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要求及项目需求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3年自然资源监测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566号),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2号)的要求,结合永康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土空间监测及2025年度现势性更新工作。
1.空间信息细化与补充监测。以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以收集的资料为指引,套合最新遥感影像,利用多种技术手段,结合实地调查,更新与补充文艺场馆、学校、医疗机构、地上构筑物在内的各类专题对象的位置、范围和属性信息。
2.铁路与道路、交通设施监测。收集各类与道路变化相关的专题资料,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相关的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关于路网的最新专题数据等数据更新铁路与道路、交通设施。
3.水域、水利工程设施监测。收集各类与水网变化相关的专题资料,包括各类水利建设工程、河湖治理工程、河(湖)长制测绘成果、河湖海岸线变更信息等数据更新水域、水利工程设施。
4.年度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成果建库。
5.将2024年国土空间监测数据中相关监测要素的现势性更新到2025年。
为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安全治理管控等提供高质量的数据供给,提升国土空间态势的感知能力。通过与全域变化监测工作的深度融合,构建纵向联动、横向协调、标准统一的动态监测体系,发挥自然资源和规划统一监测的引领性、保障性作用,提升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一)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根据需要分为全域范围和城区范围两类。
全域范围以城市行政区域为监测范围,总面积1047.49平方千米。
水网路网等相关要素更新不限于此范围,应包含相关要素延伸分布的海域等行政管辖区域;城区监测范围是城镇开发边界、《城区范围确定规程》划定的城区范围、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城市(201)并集。该范围由自然资源部统一下发,根据其他类似数据估算,面积约111.69平方千米。
(二)监测对象
监测工作以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在变更调查成果地类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地类,并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占地范围、面积(长度)、相关属性等。主要包括以下监测要素:
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要素
序号 |
目标 |
监测要素 |
1 |
住宅情况 |
商品房(地上)、保障性住房(地上) |
2 |
就学教育情况 |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
3 |
医疗情况 |
医院(含方舱医院)、社区卫生服务设施 |
4 |
社会福利情况 |
养老设施、儿童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福利设施 |
5 |
文体活动情况 |
文化艺术场馆、社区文化活动设施、体育场馆(含独立足球场) |
6 |
交通情况 |
高速公路服务区、轨道交通站点(地铁站)、对外交通场站、公共交通场站、地上公共停车场(停车楼) |
7 |
公用设施情况 |
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消防站、邮政局(所)、供热厂 |
8 |
公园与绿地情况 |
公园、绿地、广场 |
9 |
殡葬设施情况 |
殡葬设施 |
10 |
水利设施情况 |
水电站 |
11 |
城市安全韧性情况 |
城市内涝积水点、地上应急避难场所 |
12 |
室外滑雪场情况 |
室外滑雪场(含附属设施) |
13 |
水域、交通网络情况 |
河湖(含大型水库)岸线、河渠结构线,铁路(含高速铁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农村道路、匝道中心线 |
14 |
建筑情况 |
单体建筑的高度、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 |
15 |
城市更新情况 |
新增城市更新改造用地 |
以上第一至第十项监测内容,在变更调查地类二级类下,按监测要素细化确定三级地类,以监测要素名称命名,同时,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占地范围、面积、相关属性等。第十一至第十五项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范围)、面积(长度)、相关属性等。
(一)遥感影像收集与正射处理。
收集时相为2023年、1米或者更高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遥感影像、倾斜摄影影像等,综合分析选择时相较新、分辨率更优的影像制作正射影像图,用于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国家统一提供正射纠正后的1米或2米分辨率,时相为2023年4—6月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
(二)资料收集与整理。
收集涉及民政、统计、应急、教育、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等行业,现势性为2022年1月1日之后的专题资料、POI数据,结合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城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数字城市、智慧城市等成果,为确定各类监测对象空间位置、占地范围和属性做参考和指引。
(三)监测内容采集
以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以收集的资料为指引,套合最新遥感影像,利用多种技术手段,结合实地调查,确定相关监测内容的位置、占地范围和相关属性等。具体要求如下:
1、有独立用地的监测要素:监测时实地与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地类二级类一致的,在变更调查成果底图上进行细化采集,矢量化相关位置和范围,并标注相关属性;监测时实地与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地类二级类不一致的,在单独图层上进行采集,矢量化相关位置和范围,并标注相关属性,同时,按照国土变更调查外业举证相关要求进行举证。
2、没有独立用地的监测要素:以单独图层表示其矢量位置,并标注相关属性。
3、相关部门权威资料可以表明相关属性的:可以直接使用;对于无权威资料或相关资料不能表明相关属性的,要结合外业实地调查确定相关属性。
4、监测时实地原有监测要素改变为不需要监测的要素:对其范围进行标注,以单独图层表示其矢量位置。
5、水域网络、交通网络:只更新河湖(含大型水库)岸线、河渠结构线,铁路(含高速铁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农村道路、匝道中心线。
汇集全市监测数据,按照汇交要求完成对正射影像数据、城市空间信息数据、生产元数据、实地照片数据、技术文件等各类数据和文档资料的目录组织,形成格式统一、目录规范的全市成果,建立永康市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数据库。
