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和服务要求
一、基本情况
1、参保目的:为保障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在职公安民警、在职民警家属和在职辅警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安全。
2、参保范围(被保险人):在职公安民警约1056人,在职辅警约3163人。具体以采购人办理投保手续时提供的被保险人人员清单为准。
3、采购人(投保人):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4、保险责任:自本项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日期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5、承保机构数量:拟选定1家承保机构作为“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在职公安民警、在职民警家属和在职辅警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保险承办机构。
二、保险内容
保险对象 |
序号 |
保障项目 |
保险责任简述 |
赔偿限额 |
在职公安民警 |
1 |
意外伤害身故 |
被保险人在履行公职(含局组织的公差及训练期间)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
万 |
意外伤害残疾 |
被保险人在履行公职(含局组织的公差及训练期间)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根据《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
2 |
意外伤害医疗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已经从社保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00%比例赔付。 |
万 |
|
3 |
住院津贴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的日给付金额乘以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给付限90日,年累计限180日。 |
元/日 |
|
4 |
疾病身故 |
被保险人在30天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含猝死),保险人按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
万 |
|
5 |
重大疾病保障 |
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患所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定义参照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文件规定执行。 |
万 |
|
★6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或Ⅲ度烧伤 |
被保险人因公务活动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1)身故:保险人按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残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比例给付。3)Ⅲ度烧伤:根据鉴定结果参照《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比例给付。 |
汽车:114万 火车:222万 轮船:222万 飞机:360万 |
|
民警家属 |
1 |
意外伤害身故 |
民警家属因民警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故意侵害以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
万 |
意外伤害残疾 |
民警家属因民警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故意侵害以致残疾的,保险人根据《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按比例给付。 |
|||
保险费:1000元/人/年 |
释义:民警家属是指参保民警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的配偶、子女及父母。
保险对象 |
序号 |
保障项目 |
保险责任简述 |
赔偿限额 |
在职辅警 |
1 |
意外伤害身故 |
被保险人在履行公职(含局组织的公差及训练期间)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
万 |
意外伤害残疾 |
被保险人在履行公职(含局组织的公差及训练期间)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根据《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
2 |
意外伤害医疗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社保报销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已经从社保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00%比例赔付。 |
万 |
|
★3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或Ⅲ度烧伤 |
被保险人因公务活动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1)身故:保险人按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残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比例给付。3)Ⅲ度烧伤:根据鉴定结果参照《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比例给付。 |
汽车:114万 火车:222万 轮船:222万 飞机:360万 |
|
4 |
住院津贴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的日给付金额乘以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给付限90日,年累计限180日。 |
元/日 |
|
5 |
疾病身故 |
被保险人在30天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含猝死),保险人按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
万 |
|
保险费:400元/人/年 |
附表一:
《工伤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给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附表二: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给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其他要求:保险期间如有在职人员增减,中标单位在收到退出和新进职工人员名单后及时更新加保或者替换在保人员名单。
三、招标商务要求
序号 |
商务要求 |
投标响应 |
偏离情况 |
1 |
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
|
|
★2 |
服务期限:1年。 关于合同期满后续签的约定:合同到期,如供应商在服务期内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要求,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的,根据《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采购人及相关部门同意可以续签,续签时间为一年,最多续签二次,续签期应按中标价重新签订合同。 |
|
|
★3 |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开具的正规有效增值税发票后一次性支付100%,中标人须在收到保费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具体投保人数以签订合同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