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磋商供应商可以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但必须对所投包号中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磋商,不能拆分或少报。
1.2.磋商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若磋商报价不能完全包括上述内容,该磋商将被认为非实质性响应。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为磋商最高限价,投标人的磋商报价不得超出此额度。
1.3.磋商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服务响应表”,在“响应服务内容”栏中列出响应服务内容和具体采购需求服务内容;以采购人需求为最低指标要求,磋商供应商对超出或不满足最低指标要求的指标需列出“+、-偏差。
1.4所投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得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
1.5项目中标后分包情况:不允许。
2.1 磋商文件中凡需与原有设备、系统并机、兼容、匹配等要求的,请主动和采购人联系,取得原有设备、系统相关资料。若有磋商文件未提及或变更内容的,请及时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联系。
3.2服务内容:按照《节水型高校评价标准》要求,从节水管理、节水技术、特色创新3个方面11项指标开展建设,到2023年底完成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节水型高校建设。。
3.4付款方式:付款方式:详见“第四章 合同文本样式”中“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四、付款方式”的规定。
二、 项目概况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为人类生存延续、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当前,我国面临着资源性、工程性和水质性缺水及用水粗放等诸多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水资源的需求在今后一段时期将保持增长态势,供需矛盾仍突出。
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大力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就要深化节水科技赋能,以科技创新引领节水工作高质量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根本性、战略性支撑,国家节水行动就将科技创新引领作为六大重点行动之一。我们以此为契机,深度学习借鉴国内外各领域各场景下最佳节水经验技术,加快推进节水科技自立自强,在节水技术创新研发、节水技术推广应用、节水产业培育壮大、节水科技人才培养上持续发力,推动节水工作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科技、产业、政策的叠加效应,推动节水科技创新的创新链、转化链、产业链、应用链融合发展,为水利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澎湃动能。
推动节水创新发展是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新阶段新形势下,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抢抓实施全面节约战略这一重要机遇,乘势而上、主动作为,积极为我国节水科技创新和节水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好经验和新成果,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人水和谐的美丽中国作出更多贡献。
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推进节水型高校建设是教育系统落实这一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高校是培养人才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主要阵地,深入开展节水型高校建设工作,不仅可以促进学校本身节约水资源,降低办学成本,在社会上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还有利于促使广大学生树立水忧患意识、水危机意识,掌握科学的水知识,对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产生深远的影响。节水型高校是指高校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措施、管理模式,达到《节水型高校评价标准》要求,并通过现场评估认定。
2019年,青海省在《关于深入推进高校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到2022年,建成一批“制度完备、宣传到位、设施完善、用水高效”,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节水型高校,带动各类公共机构加强节水管理和技术改造,引导全社会提高节水意识,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生态文明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2022年3月,水利部、教育部、国管局联合印发《黄河流域高校节水专项行动方案》,提出了“到2025年底,黄河流域高校用水全部达到定额要求,全面建成节水型高校”的目标。
按照《水利部教育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高校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水节约〔2019〕234号)精神,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高校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青水节〔2019〕150号)、《水利部教育部国管局关于印发黄河流域高校节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节约〔2022〕108号)要求,青海警官职业学院积极响应关于深入推进高校节约用水工作部署,为加快节水型高校建设,以创建活动为载体,切实提高师生的节水意识。
2023年3月,我公司承担了《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创建节水型高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经项目组实地调研、听取情况介绍,掌握了高校用水管理现状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按照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目标路径要求,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以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保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适用的原则,对标高校节水建设标准,综合集成各项节水措施,加强用水管理,建成“制度完备、宣传到位、设施完善、用水高效”,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节水型高校,引导全社会提高节水意识,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生态文明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遵循因地制宜、先进实用、教育引导、突出特色、持续推进的原则,对标对表,从宣传教育、强化管理、开源节流、降漏降损、示范引领、合同节水探索、节水技改研发等方面,全面提升高校水资源利用效率,全面完成节水型高校创建目标。
