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的精神,全面完成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的更新汇交,进一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更新成果最晚应于10月底前全部汇交到部,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完成集体七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建库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32号)要求市级负责统筹安排所辖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建库更新计划,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查和入库,并为所辖区具提供业务指导。
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成果数据量大、信息复杂、信息关联度高,成果质量检查、衔接不动产发证工作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保障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全面更新、不动产发证、检查汇交任务,结合泉州市实际,委托第三方对我市各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任务进行技术指导,对开展成果更新、质量检查、衔接不动产登记发证等过程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二)工作目标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招标聘请第三方为技术支撑单位,根据《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建库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资规﹝2022﹞114号)的要求统一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引入市级支撑单位(市级监理),对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项目地区提供过程检查指导服务,制定成果检查流程和衔接不动产发证的成果标准,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成果检查、衔接发证的成果要求等相关指导文件,指导各县(市、区)有序开展调查成果与不动产发证有效衔接,及时开展成果质量检查反馈、对成果衔接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工作,确保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按照省、市相关要求进行数据质检和汇交,并力争进度、质量均居全省前列。
二、技术要求
(一)工作内容
本项目根据自然资发﹝2022﹞19号及闽自然资发﹝2022﹞32号文及国家、省、市最新文件要求,为泉州市三区三市四县(泉港区、洛江区、台投区、晋江市、南安市、石狮市、安溪县、惠安县、永春县及德化县)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建库更新汇交工作提供过程性技术指导、成果质量检查、衔接不动产登记发证等技术支撑服务。
1)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汇交技术支持服务
协助市局编制全市统一的建库更新汇交技术方案,配合编制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数据的检查验收办法等;对全市10个县(市、区)开展过程性检查,包含启动、政策解读、核实、建库、检查汇交等业务及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服务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工作全过程,提供业务培训服务,为出台相关指导文件提供技术支撑,确保2023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任务,汇总、整理、归档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确保已完成验收的县级成果实时汇交省厅,并通过省厅检查。
2)集体土地所有权县级过程性检查
要求第三方单位对10个县(市、区)开展底图制作、外业核实、成果建库等各项成果生产的事前质量控制工作,统一全市技术标准,要求第三方单位及时跟踪各作业单位生产进度,有序开展10个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首件成果和过程性检查工作并按时出具成果过程性检查报告,建立“问题反馈——技术指导”的上下沟通联系机制,督促作业单位及时落实整改,提高成果质量。
3)市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三方审查
负责全市10个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成果的检查任务,包括内业检查、数据库全库检查(内业检查比例不低于更新数量的10%,数据库100%全库检查),包含:检查各项文档材料的完整和规范,如检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测绘单位自检及整改记录的完整性检查并评价;检查文字报告内容描述是否完整、规范、详实;检查登记数据库属性表是否完整,字段设置是否标准等;检查空间数据准确性,空间拓扑是否合理,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是否一致;检查抽取宗地的宗地图、权籍调查表等图件成果完整性,核查宗地权利人、宗地性质、界址点设立是否准确;检查相关图件、表单涉及权属调查内容是否与权源材料一致,图件、表单内容是否与数据库中属性表记录相一致;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汇交数据包导出,跟踪数据包质检和整改等各项检查内容。按市级检查办法要求填报验收各类检查表格,编制成果检查报告和意见,实现全乡镇全作业单位的调查成果全覆盖,总结形成检查成果模板,不断提升各项流程和方法。
4)市级集体土地所有权全库质检
针对泉州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数据情况,开发市级数据检查软件,指导10个县(市、区)针对软件质检问题进行整改及技术解答,保障各县(市、区)调查成果建库顺利录入权籍管理平台和不动产登记系统,做到全面提升建库成果质量保障实现衔接登记发证。
5)全市数据汇总,通过向部汇交任务
整理汇总10个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成果数据;要求通过部下发、市级研发的检查软件及时完成向部汇交工作。
(二)工作依据及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7)《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2〕57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1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12)《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
13)《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问答和典型案例》》(自然资办函〔2022〕2707号)
1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建库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32号)
15)《泉州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建库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资规〔2022〕114号)
16)《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06-2021)
17)《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1067-2021)
18)《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19)《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
20)《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
21)《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22)《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
2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89-2012)
