故保障金约定赔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投保重大疾病等待期为90天(续保不受此限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30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保险金10万元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病种名称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2021年2月1日发布执行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合同约定承保的30种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多个肢体缺失、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膜炎、颅脑手术、肌无力。 7.意外或疾病住院日额补贴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住院日额补贴100元/天的标准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予意外或疾病住院日额补助,每次补助天数不高于90天,累计最高给付限额180天。 8.意外或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首次投保疾病等待期为30天(续保不受此限制),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需要治疗且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进行补偿,免赔额0元,给付比例为100%。每人住院费用补偿最高给付限额为3万元。 (二)公安民警、干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1.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普通意外身故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因犯罪分子报复导致的身故保险金为20万元。 2.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付“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普通意外导致的残疾的最高保险金额为10万元,因犯罪分子报复导致的残疾保险金最高为20万元。 3.医疗费保障金 被保险人因犯罪分子报复导致的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要治疗且在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进行全额补偿,每人医疗费用补偿最高给付限额为10万元。 五、其他说明 1.为进一步加大对民警执法及直系亲属权益的保护力度,承保对象2仅作为承保对象1的附赠条款,承保对象2不单独产生保费。 2.历年中标的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的,不能参加本次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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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条款 |
一、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必须签订合同。)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的价格; (2)其他(如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费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磋商价格为全包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包括本项目服务所涉及的售后服务及各种税费等全部费用。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2、付款方式: 双方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按照成交的金额及时申请资金,一次性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