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投标人须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本项目采购标的其中一部分内容、数量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二)服务范围: 黄阁镇。
(三)服务要求:统筹全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挥“颐康中心”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的综合功能,并把上门服务、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颐康服务站、老年人活动站点和星光老年之家)纳入为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管理。
(四)服务时间(履行期限):采购期限拟为一年零一个月二十日(自2023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五)服务标准:达到采购人的服务要求和服务质量标准。
(六)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服务项目经费一览表
项目 |
釆购预算 |
运营经费 |
奖励经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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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 |
185.0685万元 |
155.0685万元 (自2023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1.评估为优秀:30万元/年; 2.评估为良好:20万元/年; 3.评估为合格:10万元/年。 |
奖励经费拨付存在时间差。经上级考核后,全额拨付给中标人,具体以区实际拨付金额和时间为准。 |
采购包1(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采购期限拟为一年零一个月二十日(自2023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一、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文件要求提供服务,主要包括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防、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的申请和管理,经费由区财政下拨,共75.4795万元(含奖励经费最高30万元,具体以区拨付为准)。助餐配餐另有市、区经费补贴(含运营补贴、送餐补贴),按实际服务人数计算。 颐康中心运营满12个月且经上级服务评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享受相应等级的服务奖励,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服务奖励。奖励经费将另外全额拨付给运营机构,具体以区实际拨付金额和时间为准。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服务经费分为五期支付(不含奖励经费),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预支付第一期费用5.4795万元,服务时间为2023年11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第二至五期,按2024年四个季度分为四期支付,每季度结束后支付上一季度经费,每期经费为1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计算为准。相关经费以上级拨付为准,根据最新政策调整而调整。经检查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方可予以拨款;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停发当期服务经费,整改完成后仅补发当期90%的服务经费,若整改后经检查评估仍“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拨付未拨付的所有服务经费。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二、上门服务。 (一)居家上门服务。服务对象主要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80周岁以上的独居老人等。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十项服务内容。经费由区财政下拨,约17万元(每月按实际服务情况进行结算,具体以上级下拨资金为准)。 (二)散居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主要为散居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其中全自理46元/月/人、半自理690元/月/人、全失能1380元/月/人,经费由区财政下拨,每月按实际服务人数及单价标准计算,约13万元(每月按实际服务情况进行结算,具体以上级下拨资金为准)。 符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对象,按较高标准享受补贴或者资助。 三、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颐康服务站、老年人活动站点和星光老年之家)。为辖内14个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包括7个颐康服务站、6个老年人活动站点和1个星光老年之家,经费由区财政下拨,共79.589万元。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预支付第一期费用9.589万元,服务时间为2023年11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第二至五期,按2024年四个季度分为四期支付,每季度结束后支付上一季度费用,每期经费为17.5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计算为准。相关经费以上级拨付为准,根据最新政策调整而调整。(每期按实际运营站点个数和服务月份计算,具体以上级下拨资金为准)。如服务期内有新增的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中标人须承诺一并开展运营管理服务,上级有运营经费拨付的,将另外拨付给运营机构。 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经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享受相应等级的服务奖励,奖励经费将另外全额拨付给运营机构,具体以区实际拨付金额和时间为准。 |
验收要求 |
1期:采购人按照本项目的服务要求和相关规定,对中标人进行履约验收。采购人将通过中标人和所拟派服务人员是否按照采购人要求和本项目需求提供服务和服务情况等内容进行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若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进行整改,若整改之后仍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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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社会服务 |
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服务项目 |
项 |
1.00 |
1,850,685.00 |
1,850,685.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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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需求 黄阁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位于黄阁镇南方公元小区公建配套物业内,承担统筹全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角色和功能,为充分发挥“颐康中心”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的综合功能,并把上门服务、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颐康服务站、老年人活动站点和星光老年之家)纳入为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管理。 服务对象:居住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有需求的60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及其他特殊困难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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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服务指标 参考广州市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镇实际拟定服务指标,详见下表。 表1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工作指标表
备注:业务开展过程中,考虑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相关安排计划的,需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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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承接机构要求 1.承接机构统一纳入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供应商库,具有“养老服务”资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开展服务。 2.按照合同、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约定提供服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承接机构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 3.严格按照合同等约定使用服务设施,严禁擅自改变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运营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或纳入医保定点。若非相关定点则需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或纳入医保定点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5.能有效管理项目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更新服务对象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服务对象的服务协议签约率及建档率达100%。 6.