24)《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络实时动态测量(RTK)规范》(GB/T39616-2020)
25)《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2008)
26)经审批的技术设计书
27)本项目合同
28)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29)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执行的其他文件资料
以上规定如果与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现行规章、规范相冲突或要求不一致,以新规定的为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三)提交成果清单
1)市级成果接收清单
2)所有权更新成果检查记录表(正确性、一致性、完整性、综合性)
3)所有权更新成果检查问题案例总结
4)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报告(doc)
5)数据库成果问题统计报告(xls)
6)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成果市级检查报告
7)依据省市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要求如果与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现行规章、规范相冲突或要求不一致,以新规定的为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四)工作要求
1)检查人员要求
①成交人应组建项目组,项目组至少设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1名,项目组人员驻泉人员一般不低于3人,并提供常驻技术人员名单。项目负责人须有注册测绘师资质、地籍调查从业经验5年以上,曾主持过类似项目;
②项目组人员应充分理解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
③本项目整个检查过程中需要的设备由成交单位准备和提供,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精度指标和状态应较好满足检测需求;
④经验要求:供应商有过地籍调查项目相关经验。
⑤成交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采购人认为成交人组建项目组存在人员不称职的,成交人应当在收到采购人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更换。
2)工作程序要求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接受第三方质检委托任务后,应立即组建项目检查组,项目组的组织形式、主要人员构成和检查组组长应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人以行政村为单位提交成果付诸成交人,成交人应针对采购人的移交资料情况编制检查计划,按计划及时开展内、外业检查和数据库检查并编写批成果质量检查报告,同时对检查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及时向采购人汇报,以便采购人及时督促整改。
3)数据安全及保密
①本项目涉及的保密数据和资料包括控制测量资料、地籍图资料、权属调查资料、数据库成果和采购人在检查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及资料。
②本项目所涉及的保密数据和资料,仅限于成交人在本项目合同期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③成交人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数据安全保密措施,严防泄密,并在项目结束后销毁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保留备份。
④成交人不得将涉密数据在计算机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上传输、登载。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
2 |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 |
交货条件 |
完成本次服务的全部内容,最终验收合格且不存在未处理的违约行为。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根据采购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合同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进行验收。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项目完成,各区成果完成汇交、通过部、省检查及专家验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其他商务要求:
7、违约责任
7.1因成交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成交人违约,成交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7.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视为成交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7.3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成交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7.4成交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采购人有权提出赔偿。
7.5因成交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7.6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7.8本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8、投标报价
8.1按采购文件要求,将项目全部服务内容完成直至最终验收合格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所需的人员工资及各种福利费、综合管理费、利润和税费(为完成本项目采购包内全部服务工作所产生的全部税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
8.2本项目成交价在合同期内为一次性包干价,成交金额不再调整,如有漏项,视同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成交人应考虑由此带来的的风险及不可预见的损失。服务内容中未体现,但对于项目整体服务或通过最终验收须完成的其他内容,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服务,费用均含在成交总价中;供应商在报价时须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成交后不得拒绝。
8.3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磋商响应供应商的首次报价及最后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控制价,否则其响应无效。
四、其他事项
1、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采购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2.1凡参与政府采购并依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均可使用政府采购合同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可在“政采贷”模块进行具体操作。 2.2企业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可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查询。 2.3融资主要条件:①担保条件:除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不要求企业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担保条件。②专用账户:当银行同意授信后,企业供应商在该行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唯一收款账号。③支付约定: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应收账款质押查询和登记,合同履行并验收后,采购人需将采购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到约定收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