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采购包1(清远市区2023年度公示地价体系和地价监测体系建设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生效后至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成果并通过验收。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30%,支付比例30%,合同签订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30%;
2期:支付比例40%,支付比例40%,中标供应商完成全部成果并通过评审验收,将评审验收修改后的成果提交采购人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再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
3期:支付比例30%,支付比例30%,清远市区2023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集体建设用地及集体农用地更新成果(整合了园林草基准地价相关成果而成的成果),待采购人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并且清远市区2023年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项目提交年度成果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额的30%。 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合同; (2)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3)中标通知书; (4)其他财政报账所需材料 |
验收要求 |
1期:除招标文件另有要求外,均按国家、地方或行业(排列在前者优先)现行相关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执行。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售后服务,要求7×24小时支持服务;售后服务期内,当系统出现问题时,必须60分钟响应,90分钟到达用户现场,并在3小时内解决问题。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服务 |
清远市区2023年度公示地价体系和地价监测体系建设 |
项 |
1.00 |
3,420,000.00 |
3,420,000.0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清远市区2023年度公示地价体系和地价监测体系建设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1 |
(一)项目名称 清远市区2023年度公示地价体系和地价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工作项目 (二)工作背景 为健全清远市区公示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决定性作用,及时反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动态变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响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 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 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 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25 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 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0〕1364 号)、《关于完善公示地价体系工作适当延期的函》(粤自然资利用函〔2020〕13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1〕122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2〕1274号) 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实际情况,清远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组织开展并完成了清远市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首次编制和对外公示工作,2020年完成了清远市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和公示工作,并建立了清远市区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2022年完成清远市区2021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和清远市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项目工作,2023年2月完成了清远市区2022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和清远市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项目工作。 基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2〕1274号)文件要求,各地开展园、林、草基准地价制订工作,于2022年10月底前和2023年8月底前分别完成林地定级成果和园、草地定级成果,于2023年10月底前按要求完成园、林、草地基准地价成果验收。我局已于2022年7月确定编制技术单位并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结合清远市2020年公布实施的清远市区2019年度公示地价体系和地价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中清远市区集体农用地公示范围主要包括集体耕地、园地、林地及坑塘水面四个地类,因此2023年需开展清远市区2023年度公示地价体系和地价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工作项目中的清远市区集体农用地更新范围为耕地、坑塘水面。但若后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系统工作要求需整合园林草基准地价相关成果整合成完整的集体农用地成果工作,中标编制单位须一并完成。 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和精神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切实做好清远市区2023年度公示地价体系和地价监测体系的建设,需开展清远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耕地、坑塘水面)更新项目、清远市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清远市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清远市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项目工作。 (三)项目范围 1、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耕地、坑塘水面)更新项目 本次清远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项目的工作对象以在清远市区上一轮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及已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程,结合清远市区情况进行成果更新。其中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集体商服用地、宅基地和集体工业用地,集体农用地此次主要包括集体耕地、坑塘水面两个地类。 