根据广州市南沙区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镇街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将分别在相应专项资金渠道中独立支付,需分别制定具有合理、详细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和测算明细,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承接机构应加强自身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服务项目相关经费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成账。每月及时向采购人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7.建立服务风险防范制度,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为工作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8.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财务、人事、运营、公共安全、卫生、资产、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制定完善的内部服务检查制度,每季度检查服务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9.承接机构需为项目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配备多功能打印机(具有彩打、复印、扫描、传真等功能)、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援设备,其中AED设备(目前已配备),须做好维护、培训、标识、指导使用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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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人员要求(具体以实际采购人确认为准) 1.承接机构应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14名工作人员,其中12名为全职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1名、社会工作者4名、养老护理员不少于2名(其中1名可兼职)、养老服务向导1名、护士1名、康复治疗师1名、医师1名(可兼职)、其他工作人员3名。其中,项目负责人须持社工或相关专业资格中级以上证书,具有公共服务场所管理经验(含养老、文体等各类公共服务场所)或养老服务管理工作经验;社会工作者须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养老护理员须持有养老护理相关专业技术证;养老服务向导经市、区民政部门培训上岗;康复治疗师、医生和护士须持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所有人员均须熟悉和掌握关于国家、省、市、区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规定,并能为本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专业指导与咨询答疑。 承接机构须与服务本项目的专职人员100%签订劳动合同,兼职人员100%签订兼职劳务合同,按规定为专职人员购买“五险一金”,为一.线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承接机构承诺在服务期内必须保证投入的工作人员数量不能减少,服务期中如有人事变动问题,须提前向采购人报备并征得采购人同意,保证能及时配齐报价时承诺投入的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以及各工作组部长人选须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方能上岗,部长以上人员薪酬须向采购人报备。若在项目开展中,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项目团队人员更换须向采购人报备同意后方可录用。承接机构若未按要求为本项目配齐具有资质的工作人员,按照空缺的人员数量和月数参考广州市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等相关文件规定扣除相应费用。承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或提供专业服务咨询答疑,均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合法性及专业性,杜绝安全风险及隐患,保障服务对象的相关合法权益。 (1)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的,保障上门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 (2)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应具有护理、康复治疗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3)提供医疗保健类服务的,应配备执业医生、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技师等专业人员; (4)承接机构应保障服务人员上岗前接受不少于5学时的岗前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政策法规、安全教育、服务规范等,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率达100%; (5)承接机构应保障服务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2学时的在岗针对性持续培训。 2.应配备具有财务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财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管理财务。 3.承接机构应保证工作人员接受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4.承接机构须根据本项目需要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具有资质并相对稳定,项目期间人员变动不能超过4人次,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管不能变动,如确需变动的,须先征得采购人同意,项目期间变动不得超过1人次。若项目开展期间人员流动超过4人次或项目开展一个月后仍未配齐具有资质的工作人员,承接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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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服务要求 1.严格按照《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开展服务。 2.定期针对辖内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颐康服务站、老年人活动站点和星光老年之家)开展督导巡查工作。 3.能够及时跟进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对村(居)开展服务的情况实现“一村(居)一档”。入档材料包括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颐康服务站、老年人活动站点和星光老年之家)的信息、服务设施台账、服务对象台账、相关督导检查记录等。 4.结合镇情民意,策划实施切实符合本镇的特色亮点服务项目内容,打造具有示范作用的综合性养老服务平台。 5.为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与频次、收费价格、人身财产安全、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详细具体的服务方案,并做好服务记录。每月对服务对象进行身体状况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制定个性化护理服务计划。 6.根据老年人失能情况,提供不同的文体娱乐活动,针对失能老年人设计适合其参与的活动方案。 7.制订投诉管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流程。设有意见箱或意见薄,至少每月统计一次意见,有相关跟进记录。服务项目任务指标完成率达到100%,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8.接受市、区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对市、区民政部门监督、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拨付未拨付的所有服务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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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保密要求 (一)承接机构须对本项目涉及服务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在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二)承接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服务对象信息及相关资料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用于任何非本项目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若出现批量泄露老人信息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解除项目合同,追回项目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承接机构在本项目终止后不得保留以任何形式存储的评估对象的任何信息数据,不得为其他的单位(包括自办单位)或项目提供相关数据信息,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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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其他事项 (一)项目开展期间如遇区划调整或相关行政部门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文件或标准规范发生变化的,根据区划调整情况或最新政策文件标准执行,具体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二)项目运营期间因业务等需要和第三方签订协议的,需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三)采购人、上级部门有权对承接机构服务产生的服务工单随时进行检查,承接机构应每周开展自查。如发现有异常工单,承接机构应立即整改并向采购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赔偿由承接机构负责。违规问题严重,或严重影响社会风气的且不能短期完成整改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拨付未拨付的所有服务经费。 (四)服务期间,承接机构因服务质量、物价问题收到各级部门、群众有效投诉的,采购人有权停发当期服务经费,整改完成后仅补发当期90%的服务经费。累计有效投诉10次(含)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拨付未拨付的所有服务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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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