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采购需求
项目服务内容包括:
(一)完善气候投融资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充分借鉴现有国家、地方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滁州市减缓与适应气候项目库入库指南》《滁州市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项目评价标准》《滁州市气候信息披露指引》《滁州市温室气体排放通用评价标准》,《滁州市低碳企业(单位)评价指南》和《滁州市低碳园区评价指南》。
(二)建立差异化绿色识别体系。协助完善气候投融资支持平台“碳账户”功能,探索具化气候投融资金融服务对象“碳效码”及“企业360碳排放报告”,作为金融机构授信审查的统一评分工具,并实行差别化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担保、绿色贴息政策。
(三)编制特色化气候投融资标准。编制《滁州市光伏产品碳足迹评价标准》《滁州市新能源电池产品碳足迹评价标准》,形成光伏组件、新能源电池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核算指南,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发展水平。
(四)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调查2022年度滁州市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等五大领域排放的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六种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分析并形成2022年度滁州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总报告和五个领域的分领域报告,为支撑强化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核算和报告工作以及推进具体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提供抓手。
(五)人员驻点服务。中标供应商提供不少于1人的驻点服务,驻点人员需具有碳排放核算、产品碳足迹等相关工作经验,驻点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入库项目筛选、开展核算评价、指导信息披露、建立“碳账户”、具化“碳效码”及“企业360碳排放报告”、防范金融风险以及确保《安徽省滁州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实施方案》、《安徽省滁州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和《滁州市气候投融资试点2023年重点工作要点》顺利实施,及时解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业务和技术问题,并根据需要协调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财税、金融、能源、工信等相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和投资方组织筹备相关会议,形成滁州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协助滁州市气候投融资试点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三、服务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四、服务地点
安徽省滁州市。
五、成果要求
项目成果包括:合同签订后60日内编制提交《滁州市减缓与适应气候项目库入库指南》、《滁州市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项目评价标准》、《滁州市气候信息披露指引》、《滁州市温室气体排放通用评价标准》初稿;合同签订后90日内编制提交《滁州市企业“碳账户”场景应用指南》、《滁州市低碳企业(单位)评价指南》、《滁州市低碳园区评价指南》初稿;合同签订后90日内编制提交《滁州市光伏产品碳足迹评价地方标准》、《滁州市新能源电池产品碳足迹评价标准》初稿;2023年底前编制提交《2022年滁州市温室气体清单》(含总报告、五个领域分报告)。
六、编制依据
1、《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 号);
2、《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 号;
3、《安徽省滁州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
4、《安徽省滁州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实施方案》;
5、《滁州市气候投融资试点2023年重点工作要点》;
6、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7、《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的通知》环办便函〔2022〕46 号;
8、国家、省、市气候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
七、采购需求分项内容及限价
序号 |
服务项目 |
数量(项) |
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万元) |
1 |
制定《滁州市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指南》 |
1 |
5 |
2 |
制定《滁州市减缓气候变化项目与适应气候变化项目评价标准》并开展评价 |
1 |
5 |
3 |
制定《滁州市气候信息披露指引》并开展试点披露 |
1 |
5 |
4 |
制定《滁州市光伏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滁州市新能源电池和储能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 |
1 |
36 |
5 |
制定《滁州市低碳企业(单位)评价指南》及《滁州市低碳园区评价指南》并开展试点评价 |
1 |
10 |
6 |
编制《2022年度滁州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
1 |
9 |
7 |
长期专家支持与驻点服务,主要包括入库项目筛选、开展核算评价、指导信息披露、建立“碳账户”、具化“碳效码”及“企业360碳排放报告”、防范金融风险以及确保《安徽省滁州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实施方案》、《安徽省滁州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和《滁州市气候投融资试点2023年重点工作要点》顺利实施,及时解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业务和技术问题 (驻点不少于1人) |
1 |
20 |
8 |
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城市调研、相关部门交流、会议培训、宣传等 |
1 |
5 |
合计 |
|
95 |
注:1.上述费用为全费用价格,其组成包括后期服务及国家对中标单位征收的各种税费等所有一切费用,投标单位报综合单价时合理考虑,如中标今后将不作任何调整。
2.上述表中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及总价最高限价:95万元。投标人的综合单价报价(总价报价)高于上述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