(五)质量控制
按照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开展质量控制,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监测作业单位负责监测成果质量的“两级检查”,确保监测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监测成果统计分析
根据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成果,进行统计分析,满足不同层级的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治理等工作需要。
(1) 地理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2) 投影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中央经线120°;
(3) 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二期);
(4)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0-2017);
(5) 《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GB/T917-2017);
(6)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ISO8601:2000,IDT)》(GB/T7408-2005);
(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89-2012);
(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200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线路名称代码》(GB/T25344-2010);
(10) 《铁路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62);
(11)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TB10098-2017);
(12)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CH/T9009.3-2010);
(13) 《基础性地理国情监测内容与指标》(CH/T9029-2019);
(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
(15) 《公路数据库编目编码规则》(JT/T132-2014);
(16)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
(17) 《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TD/T1063-2021);
(18) 《城区范围确定规程》(TD/T1064-2021);
(19) 《地理国情监测数据技术规定》(GQJC01-2020);
(2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2号);
(21)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3年自然资源监测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566号)。
(22)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通知》。
如后续有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规范,则按新标准执行。
七、成果要求
(一)文档成果
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技术方案,工作报告等。
(二)数据成果
遥感影像数据、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数据库、外业举证照片等数据成果。
(三)统计分析评价成果
统计分析形成的统计汇总报告,以及开展分析评价形成的各类专题分析评价报告。
八、质量控制(验收方式和验收标准)
验收方式:由采购人提交监测成果;
验收标准:按照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开展质量控制,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监测作业单位负责监测成果质量的“两级检查”,确保监测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九、 项目工期
(1)2023年7月30日前,完成各项监测工作,成果(其中房屋建筑调查与城镇住宅用地细化调查完成50%以上区域面积)提交市级核查。
(2)2023年8月9日前,完成全市成果市级核查及县级整改,提交省测绘质量检验中心核查。
(3)2024年8月底,完成单体房屋建筑调查和城镇住宅用地细化调查,经市级核查、县级整改后,上报省测绘质量检验中心核查。
(4)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永康市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成果更新工作并将成果提交市级核查、县级整改后,上报省测绘质量检验中心核查。
(二)永康市2023-2025年度“一区两率”监测及更新
一、项目背景
城市建成区的面积是各级党委政府密切关注的一项重要地理国情信息,浙江省地理国情普查项目将城市建成区调查作为增加的省普查内容。城市建成区范围及其变化反映了一个城市发展的规模与速度,是判断城市土地利用效益、绿化水平、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城市综合实力等的基础数据。没有精确常态化的监测建成区面积数据,城市的人口密度、公共设施水平、单位面积产值和扩张系数等一系列指标就会缺乏统计基础。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工作部署,我市将“2023-2025年度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列为重点,组织开展永康市城市建成区以及绿地率、绿地覆盖率的省级监测工作。
二、采购内容
围绕自然资源和规划“两统一”职责,在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框架下,以永康市2022年地理国情监测成果为底板,结合最新基础地理信息成果数据、遥感影像数据及各种专题数据,采用外业实地调查、人机交互解译、系统流程化处理等方法,调查监测并掌握“一区两率”的面积、范围、分布和变化情况;更新汇总2023年监测成果数据,并与上年度监测成果进行对比分析;以此满足国土变更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权益管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等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与生态文明建设需要。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2023-2025年度永康市城市建成区监测工作
以上一年度地理国情监测成果为本次监测的本底数据库,依照《浙江省城镇建成区调查技术规程》,整理符合2023年度监测时点要求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专题数据,利用最新的数字正射影像,对永康市城市建成区范围进行监测,完成永康市城市建成区监测更新工作。
(二)2023年度永康市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监测工作
