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为西乌珠穆沁旗城镇和园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项目,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包1(西乌珠穆沁旗城镇和园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项目)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完成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西乌珠穆沁旗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双方合同中约定 |
验收要求 |
1期:双方合同中约定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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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要求
序号 |
核心产品(“△”)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面向对象情况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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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西乌珠穆沁旗城镇和园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项目 |
项目 |
1.00 |
770,000.00 |
770,000.00 |
面向中小企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西乌珠穆沁旗城镇和园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项目是否允许进口:否
参数性质 |
序 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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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巴拉嘎尔高勒镇、巴彦花镇、浩勒图高勒镇、吉仁高勒镇、高日罕镇、巴彦胡舒苏木、乌兰哈拉嘎苏木、白音华产业园区、巴拉嘎尔高勒产业园区城镇基准地价体系建设工作。 (二)、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1、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9).《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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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5〕45号);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1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8年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10号); (12).《关于部署开展全区城乡地价调整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8〕570号); (13).《关于做好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及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101号); (1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 (15).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 (16).《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17).《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18).《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2、定级对象 城镇土地定级对象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使用的土地。城镇以外的独立工矿区、旅游区等用地可一同参与评定。本次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包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主要参照巴拉嘎尔高勒镇、巴彦花镇、浩勒图高勒镇、吉仁高勒镇、高日罕镇、巴彦胡舒苏木、乌兰哈拉嘎苏木、白音华产业园区、巴拉嘎尔高勒产业园区上一轮基准地价范围进行更新。并在更新基准地价基础上,分用途、分区域、分析地价影响因素与地价的关系,建立起在基准地价基础上评估宗地地价的修正体系,建立地价更新与发布系统,为地方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提供科学依据,为招商引资及规范土地市场交易等经济发展提供指导价格和决策参考,从而使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使土地利用效益不断提高。 (三)、工作重点内容 (1) 确定土地定级对象; (2) 城镇土地定级; (3) 商业、住宅、工业三种用途基准地价更新; (4)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地价评估 (5) 数据库建设。 (四)、成果要求 (1) 文字成果:西乌珠穆沁旗城镇和园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报告、成果报告及工作报告,本轮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需完成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并结合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要求和数据库标准。 (2) 图件成果:基准地价样点分布图、基准地价级别图等。 (3) 数据表格成果:«城镇基准地价规程»要求的表格成果。 (4) 数据库:基准地价数据库。 (五)、其他要求 各项工作内容中所需的专家咨询、资料印刷出版、会议等费用均包含在本项目的报价中。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响应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