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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局2023年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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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4260000497387 发布时间:2023-04-26 文档页数:34页 所需下载券:10
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局2023年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规范和管理,推进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调解员队伍。由于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承接服务主体应熟悉本区域政策、社情民意、风土人情等情况和特点,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协会前期承接过婺城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服务态度良好、调解业务精、群众满意率高、后续档案整理保管妥当,具有丰富的内部管理和调解实务经验,相关人员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岗位要求、业务技能等已十分熟悉,为了确保后期人民调解工作的稳定性、服务的延续性、处置应急突发时间的时效性,并更好地开展服务工作,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局现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拟邀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协会作为单一来源商定供应商

2.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双重管理制度,由婺城区司法局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日常工作由辖区所在地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所在单位组织开展,并进行有效监管。

4.本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如下:

(1)本项目为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局2023年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

(2)本项目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的年度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96万元。响应供应商应就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整个年度的服务费进行单一来源谈判报价,报价最高限价金额为人民币196万元,其中,2023年3月1日至成交人合同签订并正式接管工作之日止应付前期服务商的服务费由本项目成交人与前期服务商按月或按日依照合同收费标准据实结算、支付。

(3)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

(4)服务人员数量:不少于28人,具体以采购人实际通知要求为准,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人员调整需求时,成交人应及时安排新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5)服务地点:由采购人指派到婺城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诉调衔接调委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委会等。

二、工作服务内容及基本要求

1.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管理

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要求,为采购人提供28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指派到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诉调衔接调委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委会等调解组织提供人民调解服务。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监管,司法局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若供应商提供的人民调解员有严重违反工作职责或无法胜任调解员工作的,司法局有权要求调换调解员。

2.人民调解案件的咨询、化解服务

供应商需对司法局委托的人民调解案件开展排查、咨询、化解服务,并做好矛盾纠纷对象信息采集、调解卷宗制作、档案管理、系统录入及回访记录等工作。

3.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服务

供应商应加强调解员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各类专兼职调解员参加调解相关培训,通过座谈交流、讲座授课、技能比武、考察学习等形式,提升调解队伍素质能力。

4.开展采购人委托的其他与人民调解服务有关的工作。

三、人员要求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优先考虑具有调解工作实务、基层工作经验、政法工作经历或心理学、社会工作学、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才):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养,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3.年龄要求:男性在28周岁至45周岁,女性在28周岁至40周岁,能胜任调解工作,大专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4.具备一定的办公自动化操作技能。

四、其他要求

1.专职人民调解员须自觉接受采购人的安全教育,并签署保密条例。

2.供应商须按《劳动合同法》和政府有关各部门规定为全体服务人员交纳所有相关的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

3.供应商应制定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及质量保证和相关服务承诺。供应商所有的工作除应按内部流程实施外,还应接受采购人或第三方的随时检查。如因质量未达到目标,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整改,同时供应商应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

4.资料档案及保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采购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单一来源响应文件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涉及到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成交人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采购人及其他第三方的信息安全。

五、付款方式

本项目合同款系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的总服务价款,包括:(1)自2023年3月1日起至成交人合同签订并正式接管工作之日止应付前期服务商的服务费;(2)自成交人合同签订并正式接管工作之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应付成交人的服务费。本项目付款方式约定如下:

1.本项目服务费用采购人根据支付审批流程次月15日前向成交人按月据实结算支付,最终结算总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

★成交人收到采购人上述服务费后,应即时与前期服务商(指“2023年3月1日起至成交人合同签订并正式接管工作之日期间的服务商”)按月或按日依照合同收费标准据实结算、支付前期服务费(指“2023年3月1日起至成交人合同签订并正式接管工作之日期间的服务费”),除依法应由前期服务商承担的税费外,成交人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成交人与前期服务商就该部分服务款结清之前,采购人有权拒付或暂缓支付给成交人全部或部分服务款。

2.成交人在结算合同价款时需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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