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基本情况
为全面完成2023年度福州市地下水环境质量和永泰县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结合我局实际,拟定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委托第三方监测服务采购项目清单,如下表:
2023年度委托第三方监测服务采购计划 |
|||||||
序号 |
监测类型 |
断面或企业名称 |
频次 |
点位名称 |
样品数(个) |
项目 |
委托 方式 |
1 |
福州市地下水 |
15个环境质量省考点位地下水样品采集 |
7-8、11月共2次 |
/ |
30 |
地下水样品采集方案详见附件1-1 |
仅采样,送驻市站分析 |
2 |
信访监测 |
永泰县大洋牧益养殖场 |
1年1次 |
厂界无组织废气 |
4 |
臭气浓度 |
中标方采样 |
3 |
执法监测 |
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县污水处理厂) |
1年1次,监测一天,进、出口各采3个样 |
进、出口 |
6 |
石油类、动植物油 |
送样 |
永泰县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 |
1年1次,监测一天,进、出口各采3个样 |
进、出口 |
6 |
石油类、动植物油 |
送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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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保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永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2023年第3、4季度及2024第1季度各1次 |
焚烧废气烟囱出口 |
3 |
颗粒物(低浓度)、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 |
中标方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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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以 Cd+Tl 计)、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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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废气(厂界上风向1个点、下风向3个点) |
12 |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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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1次 |
渗滤液出口 |
3 |
动植物油 |
附件1-1: 2023年度福州市地下水环境质量省考点位
地下水样品采样方案
一、地下水环境质量省考点位
序号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 |
1 |
马尾区闽安镇闽安村大井顶12号 |
基本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常规项目的29项目。包括:pH、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高锰酸钾指数)、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和甲苯 |
1次/天 (7-8、11月共2次) |
2 |
长乐区首占镇岱边村村北区林氏宗祠 |
同上 |
1次/天 (7-8、11月共2次) |
3 |
福清市龙江街道松谭村大埕南5号 |
同上 |
1次/天 (7-8、11月共2次) |
4 |
福清市上径镇岭脚村祖厅27-1号 |
同上 |
1次/天 (7-8、11月共2次) |
5 |
连江县浦口镇家宅村慈福祥寺 |
同上 |
1次/天 (7-8、11月共2次) |
6 |
罗源县凤山镇四外路134号先锋庙 |
同上 |
1次/天 (7-8、11月共2次) |
7 |
罗源县起步镇桂林村72号 |
同上 |
1次/天 (7-8、11月共2次) |
8 |
闽侯县白沙镇平安路338号 |
同上 |
1次/天 (7-8、11月共2次) |
9 |
闽侯县鸿尾乡南下村半岭14号 |
同上 |
1次/天 (7-8、11月共2次) |
10 |
闽清县金沙镇光辉村18号 |
同上 |
1次/天 (7-8、11月共2次) |
11 |
永泰县清凉镇清凉村2号 |
同上 |
1次/天 (7-8、11月共2次) |
12 |
福清高山镇山后村南山后175号 |
同上 |
1次/天 (7-8、11月共2次) |
13 |
闽侯县白沙镇白沙村平安路25号 |
同上 |
1次/天 (7-8、11月共2次) |
14 |
长乐联丰染整有限公司 |
同上 |
1次/天 (7-8、11月共2次) |
15 |
长乐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上 |
1次/天 (7-8、11月共2次) |
二、采样要求
(一)洗井
采样前需先洗井,洗井应满足HJ 25.2、HJ 1019 的相关要求。在现场使用便携式水质测定仪对出水进行测定,浊度小于或等于10 NTU 时或者当浊度连续三次测定的变化在±10%以内、电导率连续三次测定的变化在±10%以内、pH 连续三次测定的变化在±0.1 以内;或洗井抽出水量在井内水体积的3~5 倍时,可结束洗井。
(二)质量监控要求
采样前对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按不少于3%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保存剂应进行空白试验,其纯度和等级须满足分析要求。
每批次样品应选择部分监测指标,根据分析方法的质控要求加采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和全程序空白样;样品数量较少时,每批次样品至少加采1次现场平行样和全程序空白样,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
当现场平行样测定结果差异较大(超过测试方法精密度控制要求),或全程序空白样测定结果大于方法检出限时,应查明原因,必要时重新采样。
(三)采样器具要求
常用地下水采样器具有气囊泵、小流量潜水泵、惯性泵、蠕动泵及贝勒管等,应当依据不同的监测目的、监测项目、实际井深和采样深度选取合适的采样器具,保证能取到有代表性地下水样品。地下水采样器具应能在监测井中准确定位,并能取到足够量的代表性水样。采样器具的材质和结构应符合《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中的规定。常见采样器具及其适用的监测项目参见《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附录C(资料性附录)表C.1。
(四)样品采集
样品采集一般按照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稳定有机物及微生物样品、重金属和普通无机物的顺序采集。采集VOCs 水样时执行HJ 1019 相关要求,采集SVOCs 水样时出水口流速要控制在0.2 L/min~0.5 L/min,其他监测项目样品采集时应控制出水口流速低于1 L/min,如果样品在采集过程中水质易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适当加大采样流速。样品采集保存及送检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附录A(规范性附录)A.1的要求,其他要求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的相关要求执行。
(五)现场项目监测
样品采集包括现场项目的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省考点位现场项目为PH、水温、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
三、服务要求
(一)中标方须提供采样记录、采样机构内部质控记录(如固定剂空白检查和采样瓶检查记录)等复印件,接受采购人定期、不定期的监督和考核。
(二)当现场平行样测定结果超过测试方法精密度控制要求,或全程序空白样测定结果大于方法检出限时,应查明原因,必要时重新采样。如需要重新采样,应优先安排时间,保证数据上报进度。
(三)中标方无法履行委托业务或被有关部门发现检测机构资质弄虚作假时,采购方有权中止合同,已产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四)每个测点样品采集完成后应于当日送至福建省福州环境监测中心站。
