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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2023年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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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8030000706652 发布时间:2023-08-03 文档页数:80页 所需下载券:10
泸州市龙马潭区2023年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简介

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项目涉及改造约261栋7945余户、建筑面积约87.21万平方米。主要涉及改造内容为:房顶(防水)改造87900平方米、楼道墙面修复26370平方米、楼梯扶手、栏杆修整8750米、消防管道5390米、综合管线修复3000米、外墙砖修复43950平方米以及结构加固、安全排危等其他附属设施改造等内容。

本项目1个包,拟采购供应商一名为泸州市龙马潭区2023年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建设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具体详见服务内容及要求。

二、商务要求(实质性条款)

1、服务期限:从工程施工至本工程全部完工和缺陷责任期满(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工作及相关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

3.1跟审报告体现的总产值达到施工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50%时,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

3.2竣工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3.3竣工结算完成审计且监理资料提供完善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7%;

3.4缺陷责任期满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

4、验收要求:

4.1验收标准:验收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组织验收,以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及投标文件技术响应为准。如出现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以相关标准为准。如采购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方在采购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行业标准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4.2验收主体:采购人、成交供应商。

4.3验收时间: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完成后向采购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验收。

4.4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

4.5验收内容:首先对商务条款进行履约验收,其次按合同及相关技术标准验收。

4.6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除不可抗力以外(如:国家政策变化导致资金预算调整,或继续履约有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等),本项目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如有违约,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本项目无替代方案。

5、知识产权:

5.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5.2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6、成交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和生产事故,劳动纠纷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

注:以上商务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均不允许负偏离,负偏离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在商务响应表中予以应答。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实质性要求】

1、监理范围:

1.1本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补充说明(含补遗书)所示的全部工程监理。

2、监理工作内容:

2.1根据监理法规和规定、相关制度办法,全程监控投资流向,适时提交投资流向专项报告,确保建设项目下达的预算资金安全健康运行;

2.2依据批复的建设项目施工费预算和施工单位中标价格,严格控制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认真做好工程量计量及签证、妥善处理好索赔事宜;

2.3依据委托人对项目建设总工期的要求,监督、协助项目实施责任人和施工承包人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全程跟踪实施过程,协助优化施工工艺,严格施工进度控制;

2.4监控工程质量,责成承包人及时纠正、整改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

2.5强化监理信息管理。第一,及时、准确、真实、规范填制监理日志;第二,建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台帐表册,原始资料整理归档;第三,于次月提交当月监理工作月报、重大事项及时专项报告;第四,强化合同管理和施工安全监督,认真处理施工中的问题和安排近期施工计划,并按时报送例会资料;

2.6督促、协助实施责任单位做好工程竣工自验和质量缺陷整改,按验收办法和验收规程协助采购人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送监理文件。

3、服务要求:

3.1供应商应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采购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定期向采购人报告监理工作。

3.2供应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若需暂时离开现场。必须提请采购人批准后方可离开。

3.3根据施工图文件及采购人要求,在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3.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重点审查结构安全、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3.5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3.6供应商在巡查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书面反馈至采购人。

3.7在特殊情况下,监理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采购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采购人。

3.8供应商应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月报。月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评估、进度评估、安全文明评估、专项管理措施等。

3.9检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须按要求进行检测、测试和监控。

3.10在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征得采购人书面签章同意,不得泄露有关的保密资料。

3.11监理服务依据及标准

3.11.1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3.11.2国家及省、市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3.11.2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11.3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3.11.4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3.11.5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合同;

3.11.6采购人的工程管理要求;

3.11.7工程监理委托书。

3.12工作要求及违约责任:

3.12.1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规定的程序,对该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控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合同进行有效管理;协调参与工程各方关系;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竣工后,配合采购人、承包人办理竣工资料备案;协调解决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各类工程问题。

3.12.2本项目严禁供应商转包或者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投标,一旦发现转包或者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投标,采购人将上报采购主管部门,由此带来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3.12.3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次投标所报项目组人员。若确需更换必须经采购人同意。

注:以上服务内容及要求为实质性条款,均不允许负偏离,负偏离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在服务内容及要求响应表中予以应答。

四、其他要求(评分要求,无须单独响应)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服务方案,方案包含但不仅于质量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造价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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