根据清远市区市场发育程度和管理服务需求,结合市内实际情况、2019年首次开展建立的清远市区标定地价体系构建的公示范围及2020年、2021、2022年清远市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和公示范围,本次清远市区2023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的工作范围包括清城区(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4个街道,源潭镇、龙塘镇、石角镇、飞来峡镇4个镇及银盏林场)和清新区(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8个镇及笔架山林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工作对象包括公示范围内的商服用地、住宅用地、混合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项目 根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广东省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南》(T/GREVAA 0004-2021)的要求,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工作范围原则上以城市建成区为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范围。工业用地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以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为主。根据清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清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清城区中心城区为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源潭镇、龙塘镇、石角镇、飞来峡和银盏林场,清新区中心城区为太和镇,故本次清远市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工作对象包括清远市主城区或建成区(清城区和清新区)整体地价动态监测、城市各区域和重要区段地价动态监测等,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分为商服、住宅、工业三类。 (四)估价期日 1.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耕地、坑塘水面)更新项目:2023年1月1日; 2.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项目:季度监测地价监测基准日分别为各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监测地价监测基准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 3.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2023年1月1日。 (五)工作依据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8)《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 (1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号); (1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9号); (1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 (1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21〕31号); (1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7〕115号); (15)《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8号); (16)《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25号); (17)《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1〕1223号); (18)《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2〕1274号); (19)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 2.技术依据 (1)《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3)《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5)《农村集体土地定级与估价技术指南》(T/CREVA 1201-2021); (6)《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南》(T/CREVA 0002-2021); (7)《广东省集体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南》(T/CREVA 0003-2021); (8)《广东省省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南》(T/CREVA 0004-2021); (9)《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 (10)《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11)《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 (12)《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 1061-2021); (13)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工作内容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南》(T/CREVA 0002-2021)、《广东省集体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南》(T/CREVA 0003-2021);《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等相关规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次清远市区2023年度公示地价体系和地价监测体系建设各类项目的工作内容分别为: 1.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耕地、坑塘水面)更新项目 (1)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 ①资料全面收集和现场实地调查 参照国土资源大调查和相关规程的要求,依据近2-3年来土地条件、利用状况及土地开发程度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清远市区的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类型、用地分布情况、权属状况及集体土地价格影响因素、流转方式、流转管理、租售价格情况、流转案例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收集。更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具体调查方式包括各镇街相关部门、各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走访调查、样点的实地勘查、部门资料收集及产业相关资料调查。 ②集体建设用地分类定级 参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南》(T/CREVA 0002-2021)等规程,在土地级别基础上,主要依据土地条件、利用状况及土地开发程度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调整上一轮的成果。根据清远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通过现场调查、部门资料收集及调查表咨询的等多种方式,确定和建立各用途土地质量评价因素因子体系,并对各因素因子进行量化,重新确定各用途集体建设用地的定级因素体系及权重值,制定出最适宜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质量评价的因素体系并进行量化评价,并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确定土地级别。对清远市区集体商服、宅基地和集体工业三种用途进行全域定级,并初步划分各用途土地级别。 ③划分各用途土地级别及区片 按照区域条件一致性、地价水平一致性和连贯性等原则,在调查资料及分析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清远集体建设用地上一轮成果及综合考虑市场发育的实际状况、区位条件等相关因素,调整并划分不同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级别和区片。 ④筛选样点并进行地价评估及检验 在前期通过外业调查、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等收集各街道所属各村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交易案例,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样点,然后采用合适的评估参数及相关评估方法对样点地价进行评估。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南》(T/CREVA 0002-2021)等的要求,标准化样点应进行样本化总体检验和样点数据检验。其中,样点数据检验需按同一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和同一交易方式进行同一性检验,再按不同交易方式计算的样点地价进行样本总体同一性检验,最终,根据检验结果对不合格的样点进行剔除,确定有效地价样点。 ⑤测算各用途区片和级别基准地价并进行检验 在土地定级与样点地价评估及上一轮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样点地价的分布情况,建立有足够地价样点所在区片的区片价格与区片内土地定级单元平均总分值之间的数学关系模型,测算其余地价样点不够或相对较缺乏区域的区片价格,进而算出各用途集体建设用地级别价格。通过对评估范围内的全样本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地价分布规律,检验地价水平的合理性。 ⑥更新并编制各用途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参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南》(T/CREVA 0002-2021)的要求,在分析宗地地价的影响因素、基准地价及宗地地价三者间关系的基础上,区域因素修正体系应依据土地定级因素因子体系建立,若存在对集体建设用地价格有特殊影响的因素,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增加;修正总幅度值以级别或均质地域为单位确定,通过调整各级别内或区片正常地价的最高样本组平均值、最低样本组平均值与基准地价比较确定。在市场发育程度低、地价样点数量不足的区域内,修正幅度的确定可主要依据定级因素分值确定,建立的关系模型应通过相应的方法检验;各单项因素修正幅度值的确定可采用特尔非法、层次分析法或因素成对比较法等方法确定各区域因素的影响权重值,并利用土地定级确定的因素因子量化结果,分析各因素因子对土地价格的影响方式和程度,综合确定各因素因子在不同利用的状态及影响程度,以此确定各单项因素修正幅度值。采用相应的原理,在上一轮的基础上,更新并建立基准地价、宗地地价及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编制出基准地价在不同因素条件下修正为宗地地价的修正系数体系。 ⑦更新集体建设用地地价管理应用系统 结合实际工作中的需要,更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地价管理应用系统,该系统用于成果更新维护和向全社会公示,可方便、快捷地进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查询和集体建设用地相应地块计算和查询宗地价格。该系统可与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系统相衔接,促进城乡公示地价一体化建设。 ⑧编制相关成果 根据项目要求编制清远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的相关成果,具体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汇编及应用指南以及各用途区片基准地价图、各用途级别基准地价图、数据库、应用系统和基础资料汇编等成果等。 (2)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耕地、坑塘水面)更新项目 ①资料全面收集和现场实地调查 参照国土资源大调查和相关规程的要求,在上一轮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清远实际,对清远市区的集体农用地用途类型、用地分布情况、权属状况及集体土地价格影响因素、流转方式、流转管理、租售价格情况、流转案例、农作物投入产出数据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收集。具体调查方式包括各区的各镇街相关部门、各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走访调查、样点的实地勘查、部门资料收集及产业相关资料调查。 ②集体农用地(耕地、坑塘水面)分类定级 参照《广东省集体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南》(T/CREVA 0003-2021)等规程,在上一轮成果基础上对集体土地进行调整及分类定级。根据因地制宜原则及考虑集体土地的特殊性,选取对集体农用地级别影响较大的或仅有集体农用地才有的特殊因素因子,采用特尔菲法、因素成对比较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可选择多种方法相互较验),确定各用途集体农用地的定级因素体系及权重值,制定出最适宜的集体农用地土地质量评价的因素体系并进行量化评价,并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确定土地级别。 ③划分各用途土地级别 按照区域条件一致性、地价水平一致性和连贯性等原则,在调查资料及分析现状的基础上,以对应的方式方法测算得到的定级单元总分值为辅助,综合考虑市场发育的实际状况、区位条件等相关因素,划分各地区不同用途的集体农用地级别。 ④筛选样点并进行地价评估及检验 在前期通过外业调查、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等方式收集各街道所属各村集体的集体农用地交易案例,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样点,然后采用合适的评估参数及相关评估方法对样点地价进行评估。 根据《广东省集体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南》(T/CREVA 0003-2021)等相关规程要求,样点资料整理要求为:剔除不符合填报要求和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得样点;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样点资料,分别按级别或均质区域、用途、交易方式、价格计算方式等进行归类;对于样点数量不符合数理统计要求的,进行补充调查。 ⑤测算各用途农用地基准地价并进行检验 在土地定级与样点地价评估的基础上,在上一轮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清远实际,根据样点地价的分布情况,分别测算各用途的基准地价。通过对评估范围内的全样本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地价分布规律,检验地价水平的合理性。 ⑥编制各用途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根据《广东省集体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南》(T/CREVA 0003-2021)的要求,参照《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 1061-2021)等规程,选择各级别内对宗地价格影响较大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特殊因素,结合集体农用地定级指数模型和当地实际情况,结合上一轮成果,更新编制出基准地价在不同因素条件下修正为宗地地价的修正系数体系。 ⑦开发集体农用地地价管理应用系统 开发一个基于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耕地、坑塘水面)及及更新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地价管理应用系统,该系统用于成果更新维护和向全社会公示,可方便、快捷地进行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查询和集体农用地相应地块计算和查询宗地价格。 ⑧编制相关成果 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耕地、坑塘水面)项目更新相关成果及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结合园林草基准地价相关成果编制而成的)相关成果,具体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汇编及应用指南以及各用途级别基准地价图、数据库、应用系统和基础资料汇编等成果等。 2.