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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2023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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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5120000516633 文档页数:62页 所需下载券:10
城中区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2023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采购项目要求

一、磋商要求

1.磋商说明

1.1.磋商供应商可以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但必须对所投包号中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磋商,不能拆分或少报。

1.2.磋商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若磋商报价不能完全包括上述内容,该磋商将被认为非实质性响应。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为磋商最高限价,投标人的磋商报价不得超出此额度。

1.3.磋商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服务响应表”,在“响应服务内容”栏中列出响应服务内容和具体采购需求服务内容;以采购人需求为最低指标要求,磋商供应商对超出或不满足最低指标要求的指标需列出“+、-偏差。

1.4所投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得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

1.5项目中标后分包情况:不允许。

2.重要指标

2.1 磋商文件中凡需与原有设备、系统并机、兼容、匹配等要求的,请主动和采购人联系,取得原有设备、系统相关资料。若有磋商文件未提及或变更内容的,请及时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联系。

3.商务要求

3.1.服务期:一年

3.2服务内容:按照节水措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开展辖区内节水型单位、小区创建等工作。

3.3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4付款方式:付款方式:详见“第四章 合同文本样式”中“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四、付款方式”的规定。

二、 项目概况

总论

1.1 项目背景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为人类生存延续、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当前,我国面临着资源性、工程性和水质性缺水及用水粗放等诸多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水资源的需求在今后一段时期将保持增长态势,供需矛盾仍突出。

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缺水问题最根本、最有效、最现实的措施之一,也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通过节水型社会的建设,使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得到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具有重大、深远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当前,我国已迈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城中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定不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水利贡献。2022年,城中区已完成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省级验收工作,建成以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为重点,持续推动全社会节水的良好局面。2023年,为深入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城中区计划重点推进节水载体创建,充分发挥机关事务管理、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节水作用,全方位开展节水宣传教育,组织社区居民参与节水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以节水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提高用水效率,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为推进城中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2023年2月,受城中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委托,我公司承担了《城中区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2023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以下简称《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工作,经项目组实地调研、听取情况介绍,掌握了城中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果及尚需推动建设的方面。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资金使用计划》。

1.2 基本情况

2022年,根据《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的通知》(青水节函〔2022〕6号)要求,城中区开始了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城中区组织编制了《城中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基于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年度工作任务和总体目标,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试点示范,城中区扎实推进各项节水工作,建立健全节水型社会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持续推进节水工程项目建设,高度重视节水载体的建设力度,加强对全社会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不断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城中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如期完成。

1.3 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按照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目标路径要求,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大力提升全民节水意识,不断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推动节水工作取得更多标志性成果。

1.4 目的与任务

1、 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推进国家节水行动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强化用水总量强度双控,落实区域重大战略节水要求,健全完善节水支持政策,大力推动全社会节水,持续推动节水载体建设,建立健全节水宣传教育机制,不断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2、 工作任务

强化节水监督管理考核。通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及县域节水型社会巩固,强化水资源总量强度双控,推进建立节水目标责任制,完善节水考核机制,推进将节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深入落实节水评价制度,对重点用水户加强监控,畅通渠道保障公众参与节水监督。

巩固提升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推进城镇节水降损,采取综合措施加强节水社会管理,加强节水载体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突出抓好重点行业深度节水控水,立好节水标杆发挥引领作用,深入开展节水载体建设。

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创新方式方法,鼓励社会公众和各类机构积极参与节水,以纪念“水周”“水日”时间节点为契机,举办全民节水科普活动宣传普及,激发公众节水内生动力,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推动全社会规范节约用水行为。

1.5 编制依据

3、 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5)《城市供水条例》;

(6)《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7)《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8)《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4、 相关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2)《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4)《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7)《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

(8)《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全节办〔2017〕1号);

(9)《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16〕156号);

(10)《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

(11)《水利部关于印发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节约〔2021〕379号);

(12)《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青政办〔2014〕51号)。

5、 规范标准类

(1)《节水型社区评价导则》(GB/T26928-2011);

(2)《青海省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评价标准》;

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

(4)《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标准》;

(5)《青海省用水定额》(DB63/T1429-2021)。

6、 其他资料

(1)《青海省水资源公报》(2020-2021年);

(2)城中区水利统计资料;

(3)城中区统计年鉴及其他城中区公开发布的资料。

1.6 工作范围及水平年

(1)工作范围

本次建设工作范围为城中区行政管理范围。

(2)水平年

现状年为2021年,方案实施年为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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