以2022年地理国情监测成果为本次监测的本底数据库,依照《浙江省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及绿地率调查技术规程》,综合利用最新数字正射影像、1∶500竣工图、1∶2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2022年城市建成区监测最新成果,运用遥感及GIS技术,监测永康市建成区新增的或者变化的绿地现状范围和绿化覆盖范围,计算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
(三)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2023-2025年度间相应监测成果的佐证资料。
四、监测范围与对象
1.监测区域
监测范围:永康市城市建成区
2.监测时点:
2024年度监测工作截止于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度监测工作截止于2025年12月31日;
五、项目技术要求
(1) 地理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2) 投影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中央经线120°;
(3) 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二期);
(4)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总体方案》;
(5) 《地理国情普查内容与指标》(GDPJOl-2013);
(6) 《地理国清普查基本统计技术规定》(GDPJ02-2013);
(7) 《地理国情普查数据规定与采集要求》(GDPJ03-2013);
(8) 《地理国情普查数据生产元数据规定》(GDPJ04-2013);
(9) 《地理国情普查底图制作技术规定》(GDPJI0-2013);
(10) 《地理国情普查外业调查技术规定》(GDPJ11-2013);
(11) 《地理国清普查内业编辑与整理技术规定》GDPJ12-2013;
(12) 《浙江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实施方案》(浙地普发(2013)2号);
(13) 《浙江省城镇建成区调查技术规程》(建规发(2014)82号);
(14) 《浙江省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及绿地率调查技术规程(试行)》;
(15) 《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资料汇交与归档基本要求》(GDPJ07-2014)。
如后续有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规范,则按新标准执行。
六、成果要求
(一)文档成果
包括“一区两率”监测技术方案,工作报告等。
(二)数据成果
包括遥感影像数据、城市2023年的建成区、绿地率及绿化率变化监测数据,更新地理国情监测数据库和监测用图等数据成果、提供脱密变形后的相应成果数据。
七、质量要求(验收方式和验收标准)
验收方式:由采购人提交监测成果;
验收标准: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及采购需求中的验收标准要求,经采购人委托的省级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或第三方具有不低于项目承担单位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验收合格。
八、项目工期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2023年度永康市城市建成区监测工作以及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监测工作,2024年3月底前,完成数据汇交。
2024年12月底前完成2024年度永康市城市建成区监测工作,2025年3月底前,完成数据汇交。
2025年12月底前完成2025年度永康市城市建成区监测工作以及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监测工作,2026年3月底前,完成数据汇交。
九、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以及具备支付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作为预付款;
(2)完成2023年度本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并具备支付条件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
(3)完成2024年度本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并具备支付条件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
(4)完成2025年度本项目的全部工作并提交相应成果,且通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验收合格,且具备支付条件后7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价款的15%。
(5)完成2025年一区两率数据汇交后并具备支付条件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余款。
注:中标单位需在每次付款前提供正式发票,税费由中标单位承担,如逾期提供,付款时间顺延。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料费、税费、培训费、验收费、中标服务费等项目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可见或不可见的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如有漏项,视同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总价中。
十、其他要求
1、项目过程保密及数据保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系统运行过程中(包括合同解除、终止后),中标方必须对采购人提供的任何数据及文档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成果。否则,中标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在投标书中应对该项内容提交书面承诺书,作为签订项目保密合同的依据,并作为合同密不可分的一部分。
2、版权与保密。本项目所有数据的版权属采购人所有,未经同意,中标方不得自行删除、复制、修改、转移数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采购人提供的任何业务资料,中标方需认真保管、严格保密,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3、保密期限:永久。
4、关于转包或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或转包,如中标单位有分包或转包行为的,采购人有权解除采购合同。
5、其他服务承诺: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服务计划书中的承诺标准低于国家新颁布的技术标准及要求时,则中标人应该按照新颁布的标准执行。以上为本项目最低服务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在此基础上各投标人可提供其他更多的服务承诺,并提供详细的服务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