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横沥镇水边村育才路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项目。
采购包1(横沥镇水边村育才路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合同签订并在接到采购人启动地块初步调查通知后60个自然日内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合格的评审资料进行专家评审并通过专家评审最终获得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用地的复函意见。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首期费用:合同生效后,经采购人确认成交人设备、人员全部到位,进场钻探采样,并签署钻探采样工作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采购人支付给成交人对应单个地块合同价的30%费用。 2、二期费用:成交人在每完成单个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后10个工作日,采购人支付给成交人对应单个地块合同价的40%费用。 3、尾款:款项为根据采购人财审部门对单个地块工程结算审核价扣除前两期已支付金额差额部分,支付时间为在成交人取得单个地块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满足用地需要的初步调查报告复函后10个工作日,由采购人向成交人支付对应地块合同尾款。 4、每期付款,成交人需向采购人提供与当期付款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经税务局监制)。 5、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上述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
验收要求 |
1期:按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合同条款,供应商实质响应合同各条款。
报价内容,报价包括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收集、开井洗井、现场采样、保存、流转、实验室质量控制、平行样、全程序空白、实验室检测、数据处理、报告编制、组织专家评审、报告备案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
售后服务要求,项目工作完成后,成交供应商要为采购人提供不少于1年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采购人提供所有材料的正式纸质文件和电子档文件; (2)针对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的地块,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的技术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售后服务期内无偿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和按应采购人要求派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会议。
★检测要求,项目地块的检测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测单位完成。供应商自身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须由供应商委托具备资质认定标志(CMA)且具备检测相应项目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落实检测。所有检测报告须带有资质认定标志(CMA),数据须真实有效。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服务 |
横沥镇水边村育才路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项目 |
项 |
1.00 |
1,329,154.80 |
1,329,154.8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横沥镇水边村育才路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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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17]54号)等文件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为加快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保障人居环境安全,防止场地用地性质变化及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带来新的环境问题,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土壤环境调查环保管理的通知》(东环办[2018]19号),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东环[2018]310号)及其附件,要求各环保分局要积极配合属地人民政府以及属地土地管理部门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落实土地用途变更及流转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积极协调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地块污染识别工作。 根据《关于加强土壤环境调查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东环办[2018]19号)和《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东环 [2018]310号)文件的明确要求“拟流转、出让或用途拟变更为商业和居住等敏感用地用途,以及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福利机构等敏感公共设施用地的所有用地等属疑似污染地块”。因此本地块需要开展识别调查以判断本地块是否属于疑似污染地块,以及是否需要开展地块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根据地块历史卫星图,历史上主要为荒地、东莞理工学校建设期间的项目部工棚等。本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 (二)调查目的和原则 1、调查目的 为避免目标场地内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对未来场地内及周边活动人员身体健康造成影响,通过对项目地块的历史经营和自然环境调查,明确地块生产活动等可能污染场地土壤的途径,识别目标场地可能存在的遗留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通过开展现场钻探、采样分析和实验室检测,初步确定调查地块的土壤、地下水中主要的污染物种类和水平,以利于后续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或场地开发利用决策提供依据。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目的包括: (1)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方式对场地现状、历史用途进行调查分析,辨识该场地潜在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物; (2)通过初步布点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确定场地是否存在污染、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的程度和污染范围等; (3)获取场地初步的污染特征,为后续的工作提供事实依据和技术支持; (4)为有关部门提供场地环境现状和未来利用的决策依据,避免场地内遗留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调查原则 为了提高场地环境调查结论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技术可行性,本次调查工作秉承以下原则进行: (1)针对性原则 针对场地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场地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规范性原则 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场地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可操作性原则 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3、调查依据 3.