(五)中标方实施采样时,须与监测点位所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接。
2、委托检测因子及检测方法依据
序号 |
监测类型 |
断面或企业名称 |
监测类别 |
监测项目 |
标准 |
1 |
信访监测 |
永泰县大洋牧益养殖场 |
厂界无组织废气 |
臭气浓度 |
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
2 |
执法监测 |
福建永泰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县污水处理厂) |
水 |
石油类 |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 |
动植物油 |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 |
||||
永泰县国祯水处理有限公司 |
水 |
石油类 |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 |
||
动植物油 |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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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保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永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焚烧废气烟囱出口 |
颗粒物(低浓度) |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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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3-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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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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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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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氢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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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 |
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973-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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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44-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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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及其化合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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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 |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7-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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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 |
|||||
铊及其化合物(以Cd+Tl 计) |
颗粒物及其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增补版) 国家环保总局编(2007)第三篇 第二章 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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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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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计) |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77-2015 |
||||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 |
|||||
无组织废气(厂界上风向1个点、下风向3个点) |
氨 |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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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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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69-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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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氢 |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保总局编第三篇第一章十一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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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4678-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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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气浓度 |
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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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滤液出口 |
动植物油 |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 |
注:每类检测项目,检测标准只需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二、技术要求
(一)项目管理要求
★报价人近3年内(从公告之日起倒算)因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或因监测不规范相关问题受到主管部门通报和处罚的不得参与本次投标。(需提供承诺函)
2.1水(2项):
石油类、动植物油
2.2气(18项):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颗粒物(低浓度)、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
地下水【考核项目1】:
仅采集样,按时送福建省福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分析
1、实施能力要求【考核项目2】
报价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需覆盖整个项目周期(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分析人员要求【考核项目3】