高校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推进国家节水行动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会同教育、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节水型高校评价标准》,积极开展节水型高校建设,落实节水工作目标和考核机制,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用水管理,按标准配备用水分级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及时更换国家明令禁止或已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深化节水教育宣传,积极利用非常规水源,有效控制用水总量,不断提高用水效率。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节水工作部署,在高校发展规划方案中,列入有关节水的内容,成立由高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建节水型高校工作领导小组,机关直属单位和各系部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针对创建“节水型高校”工作,由领导小组制定出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体参与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措施,为节水型高校的创建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是运用管理手段,规范节约措施
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制定用水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用户用水秩序、各部门管理职责,根据《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现以往由后勤管到各部门、各系部都参与用水管理的转变,形成庞大的管理网络,对用水管理进一步明确思路,每年给各部门下达水计划指标,定期抄表、分析;规范用水计量管理,制定校区用水管理意见、定期巡视制度,合理使用水资源,做好用水统计,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用水总量,从统计中发现、分析问题,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水资源浪费。
三是加大节水投入,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用水设施、基础的水表计量设施的建设,采用“定额使用,超额自付,节约用水”的管理核算模式,促使师生在用水过程中节约意识的增强;加大技改投入,保障节水设施运行、维护良好;狠抓测漏、堵漏工作,在高校供水管网、用水设施的维护工作中,按制度规定定期进行巡检,做好记录,及时发现漏水点,控制管网流失率。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节水意识
营造节水氛围,形成全民参与,人人节约的良好局面,宣传教育必不可少。高校应从实际出发,把节水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纳入高校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将学生参加情况作为德育教育和考核指标之一,在全校师生中树立节约意识;开展节水讲座、培训、知识竞赛、文化展览等各具特色的节水教育活动,普及节水知识,培育浓厚的校园节水文化;建设节水主题文化墙及长廊,拍摄专题宣传片;利用校园广播、网络、标语、标识等宣传手段,面向校内师生普及节水知识技能,主要用水场所、用水设施、器具旁张贴节水宣传标志或标语,在校园中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教育氛围,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水忧患意识和节水意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5)《城市供水条例》;
(6)《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7)《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8)《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2)《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4)《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
(5)《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
(6)《水利部教育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高校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水节约〔2019〕234号);
(7)《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21〕33号);
(8)《青海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四五”工作规划》(青机管〔2021〕45号);
(9)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青机管〔2021〕55号);
(10)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做好《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青水节函〔2020〕64号);
(11)《关于深入推进高校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水节约〔2019〕234号);
(12)《水利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节水型高校典型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办节约〔2022〕4号);
(13)《水利部教育部国管局关于印发黄河流域高校节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节约〔2022〕108号)。
(1)《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
(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2012);
(3)《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
(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5)《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2018);
(6)《青海省地方标准 用水定额》(DB63/T1429-2021);
(7)《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
(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
(10)《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2014);
(11)《公共机构节水管理规范》(GB/T37813-2019);
(12)《项目节水评估技术导则》(GB/T34147-2017);
(13)《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14)《绿色校园评价标准》(GB/T 51356-2019);
(15)《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2019年修订〕);
(16)《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2013);
(17)《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16〔2019年修订〕);
(18)《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22);
(19)《节水型高校评价标准》(T/CHES32-2019(T/JYHQ0004));
(20)《节水型高校建设和实施方案编制导则》(T/CHES39-2020)(T/JYHQ0007);
(21)《高校合同节水项目实施导则》(T/CHES33-2019)。
(1)《青海省水资源公报》(2020—2021年);
(2)西宁市水利统计资料;
(3)西宁市统计年鉴及其他公开发布的资料;
(4)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开发布的资料。
(1)工作范围
本次创建工作范围为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2)水平年
现状年为2022年,方案实施年限为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