清远市区2023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 (1)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调整更新 在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清远市区行政辖区内的市场发育和政府的服务监管需求,考虑土地权属及利用现状、相关规划空间分布特征,探索多种类型用地纳入标定地价公示范围,并结合本年度标定区域的调整更新情况和新增标定区域的情况,调整更新标定地价的公示范围。 (2)标定区域的调整更新 根据《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的要求,首次划定的标定区域若出现下列情况时,需对标定区域进行调整更新: 1.相关规划有重大调整; 2.标定区域内地价空间分布特征明显变化; 3.标定区域的土地条件、主要土地用途、土地利用状况等发生重大改变; 4.行政区划或产业园区范围、标志性权属界线等发生变更。 因此,在现有标定地价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清远市区城市发展的状况,结合清远市区最新的规划布局,以及各用途用地土地市场的变化情况,对现划定的148个标定区域进行调整、补充,以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 对标定区域进一步调整扩大,以满足应用的需求。 (3)标准宗地的维护更新 根据《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的要求,对已确定的标准宗地进行定期跟踪检查,调查核实土地利用状况、地价影响因素等方面的变化,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当标准宗地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以更新: 1.宗地或地上建筑物灭失,或正在灭失、翻建过程中; 2.宗地用途或土地利用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不具区域代表性; 3.宗地被合并或分割,影响其区域代表性; 4.宗地被长期低效利用; 5.标定区域调整更新后,标准宗地不再满足设立要求。 因此,在现有标定地价成果的基础上,对已布设的148宗标准宗地进行调查,更换已经发生变化的标准宗地,根据标定区域的调整更新情况,新增或更换原有标准宗地。同时对新增的标定区域布设新的标准宗地,原有用途新增标定区域的标准宗地等。同时对新增的标定区域布设新的标准宗地,包括新增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等用途用地的标准宗地,原有用途新增标定区域的标准宗地等。 (4)标准宗地档案资料的调整更新 根据本年度标定区域和标准宗地的维护和调整更新情况,对标准宗地的档案资料进行调整更新。 1.现有标定地价成果中有部分标准宗地基础数据未满足公示要求,本次更新需对这部分标准宗地的档案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完善后还是不能满足公示要求的,应更换标准宗地,无合适标准宗地可更换的,应调整标定区域。 2.对已公示的标准宗地进行调查,更新有变化的标准宗地档案信息。 3.新增标准宗地的档案资料查询,包括新增标准宗地和原有用途新增标准宗地等。 (5)标定地价的评估 根据《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的要求,在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对已设立的标准宗地的价格进行更新评估,对更换或新增的标准宗地按照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评估。每一宗标准宗地均需由两名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独立评估,并按规程的标准格式填写相应表格,说明评估要点,编制评估报告。 (6)完善标定地价修正体系 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已进一步完善了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基本明确了标定地价的应用方向,但是具体实施和应用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本次更新工作的主要方向为:研究和制定符合实际应用需求的标定地价修正体系,满足各方面对标准宗地地价应用的需要。尤其对于混合用地、商服用地等,需探索出一套最优的公示及应用方向,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应用的修正体系。 (7)提供标定地价查询等其他服务 在提供清远市区标定地价成果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可方便、快捷地进行标定地价查询等其他服务。 3.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项目 (1)调整和更新地价区段、地价监测点 每季度开展工作前期,调查收集地价动态监测的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实地调查,对监测范围土地开发情况、房地产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把握商服、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的分布特点和价格情况。 结合清远市区的实际情况和城市发展状况,依据土地条件、利用状况、土地开发程度并结合近年来清远市区土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等判断,调整更新监测范围;并根据代表性、确定性和标识性原则分别调整更新各用途用地类型的地价监测点。 (2)标准宗地(地价监测点)的评估 组织估价师对每个标准宗地(地价监测点)进行评估,每一宗标准宗地(地价监测点)均需由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评估,且每一位土地估价师承担的标准宗地(地价监测点)不超过15宗。 (3)编制季度及年度监测工作的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 根据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的总体要求,编制清远市区标准宗地地价信息采集的季度及年度工作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 (4)建立相应的项目组,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参与项目的估价师和估价机构的行为,对整个项目工作进行管理、协调。 (5)牵头组织土地估价师每季度采集标准宗地地价信息,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核整理与汇总,收集整理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供应等信息,测算城市地价水平、增长率等。 (6)对相关成果中的技术参数、中间成果和最终结果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包括利润率、利息率、评估方法及其他技术参数。 (7)开展年度监测工作,编制地价监测分析报告及其他年度成果。 (8)汇总总结估价过程中存在的技术和工作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9)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项目技术培训会议,加强估价师对技术思路的了解及熟悉程度。 (10)结合清远市区标准宗地地价信息采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工作技术规范及技术指引。 (11)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地价信息工作平台,简化工作程序,提高监测工作效率,实现项目及人员的统一管理。 (七)工作成果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南》(T/CREVA 0002-2021)、《广东省集体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南》(T/CREVA 0003-2021);《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等相关规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次清远市区2023年度公示地价体系和地价监测体系建设各类项目的项目成果分别为: 1、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耕地、坑塘水面)更新项目 (1)集体建设用地 ①文字成果 i清远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工作报告; ii清远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技术报告; iii清远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汇编及应用指南。 ②图件成果 i清远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各用途级别基准地价图; ii清远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各用途区片基准地价图。 ③数据库成果 i清远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数据库; ii更新清远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应用系统。 (2)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耕地、坑塘水面)更新项目 ①文字成果 i清远市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及清远市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耕地、坑塘水面)更新项目工作报告; ii清远市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及清远市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耕地、坑塘水面)更新项目技术报告; iii清远市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及清远市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耕地、坑塘水面)更新项目成果汇编及应用指南; ②图件成果 清远市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及清远市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耕地、坑塘水面)更新项目各用途级别基准地价图; ③数据库成果 i清远市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及清远市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耕地、坑塘水面)更新项目成果数据库; ii清远市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及清远市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耕地、坑塘水面)更新项目应用系统。 (3)成果格式要求 文字类电子成果为PDF、Word格式,表格类电子成果为Excel格式,政府公布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文件为PDF格式,图形数据电子成果包括PDF、JPG格式和电子矢量图件大地2000坐标系制图,分用途ArcGIS工程文件(*.mxd)及相应数据库等。 2.清远市区2023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 (1)文字报告(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①标定宗地评估报告。包括地价内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内容。由承担评估工作的评估师完成。根据《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要求,标定地价评估报告每三年之内,首次评估标准宗地的标定地价时,应详细描述评估过程,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的有关要求,撰写完整的土地估价报告与技术报告(评估工作底稿),本轮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按照相关规程要求,全部标准宗地需重新出具完整的土地估价报告与技术报告(评估工作底稿)。 ②标定地价体系建设报告。应包括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工作的概述、技术路线与方法、标准宗地的设立、标定地价体系建立的关键技术,以及标定地价成果分析等内容;本年度更新时的土地市场及主要地价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标准宗地的维护与更新情况、标定地价体系建设的技术改进情况等内容。 (2)表格成果 ①标准宗地基本信息登记表 ②标准宗地评估技术要点表 ③标定地价建议及结果表 ④标定地价公示信息表 ⑤标定地价修正体系表 (3)图件成果 标准宗地与标定区域布设图 (4)数据库成果 ①上述文字报告、表格及图件成果的电子文件; ②包括由标定区域、标准宗地的空间要素、属性要素及标定地价各相关成果表格等内容构成的标定地价成果数据库。 ③提供标定地价查询等其他服务。 (5)提供标定地价查询、计价等其他服务。 3.城市地价动态监测项目 (1)季度成果 在对估价师完成的成果进行汇总分析后,还需要编制“技术承担单位标准宗地汇总表”、“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过程表”、“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季度)调查表”、“土地交易样本调查表”、“异常点汇总表”、“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年度)调查表”(第四季度)。每个季度需提交的成果具体如下: ①估价师标准宗地调查表(季度) ②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技术要点表(季度) ③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报告 ④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季度)调查表 ⑤土地交易样本(季度)调查表(无土地成交的季度应上报空表) ⑥异常点汇总表 ⑦分用途土地交易样本分布图 ⑧技术承担单位标准宗地汇总表(季度) ⑨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过程表(季度) ⑩第四季度需加报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年度)调查表。 上述成果需以电子和纸质成果进行提交。其中,电子成果由技术单位上报到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同时提交给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存档。 (2)年度成果 ①表格类成果 土地(年度)供需情况调查表、城市基准地价更新情况调查表、路线价更新情况调查表及区片地价更新情况调查表。如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且未通过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进行电子备案,应填写级别地价更新情况调查表、路线价更新情况调查表、区片地价更新情况调查表(无级别价、路线价、区片价中任意一种或几种的,应上报相应空表),连同基准地价成果图、表一并上报;如年内城市基准地价未更新,仍需上报与上一年度相同的表格。如基准地价成果已通过电子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则无需在此重复上报。 ②报告类成果 年度地价状况分析报告。上报的年度地价状况分析报告中应有市场形势变化、地价变动趋势分析等。 ③图件成果 分用途土地交易样本分布图(一种用途一张,每张图上包含该用途全年交易样点)、基准地价更新图件(基准地价成果已通过全国基准地价备案系统进行电子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的,无需在此重复上报。) 上述成果需以电子和纸质成果进行提交。其中,电子成果由技术单位上报到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同时提交给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存档。 (八)服务要求 1、为本项目设立3个工作小组。每个工作小组分别由不少于5个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每个工作小组设项目负责人一名。 2、项目工作过程、工作方法、采用的技术路线以及项目成果等必须符合和满足国家相关规程和实施方案的规定。 3、项目工作过程中的工作方法与技术、评价指标的选取、参数的确定以及计算模型的建立等必须符合清远市地方实际。 4、项目要求所要完成的结果,是根据量化的评价指标和数学模型计算得出,不只是单纯的定性评价。 5、项目报告必须全面、系统,能够为有效提高清远市地价管理水平和效率提供服务。 6、项目工作方案、管理制度、人员结构的制订及调整需报采购人备案,采购人保留最终裁量权。 7、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