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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生态环境领域隐患问题排查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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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7280000699220 发布时间:2023-07-28 文档页数:65页 所需下载券:10
鞍山市生态环境领域隐患问题排查治理项目

服务需求

一、履约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

二、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30%的合同款预付款,完成验收后支付70%的合同款。

四、服务需求:对全市中央及省环保督察整改落实、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危固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菱镁产业综合整治、环境安全共7个方面,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排查,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建议。

五、排查工作重点:

(一)中央及省环保督察整改落实方面

1.对中央及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第一轮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23项及2018年“回头看”新增的2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18项、2020年省生态环保督察36项整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全市是否还存在纳污坑塘、是否存在垃圾填埋场异味扰民问题、水源地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燃煤锅炉是否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是否存在应淘汰未淘汰的35吨以下燃煤供暖锅炉、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是否有效解决、非雨季是否存在污水直排(溢流)、是否存在毁林占地、是否存在盲目上马“两高”项目、自然保护区内是否有违法行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是否有效解决等问题。

2.对中央和省环保督察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复查。主要排查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1160个(2017年第一轮511个、2018年“回头看”649个)、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345个及2020年省生态环保督察200个群众信访案件办理情况。重点排查重点案件、重复访案件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发生反弹、群众是否满意,同时,重点排查不属实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3.对垃圾渗滤液处置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是否存在积存垃圾渗滤液情况、减量化处理后浓缩液处理情况、全量化处理后尾产物处理情况等。

4.对钢铁企业实际产能与备案产能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全市钢铁企业的实际产能是否与备案相符,是否存在违规新建产能情况等。

(二) 水污染防治方面

1.对污水直排和溢流问题进行排查。排查全市主要河流上下游、左右岸是否存在污水直排和非雨季管网溢流现象。

2.对涉水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排查。主要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及工业园区、涉水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环评审批、验收及运行情况。

3.对污水收集管网、纳污坑塘及城市黑臭水体进行排查。主要排查管网是否有破损或错接混接现象,是否存在纳污坑塘及黑臭水体,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4.对水污染治理项目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涉及水污染防治治理工程推进情况,重点排查已得到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推进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期施工建设、未按期完成及取得预期的水污染防治绩效等问题,立即整改。

5.对生活垃圾、畜禽养殖粪污污染河流水质隐患问题进行排查。主要排查河道内是否有大量生活垃圾,河岸两侧是否有生活垃圾和畜禽养殖粪便违法堆存现象。

(三)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1.对全市钢铁企业及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项目环评、排污许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在线监测等方面,依法查处数据造假、超标排放、违规堆存等违法行为。督促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主要排查钢铁企业超低排放相关改造项目计划、建设及运行情况,并督促推进落实。

2.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管控企业“一厂一策”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一厂一策”方案中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涉及工程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

3.对矿山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采场、排岩场、尾矿库等环评落实情况、扬尘污染防治计划制定及各项抑尘措施落实情况。

4.对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老旧小区改造扬尘、道路扬尘、运输车辆遗撒等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危固废污染防治方面

1.对钢渣产生及处置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钢渣产生企业分布和钢渣的产生量及去向;钢渣处置加工企业分布、环保手续办理、环评批复落实情况,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2.对市政污泥处理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及去向;污泥应急处理中心接收污泥量、脱水后污泥量及去向。

(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面

1.对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垃圾收集设施建设情况、运输车辆配备情况、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2.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43个行政村共143个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3.对农村黑臭水体进行排查。主要排查各地区是否存在黑臭水体,是否存在产生黑臭水体隐患。

4.对畜禽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装备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规模以下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畜禽粪污处理情况,养殖密集区临时禽畜粪污收储中心建设情况。

5.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住两公”之间转换除外)的地块在签订供地合同或划拨前,是否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避免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进入用地程序。

6.对“绿盾”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各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一经发现,立即整改。

(六)菱镁行业企业综合整治方面

1.对镁砂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是否达标;堆场料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2.对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镁制品企业是否仍存在淘汰类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一经发现,立即整改。

3.对镁制品窑炉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各种窑炉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备,发现问题,按照“备案完善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关闭退出一批”的方式,进行清理整顿。

4.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排查。主要排查矿山企业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七)环境安全方面

1.对涉危险废物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排查企业“三同时”等制度落实情况,贮存、利用处置过程风险防控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和演练情况,环境应急资源管理、配备和培训制度建立情况。

2.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涉及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放射源安全保卫,防范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动态掌握闲置或废旧放射源数量,加强监督管理。对排查发现的辐射安全风险隐患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查处辐射环境违法行为。

3.对尾矿库(含燃煤发电企业湿式贮灰场)进行排查。重点排查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和演练情况,救援队伍的管理培训情况等。

4.对化工园区和危化品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排查园区规划环评及化工企业环评落实情况、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情况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情况等。

5.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特别是涉污水直排、重金属、石油化工以及化学品仓储类工业企业)、尾矿库、矿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和转运站、交通道路桥梁穿越(含输油、输气管线)、医疗院所、加油站和一级保护区围栏等10类风险源。

6.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排查。重点排查相关企业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情况。

六、递交验收合格后的技术成果纸质版文件一份及电子版文件一份

1、鞍山市2023年度中央及省环保督察整改落实核查报告;

2、鞍山市2023年度水污染防治核查核查报告;

3、鞍山市2023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核查报告;

4、鞍山市2023年度危固废污染防治核查报告;

5、鞍山市2023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核查报告;

6、鞍山市2023年度菱镁行业企业综合整治核查报告;

7、鞍山市2023年度环境安全核查报告。(核与辐射隐患问题单独提供核查报告)

上述报告内容须包括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工作建议等内容。同时,需提交整体排查工作情况报告。

七、 服务安排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聘请社会第三方专业团队全过程参与,对上述内容进行专业排查,发现问题,移交相关地区和部门依法依规整改。累计排查企业和点位需达到1000个以上。验收时,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隐患的点位达到10个以上的,验收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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