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采购人要求,开展汛前排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做好汛前、汛中、汛后地质灾害隐患全覆盖巡(排)查,协助乡(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集镇、学校、医院、农家乐、聚居点、安置点、旅游景区、人口聚集区、农村切坡建房户、在建工程及工棚营地等重点区域(点位)、重要设施地灾隐患排查并协助其落实防灾措施,协助地质灾害隐患标识标牌设立、避险转移路线规划、安置场所评估等工作;对巡查排查发现的新增隐患点,应第一时间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对排查出来的隐患点,分析评价其稳定性、危害性和发展趋势,建立台账并逐一提出监测预警、排危除险、搬迁避险、工程治理等各类防灾措施和工作建议及省、市、区其他工作安排及省市区其他工作安排。
标的物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序号 |
采购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地质灾害防范驻守支撑服务项目 |
1 |
项 |
★三、服务内容
1.针对变形加剧的地质灾害体,根据其变化情况,重新评估危险区范围、威胁对象和危害程度;针对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和威胁对象的变化,判断地质灾害体的稳定性、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
2.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村庄、学校、医院、景区等人口密集区和公路、铁路沿线等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各类工矿、在建工程等及群众报灾、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均应逐一实地调查确认。对排查出来的隐患点,应按DZ/T0261相关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崩塌、滑坡、泥石流、不稳定斜坡等调查表。
3.对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逐点实地调查核实,查明地质灾害类型、成因、诱发因素、特征和危害等,对其稳定性、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划定危险区,提出监测预警、搬迁避让、群测群防、工程治理等防治建议。
4.地质灾害排查信息处理
(1)在地质灾害排查过程中发现稳定性差、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第一时间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协助指导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划定危险区域,组织危险区内受威胁群众紧急避让转移。
(2)对排查出来的隐患点,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建立台账并逐一提出监测预警、排危除险、搬迁避险、工程治理等各类防灾措施和工作建议。
5、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知识培训:驻守人员通过现场宣讲、资料分发及新媒体推介等方式推动科普宣传进农村、进场镇、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工地、进隐患点威胁区域,重点加强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员、受威胁群众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建工程等重点领域开展针对性培训,积极指导当地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和有关单位每年针对性开展避险演练,提升基层干部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更新完善地质环境信息系统:①做好灾害点调查数据的完善和更新,包括基本信息、“两卡一表”等;②及时进行地灾隐患点的新增或销号填报,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地质条件信息和“两卡一表”等。
四、服务要求
1、拟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人员配置: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单位人员由工作组和日常驻守人员组成,具体人员配备及工作职责如下
(1)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工作组。工作组主要负责巡排查汛期专项指导、应急调查、培训演练等工作,工作组确定1名联络人负责驻守技术支撑事宜的联络、协调。工作组成员汛期常驻达州东部经开区,离开东部经开区需经自规分局同意,并及时落实相应技术职称的接替人员,做好工作交接,确保驻守技术支撑工作正常开展。
(2)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等专业职称)和1名驾驶员,提供1台及以上工作用车和无人机等相关技术装备,其中至少2人应具有水工环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具有2年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日常驻守人员主要负责汛期专项指导、指导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驻守技术支撑报表、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维护管理等工作。
2、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单位工作组人员办公场所根据区自规分局工作安排确定,生活场所由驻守单位就近自行解决。
3、供应商负责开展驻点值守,切实做好动态督导、定期巡查、重点抽查、应急抢险与应急调查工作,并认真协助自然资源部门高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值班工作并按照采购人及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的要求提交汛期督导工作月报、总结报告等,并提交达州东部经开区2023年、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报告。
4、在此服务期间,中标单位如被注销、吊销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或者资质等级发生变化后达不到相关要求等情况,采购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经签订的服务合同。解除方式为:采购单位将按照(中标单位提供并且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解除服务合同的通知书。如因中标单位提供的送达地址发生变化(而没有书面告知采购单位)或者有误导致邮件退回,此情形不影响送达通知书的效力(即邮寄送达的通知书仍然视为送达)。
5、如果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次服务期限为2024年底,采购金额预算控制价在65万元以内。
7、执行标准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
(3)《地质灾害排查规范》(DZ/T0284-2015);
(4)《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GBT32864-2016);
(5)《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0219-2006);
(6)《泥石流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
(7)《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试行)》(TCAGHP 006-2018);
(8)《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2004);
(9)《泥石流防治工程设计规范(试行)》(TCAGHP 021-2018)
(1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12)《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
(13)《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20);
(14)《工程地质测绘规程》(YS/T 5206-2020);
(15)《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
8、其他要求
(1)遵循“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的原则,重点围绕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损失的地段开展。
(2)充分利用已有地质灾害调查和研究成果。排查工作坚持以人定点,排查对象为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村庄、学校、医院、景区等人口密集区和公路、铁路沿线等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各类工矿、在建工程等及交通、水利、能源、建设等有关部门、群众报灾线索确定的巡排查对象。
(3)采取群专结合、人技结合、点面结合等方式,充分借助无人机航摄影像或卫星影像,全面摸排灾害隐患,科学评估灾害风险,逐一完善防灾预案,落实处置措施及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五、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服务时间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469天。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合同支付约定:分期付款。
(1)付款条件说明:2023年相关报告经审查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2)付款条件说明:2024年相关报告经审查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4、报价要求:供应商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与自身情况,并充分考虑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若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漏报、错报而导致本项目无法履行的,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5、履约验收
①完成服务期限内每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处突和驻守督导巡排查工作技术支撑服务工作任务,并达到包括但不限于省厅、市局对驻守单位的考核要求(如有考核要求)后,视为合格。
②合同实质性条款: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应根据本采购项目的特点,在不违背磋商文件要求、成交原则的条件下,就具体条款进行修改和增减。
③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及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6、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在签订采购合同时详细约定
注:本章节中带有“★”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必须完全满足,若有负偏离作为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