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 年 8 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 6 月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12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4月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修订);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 号)(2017 年修订); (9)《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 号); (11)《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 号); (12)《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 号); (1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2016〕42 号); (14)《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粤环〔2014〕22 号); (1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 号; (16)《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环〔2014〕22 号); (1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广东省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工作实施方案>的函》(粤环函〔2014〕1290 号); (18)《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广东省水利厅,2009 年 8 月); (19)《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粤水规〔2007〕13 号,2018 年修订); (20)《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 年 11 月第二次修正); (21)《东莞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东环〔2018〕310 号); (22)《关于加强土壤环境调查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东环办〔2018〕19 号); (23)《关于印发广东省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1〕 377 号; (24)《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东府[2017]54 号),简 称“土十条”; (25)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 号); (26)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等4 项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 (27)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晰东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问题指引意见的通告》(2019 年 11 月); (28)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关于明确我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样品检测分析方法的通知》(2020 年 3 月)。 3.2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682-2019);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4)《建设用地土壤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 (5)《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 T166-2004); (6)《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7)《环境检测分析方法标准制定技术导则》(HJ 168—2020); (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9)《中国土壤元素背景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 (10)《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2019); (11)《地下水质量标准》(GB / T14848-2017); (1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13)《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 (14)《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7年 第72号); (15)《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2019 年 9 月); (16)《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试行)》(2014 年 12 月); (17)《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试行)》(2019 年 9 月); (18)《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9); (19)《水文水井地质钻探规程》(DZ/T 0148-2014) (20)《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21)《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22)《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23)《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24)《东莞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工作评审技术要点》(东环办〔2019〕5 号); (25)《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号)。 二、地块概况 (一)项目地理位置 项目地块位于东莞市横沥镇水边村育才路,东至莞盛小学,西至东莞理工学校,南至育才路,北至空地,横沥镇水边村育才路地块总面积为76205.96㎡,地块位置如下图所示。 地块地理位置 (二)地块未来规划 该地块规划用地类型为二类居住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分类标准,土壤样品的评价标准选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三、具体要求 本项目主要根据国家环保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工业企业地块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并结合国内主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经验和地块的实际情况开展地块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项目服务方式和内容包括: (一)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场地环境污染识别阶段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通过污染识别调查建立初步场地污染概念模型。由于前期调查判断场地污染可能性较大,因此污染识别调查阶段应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明确以下重点关注内容: 1、确定疑似污染区域范围; 2、确定疑似污染物类型。 (1)资料收集与分析 资料的收集: 主要包括: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环境资料、地块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当调查地块与相邻地块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须调查相邻地块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包括:用来辨识地块及其相邻地块的开发及活动状况的航片或卫星图片,地块的土地使用和规划资料,其它有助于评价地块污染的历史资料,如土地登记信息资料等。地块利用变迁过程中的地块内建筑、设施、工艺流程和生产污染等的变化情况。 地块环境资料包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记录、地块危险废物堆放记录以及地块与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等的位置关系等。 地块相关记录包括: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体清单、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地下管线图、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清单、泄漏记录、废物管理记录、地上及地下储罐清单、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环境审计报告和地勘报告等。 由政府机关和权威机构所保存和发布的环境资料,如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公告、企业在政府部门相关环境备案和批复以及生态和水源保护区规划等。 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包括:自然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质和气象资料等;社会信息包括人口密度和分布,敏感目标分布,及土地利用方式,区域所在地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与标准,以及当地地方性疾病统计信息等。 资料的分析: 调查人员应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识别资料中的错误和不合理的信息,如资料缺失影响判断地块污染状况时,应在报告中说明。 (2)现场踏勘 安全防护准备:在现场踏勘前,根据地块的具体情况掌握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知识,并装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现场踏勘的范围:以地块内为主,并应包括地块的周围区域,周围区域的范围应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污染可能迁移的距离来判断。 