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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多元化调解服务外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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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3210001202546 发布时间:2024-03-21 文档页数:81页 所需下载券:10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多元化调解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需求 

前注: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 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作为预付 款,每季度自收到成交供应商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以此类推至当年服务期满。每季度如有违约违纪,将扣除相应金额后付清。合同签订后,采购人预付合同价的40%,成交供应商需提供等额金融机构保函(见索即付)。(注:在签订合同时,如成交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按皖财购 (2022)556号规定,采购人不支付预付款。)   

2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

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项目概况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多元化调解服务项目是为推进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适当分流,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将纠纷化解在登记立案前。项目的主要任务是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建立健全诉前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机制,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当地,实现案结事了和涉诉信访的源头治理。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收取当事人基本信息材料,确认送达地址;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完成诉前委派案件接收、调解、结案及诉中委派案件的调解工作;制作规范的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按要求形成调解目录、卷宗、归档整理;运用音视频调解等法院委派的其他工作。

三、服务需求

(一)人员配备要求

1、项目负责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热爱法院工作;

(2)本科以上学历,法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专业优先;

(3)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沟通和协调能力,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水平;

(4)有相关业务服务内容工作经验和管理经验;

(5)富于创新精神和团队精神,勇于接受挑战;

(6)具备很强的政策法规意识和工作保密意识。

2、其他服务人员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热爱调解工作;

(2)高中以上学历,岗位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公检法司机关退休人员、退伍军人可以适当放宽人员配备要求;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工作责任感强,能吃苦耐劳,工作细致,承受工作压力,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事务性岗位的工作,岗位年龄在65周岁以下;

(5)能熟练操作计算机,会使用常用办公软件(如:Word、Excel),快速进行文字输入工作及档案整理工作;

(6)遵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日常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有律师资格、法律服务资格的,作为供应商项目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期间不得从事律师代理、法律服务工作。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工作人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项目人员入职资料须通过颍东区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审核。

(5)因违反管理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及解聘的人员;

(6)曾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其他不宜从事诉调对接服务工作情形的

(二)、办公设备要求

1、由颍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提供服务场地、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桌椅、文件柜、储物柜、办公网络及电话号码等)和办工用品;

2、由颍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提供办公设备及耗材;

(三)服务范围及要求

1、多元化调解辅助事务性工作

(1)诉调对接

诉调对接岗负责接收分流到诉讼服务组的诉前调解案件,根据诉前调解服务组的分案原则把所收案件分配至各个调解员,同时将调解成功和调解失败的案件进行整理,移送给立案庭。

(2)调解辅助

定期在调解室值班接待咨询,负责对当事人身份信息核实并留存复印件等材料。引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协助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根据调解情况,在调解中速录案件的询问笔录,快速完成生成电子稿件并在结束后引导当事人签名确认及移交调解员、告知调解组成人员通知书、调解协议等材料的送达。

(3)调解工作

服务要求:开展案件诉前调解工作,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主持调解过程,负责诉前调解案件的登记、接收、移送;负责核实收取当事人基本信息,确认送达地址;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完善诉前委派及诉中委派案件接收、调解(包括现场调解和运用音视频调解)、结案等工作;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笔录及调解卷宗目录、填写卷宗封面、归档整理等法院委派的其他工作。

(三)服务质量标准

服务质量标准:成交供应商服务团队人员按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规定进行辅助事务性工作,所完成的工作质量需达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要求。

四、报价要求

1、报价方式:

(1)☑总价报价:2、供应商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全年事务性工作处理、所有人员工资、社保费用、医疗费用、管理费用、材料费、一切税费(包括增值税发票)、保险费、培训费、资料等的全部费用。3、供应商需向项目工作人员支付合理的薪资待遇,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和措施,以保证项目高效稳定运营。4、调解成功案件的补贴条件和标准:经调解员调解,当事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笔录,申请撤诉或者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案件,案件补贴参照颍东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相关标准执行;

(2)□费率报价:;

(3)□单价报价:;

(4)□其他:;

备注:说明内容按照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五、其他要求

(一)工作模式要求

1、工作模式

调解服务板块:工作人员驻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采用定岗定编模式,由业务主管直接管理。

2、工作设备、办公用品、技术及劳动力

成交供应商负责组建服务团队提供高质量的辅助服务团队,相关设备及办公用品由供应商提供。

3、工装要求

成交供应商统一定制工装,工装须端庄、大方、稳重、素雅,并制作岗位工作证,工作人员须待人礼貌,有耐心,能吃苦,须保持干净、整洁的整体形象。

(二)管理要求

1、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守则和作息时间。

2、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要听从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的安排和分配,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完成事务类工作,遵守和维护工作秩序。

