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技术要求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 |
1 |
合同履约期限 |
12个月 |
2 |
服务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服务标准 |
包1至包3: 严格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5750)、《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要求执行,对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 包4: 严格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要求执行,对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 |
4 |
付款方式 |
根据实际合同约定款项内容支付价款。 |
5 |
质量要求或验收标准 |
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且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
二、技术要求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3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晋环函[2023]251号)和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3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并环函[2023]46号)工作安排,例行对太原市3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8个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50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同时抽取20个太原市日处理能力 20 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其出水水质开展执法监测,保障太原市县乡饮用水水质安全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一、技术服务内容
1、监测数量
包1:
(1)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太原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3个,古交市、娄烦县、阳曲县各1个。
(2)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
太原市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共18个监测点位,其中,小店区5个,尖草坪区5个,晋源区5个,古交市3个。
包2:太原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阳曲县9个,娄烦县6个,古交市11个。
包3:太原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尖草坪区6个,杏花岭区2个,迎泽区1个,小店区3个,晋源区4个,清徐县8个。
包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执法监测数量共20个。
本项目拟将以上四种类型水质监测服务分为4个包进行采购,具体分包情况见表1。
表1 县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分包情况一览表
包号 |
监测类型 |
区域 |
数量(个) |
费用合计(万元) |
备注 |
包1 |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
古交市 |
1 |
35.00 |
监测任务包括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3个,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18个,合计21个 |
娄烦县 |
1 |
||||
阳曲县 |
1 |
||||
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
古交市 |
3 |
|||
尖草坪区 |
5 |
||||
小店区 |
5 |
||||
晋源区 |
5 |
||||
包2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
古交市 |
11 |
34.34 |
监测任务包括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26个 |
娄烦县 |
6 |
||||
阳曲县 |
9 |
||||
包3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
尖草坪区 |
6 |
31.70 |
监测任务包括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24个 |
杏花岭区 |
2 |
||||
迎泽区 |
1 |
||||
小店区 |
3 |
||||
晋源区 |
4 |
||||
清徐县 |
8 |
||||
包4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执法监测 |
太原市 |
20 |
7.20 |
监测任务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执法监测20个 |
2、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
(1)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太原市3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为地下水水源地。监测项目包括常规监测39项指标和水质全分析93指标。
①常规监测:监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常规项目39项指标,并记录井深、水深、水温,同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监测频次为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全年两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②水质全分析:监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表1常规项目和表2非常规项目共93项。监测频次为一年一次。
(2)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
太原市18个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均为地下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常规指标。监测频次为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全年两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太原市50个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均为地下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常规指标。监测频次为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全年两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监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pH(无量纲)、悬浮物和总磷共六项。监测频次为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表2 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
序号 |
监测类型 |
监测点位总数(个)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 |
1 |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3 |
①常规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常规项目39项指标,并记录井深、水深、水温,同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 |
一年两次,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 |
②水质全分析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表1常规项目和表2非常规项目共93项。 |
一年一次 |
|||
2 |
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 |
18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常规指标 |
一年两次,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 |
3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50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9项常规指标 |
一年两次,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 |
4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 |
20 |
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pH(无量纲)、悬浮物和总磷共六项 |
一年两次,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 |
3、监测分析方法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检出限应小于等于Ⅰ类水质标准)。本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为地下水型水源地,可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5750)进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法监测优先选用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本项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可按山西省2019年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726-201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 1928-2019)进行。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过程中严格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5750)、《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要求执行,对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法监测过程中严格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要求执行,对全程序进行质量控制。
样品保存与管理按照《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要求执行。
使用分析仪器必须经有关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所有参与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采样人员、分析人员、质控人员必须有监测相关工作经验,持上岗证或资质证上岗。
(1)现场质控
每批次水样均应采集现场空白、运输空白、现场加标样或质控样,并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品。
样品采集后应尽快送实验室分析,并根据监测项目所采用分析方法的要求确定样品的保存方法,确保样品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分析测试。
(2)实验室质控
进入实验室应有完整的的样品流转记录,并记录样品交接情况。
样品分析同步进行精密度和准确度分析。精密度可采用分析平行双样相对偏差、测量值的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等来控制,每批样品每个监测项目随机抽取不少于10%实验室平行。准确度要求采用标准物质分析或室内加标回收等方法控制。
(3)资料备份
对采样和分析过程中的原始记录、采样现场影像资料等进行存档,溯源备查。
拍照要求:拍照使用自带经纬度、地址、时间、海拔、天气、备注(填写点位序号)等信息的APP进行,要求照片需要呈现的重点情况(如取样点位置、取样过程、周边环境等)清晰明了,不被遮挡。
拍照内容:
①取样点位置、取样过程、周边环境等应根据现场情况拍摄照片或视频;
②开展监测时,应同步记录采样点周边环境存在的黑臭水体、垃圾堆积或其他环境风险隐患,并拍摄照片或视频进行存档。
5、项目成果
(1)监测工作报告:任务承担单位应出具监测工作报告,并报送采购单位。监测工作报告应包括监测工作概况、现场工作图片、监测结果与评价、质控数据分析等内容。
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
根据相关要求,任务承担单位按各县(市、区)、水源地类型和监测频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分别出具监测工作报告,共涉及9个县(市、区)和三个类型饮用水水源地类型,总计出具32份监测工作报告。监测工作报告须于监测任务完成后30天内编制完成并报送采购单位,一式2本。
年度监测任务完成后,任务承担单位需按各县(市、区)、水源地类型出具年度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共涉及9个县(市、区)和三个类型饮用水水源地类型,总计出具年度监测工作总结报告16份。任务承担单位需于2024年1月15日前将年度监测工作报告(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报送采购单位,一式5本。
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法监测
任务承担单位按监测频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分别出具1份监测工作报告,总计出具2份监测工作报告。监测工作报告须于监测任务完成后30天内编制完成并报送采购单位,一式2本。
年度监测任务完成后,出具年度监测报告,于2023年12月15日前年度监测报告(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报送采购单位,一式5本。
①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均为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参照山西省2019年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726-2019)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 1928-2019)限值,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3)监测数据报送:按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和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进行汇总上报。
①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分别于6月25日和12月1日前将常规指标监测数据(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区分局,同时报送采购单位和驻市中心。于8月1日前将水质全分析指标监测数据(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报送采购单位。
②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分别于6月25日和11月1日前将监测数据(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区分局,同时报送采购单位和驻市中心。
③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分别于6月25日和11月1日前将监测数据(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区分局,同时报送采购单位和驻市中心。
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分别于6月25日和11月1日前将监测数据(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区分局,同时报送采购单位和驻市中心。
三、保密条件
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