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等。 地块现状与历史情况: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物质的使用、生产、贮存,三废处理与排放以及泄漏状况,地块过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如罐、槽泄漏以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地块的使用现况与污染源,以及过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如罐、槽泄漏以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对于周围区域目前或过去土地利用的类型,如住宅、商店和工厂等,应尽可能观察和记录;周围区域的废弃和正在使用的各类井,如水井等;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化学品和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地面上的沟、河、池;地表水体、雨水排放和径流以及道路和公用设施。 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地块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与地形应观察、记录,并加以分析,以协助判断周围污染物是否会迁移到调查地块,以及地块内污染物是否会迁移到地下水和地块之外。 现场踏勘的重点:重点踏勘对象一般应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处置;生产过程和设备,储槽与管线;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痕迹;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或其它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等。 同时应该观察和记录地块及周围是否有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等,并在报告中明确其与地块的位置关系。 现场踏勘的方法:可通过对异常气味的辨识、摄影和照相、现场笔记等方式初步判断地块污染的状况。踏勘期间,可以使用现场快速测定仪器。 (3)人员访谈 访谈内容:应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访谈对象:受访者为地块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应包括:地块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官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地块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以及地块所在地或熟悉地块的第三方,如相邻地块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 访谈方法:可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进行。 内容整理:应对访谈内容进行整理,并对照已有资料,对其中可疑处和不完善处进行核实和补充,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 (4)结论与分析 本阶段调查结论应明确地块内及周围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并进行不确定性分析。若有可能的污染源,应说明可能的污染类型、污染状况和来源,并应提出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建议。 (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监测 1、监测介质 根据本次项目的现场情况以及地块历史使用情况,本项目的监测介质主要包括土壤,浅层地下水。 2、布点采样计划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的要求,结合地块实际情况,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布点,具体如下: (1)土壤布点采样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2号)要求: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①结合场区资料及生产工艺,采用专业判断法在地块重点关注区域进行采样点的布设,明确场区的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情况; ②同一土层至少采集1个土壤样品,并现场使用XRF(X-射线荧光分析仪)和PID(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仪)辅助判断具体的采样深度,尽量采集设备读数高、土壤颜色异常的土壤区段,以保证采集具有代表性的土壤样品; ③土壤最大采样深度主要参考场内岩石层深度及场内异常土层深度; ④现场采样时根据实际情况(如建筑物、土壤质地等因素)对采样点位置和深度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调查除在地块范围内采集样品外,将在地块周边受人为活动干扰较少的区域设置土壤背景对照点并采集土样分析,布设一个对照点。为评估从采样到样品运输、贮存和数据分析等不同阶段的质量控制效果,本项目在现场采样过程中设定现场质量控制样品,包括平行样和空白样等。 (2)地下水布点采样 为初步判断场地水文地质情况及地下水污染水平,地下水调查原则如下: ①至少设3口以上检测井,场界地下水上游至少设1口检测井,下游至少设2口检测井; ②为了解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迁移情况,考虑将地下水检测井点与土壤采样点合并; ③需在潜在重点关注区域布设检测井,以判断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情况; ④检测井深度及筛管位置应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情况确定。 (三)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点位置布设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东莞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工作评审技术要点》(东环办〔2019〕5 号)中相关要求,结合污染识别结果,使用专业判断法说明对潜在污染高风险区进行点位布设,以了解场地土壤污染情况。 (四)样品检测分析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的要求,采集的土壤及底泥、地下水、地表水检测因子监测项目必须包括但不限于: (1)地块土壤监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基本项目: ①理化性质(2项):pH、含水率。 ②《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基本项目,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挥发性有机物(27项):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 h]蒽、茚并[1,2,3-cd]芘、萘。 ③加测《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选测项目,包括石油烃(C10-C40)。 (2)地下水中的监测因子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 / T14848-2017)中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包括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性状(9项):浑浊度(度)、pH、镍、汞、砷、镉、铬(六价)、铅、铜;非常规指标毒理学指标(1项):石油烃(C10-C40)。 (3)实验检测方法 土壤各项检测指标分析方法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指定方法进行分析,地下水各项检测指标分析方法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 / T14848-2017)标准指定方法进行分析。 样品分析方法
四、项目成果要求 调查工作完成后,供应商应以电子版和书面方式提交相关工作成果,包括报告书、附件材料等。 (一)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书等; (二)附件材料应包括相关历史记录、现场状况及工作过程照片、钻孔柱状图、建井记录、洗井记录、原始采样记录、现场工作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专家咨询意见等; (三)编制报告要求:符合编制规范并满足专家组评审要求及有关部门的审查。 五、知识产权要求 1、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编制完成的工作成果,其著作权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许可,供应商不得将任何形式的版权转让给第三方。 2、供应商应承诺提供的成果中无版权上的瑕疵或争议,若因上述原因引起的第三方追诉,采购人概不负责,供应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带来的全部损失。 3、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文件,供应商具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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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