3、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任何非法或本项目范围外的活动,不得有意损坏、丢失、涂改、抽换、伪造档案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案件档案资料及带离开工作场所。如经发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有权终止该员工服务,并由成交供应商及时更换服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该员工法律责任。

4、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过程中,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有监督检查权。如发现问题有权向成交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整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及配套管理制度等正式回函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5、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有权监督成交供应商的相关工作,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改进意见,并进行服务效果评估,成交供应商应当积极配合,有效呈现服务效果。

6、成交供应商应按交接工作清单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服务工作,并按该工作清单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交付工作成果。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应对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工作成果按约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及评分。

7、成交供应商应充分发挥专业管理优势,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丰富多样的企业文化活动,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三)采购人职责范围

1、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负责协调各岗位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提供司法辅助综合事务咨询支持。

2、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应配合成交供应商开展各项培训、员工管理等事项。

3、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享有监督和检查权,并按约定时间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项目服务费用。

4、在服务期内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调配,因各种原因导致临时脱岗、不能胜任或不符合业务要求的工作人员进行更换的,成交供应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5、若有项目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暂时调整项目工作安排的,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有义务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告知成交供应商,便于成交供应商进行妥善的人力和流程安排,并另行协商工作计划。

6、应协助成交供应商完成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相关岗位服务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出现异常时及时给予修复或指导,如因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未及时修复或指导修复设备,导致工作延误或经济损失的,由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全部承担。

7、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有权保护项目服务人员的合法利益,因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未经过成交供应商同意擅自调整供应商项目服务人员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给成交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带来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承担责任。

8、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等需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配合的工作时,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

(四)成交供应商职责范围

1、应根据服务的项目选聘合格的人员承担服务工作,成交供应商保证使用在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项目上的员工是经过合法录用和考核管理的,确保服务事项顺利开展。

2、成交供应商应了解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等状况,负责组建服务团队,提供高质量的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并按约定保质保量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供服务,保证提供服务的团队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履行本项目要求。

3、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应积极寻求有效的管理手段,不断优化流程标准和服务规范。进驻本项目后,须按照采购人制定的地点调配并实行驻点制工作。需对驻点工作人员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培训或工作例会;合同期内如因各种原因有驻点工作人员离职或长期病休,成交供应商须能在10天内提供人员补缺;采购人有权根据工作需求,对于工作达不到要求或采购人认为不适合的工作人员,随时要求更换或退回,成交供应商接通知后须于10天内予以调换。

4、成交供应商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安徽省阜阳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原则。成交供应商负责完善工作人员的各项专业管理工作,还应负责工作人员的工伤、人身意外、劳资纠纷等造成的责任。

5、成交供应商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遵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有关规章管理制度。成交供应商的用工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成交供应商必须与招聘人员及时签订用工合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招聘人员缴纳各项保险等。

6、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或第三人人身以及财产损失,应由供应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成交供应商项目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工伤或其他人身损害的,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成交供应商任一方应及时将项目服务人员送至医院救治;事发后24小时内以书面告知对方,成交供应商办理工伤申报、伤残鉴定申请、待遇理赔等事宜。

8、成交供应商应协助、配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对辅助事务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排查工作。

(五)保密要求

1、成交供应商与颍东区人民法院签订《保密协议》。成交供应商在进行服务过程中,必须确保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的信息安全,未经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和转移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并为其保密。因成交供应商员工泄露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工作秘密造成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赔偿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损失,成交供应商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该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2、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应严守在履行本合同中通过各种方式知悉的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技术秘密和其他业务信息,不得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以外第三人以任何方式泄露,双方还需签订《保密协议》,并提交壹份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备案。

3、服务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返还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服务过程中取得的任何材料,不得存留原件或复制品。

(六)其他要求

1、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蓄意破坏设备设施、违反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违反规定公开发布敏感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实则视为成交供应商严重违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若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违反其服务承诺或本采购文件的要求三次或以上,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有权拒绝支付本期项目服务费。

3、每季度由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评定上季度服务绩效,季度累计分数平均值作为考核得分。每季度服务期结束后,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根据附件(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综合事务性工作社会化服务考核指标)载明的方法进行扣减:

(1)考核得分≥90分的,年度合同价款不扣减;

(2)90>考核得分≥80分的,扣减年度合同价的1%;

(3)80>考核得分≥70分的,扣减年度合同价的2%;

(4)70>考核得分≥60分的,扣减年度合同价的3%;

(5)考核得分<60分的,扣减年度合同价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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