从事监测工作技术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仪器设备要求【考核项目4】
报价人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监测方法要求的各类监测仪器,与采样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相关的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量值溯源,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进行监测(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4、标准物质要求【考核项目5】
报价人应配备数量充足与本次采购要求相关的标准物质(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5、交通工具要求【考核项目6】
报价人应根据福州市交通管理的情况,自备足够的交通工具,确保及时开展完成监测任务(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6、外部质量监督要求【考核项目7】
报价人要接受采购人对项目相关监测活动及数据质量监督,当数据出现异常时,必须配合采购人开展核查工作。采购人不定期组织本实验室人员或邀请外部专家对报价人监测活动(现场采样、内部质量体系运行、分析方法、技术规范等的执行落实情况等)进行飞行检查,不合格项要求限时整改(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7、质量承诺【考核项目8】
报价人须承诺对监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杜绝虚假报告(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8、工作时限【考核项目9】
报价人须承诺在提交中标方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至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9、安全保障【考核项目10】
合同期间,报价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及相关措施,保障监测活动中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任何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与采购人无关,报价人负责全权处理事故并承担全部费用,并且报价人自愿放弃对采购人提起任何索赔及法律责任之追究(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10、实验室架构【考核项目11】
报价人实验室组织架构要健全,各单元分工要明确,人员配置要稳定。(需提供实验室组织架构图并加盖公章)
11、费用要求【考核项目12】
报价人须负责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所需项目服务内容、人员费用、食宿费用、交通工具及使用费和办公耗材、档案管理、飞行检查、验收专家评审费等与履行本项目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12、质量保证【考核项目13】
采购人发现报价人在监测任务执行过程中,因报价人过失导致的分析结果受干扰或出现异常,经核查确认后,责令整改并扣除当项任务相关费用,由报价人承担重新采样和实验室分析费用;监测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监测数据出现严重错误等影响监测结果的行为时,终止合同并扣除所有服务费用(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地点 |
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龙头新村28-16号 |
2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0日 |
3 |
★ |
交货条件 |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监测开展满半年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2、监测开展满一年验收合格,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
7 |
★ |
其他 |
交付时间:合同签订签订后至2024年3月31日(其他交付时间与此处不符的以此处为准) |
其他商务要求:
8、仲裁、诉讼条款
因采购或与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采购人和成交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违约责任条款:
9.1因成交人原因造成政府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成交人违约,成交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中标金额百分之五的赔偿。
9.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成交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人需支付中标金额百分之五的赔偿。
9.3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同批次样品进行复测,相关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9.4因成交人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履行合同内容的,采购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成交人每逾期一日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采购人有权在验收结算时予以相应扣除,成交人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验收结算款总额。
9.5审核发现监测任务执行过程,因成交人过失导致的分析结果出现异常,经核查确认后,责令整改并扣除该项任务相关费用,由成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重新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并承担相关费用。
9.6采购人应用成交人提供的监测数据对相关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因成交人提供的监测数据存在质量问题产生法律纠纷或败诉,责令成交人整改,成交人不予配合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回所有已支付给成交人的合同款。
9.7监测任务执行过程因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的监测数据告经核实,一律终止合同,追回所有已支付给成交人的合同款;
9.8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质量控制:
10.1成交人应按国家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样品采样分析和质控等工作,开展每次监测任务时应编制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内容应包括具体的控制措施、控制环节、评价方法、实施部门和人员等。监测任务完成后,编写内部质量控制总结报告,归档并与现场监测报告一起报给采购人。
10.2成交人应接受采购人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检查及随机插入质控样品对测试过程进行的外部质控,质量监督检查及外部质控结果均须合格,如出现不合格情况须采取整改措施直至合格。
11、不可抗力
11.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1.2本文件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12、知识产权
成交人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 利权、商 标权或工业设 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成交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责任与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成交人应赔偿该损失。
四、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