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需求
(一)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8】13号),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1】12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项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沈民发〔2021〕18号)提出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职责分工、服务内容、建站方式、建站标准及沈阳市民政局在乡镇(街道)全覆盖建站的最新工作要求,全面做好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项目。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升基层民政经办服务能力为重点,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支撑,坚持以民为本、政府主导、循序渐进、部门协同的原则,全面加强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发展基层社会工作人才(以下简称“社工”)队伍,着力解决基层民政工作力量不足问题,提升基层民政服务水平。
2.任务目标 大力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培育扶持一批扎根基层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建成一批示范性社工站,带动实施一批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加快建设一支专业化、本土化社工队伍,推动形成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特色品牌。
3.职责分工
(1)组织部负责统筹指导民政局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对承接主体实施资金监管和服务监管,每半年对社工站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对服务活动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财政局统筹做好社工站项目经费筹集和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相关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鼓励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2)民政局作为购买主体依法依规与服务承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统筹实施本区域内社工站项目,督促乡镇(街道)为社工站设置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政府投资购买设施设备,监督承接机构按标准配备驻站社工;在沈阳市民政局的统一指导下,就相关政策法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对社工站负责人员和社工进行培训;每季度对社工站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3)承接主体应向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经验等相关信息;按照服务合同设立服务站点,与驻站社工签订劳动合同,组织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民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承接主体
1.依据沈阳市有关文件要求,社工站项目购买主体是新民市民政部门,社工站项目承接主体主要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中应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
2.无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誉良好,各乡镇(街道)社工站由承接主体根据合同要求派驻社工实施服务项目。
★(四)服务要求
1.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项目支出审批制度,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补助资金,无明确标准规定的列支名目,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乡镇(街道)社工站需培养社会工作者。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沈阳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项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3.宣传推广。建立社工站宣传平台,项目实施地醒目位置应公示项目名称、执行单位、服务人员、服务内容等基本信息,在新闻媒体上做好宣传推广。
4.直接服务对象对服务项目知晓度100%,满意度90%以上。
5.成果总结。经典案例的收集、整理,承接机构开展案例评选活动,梳理出经典服务案例。对阶段性和全年性各项工作进行总结。
★(五)服务内容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要在新民市民政局领导下,围绕社会救助、儿童关爱、为老养老服务、社会事务、社区治理等领域开展多样化、专业化服务。未经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纳入购买服务范围,避免社会工作行政化风险。
1.社会工作服务站服务内容:
(1)开展社会救助服务。协助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包括主动排查发现困难家庭,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状况进行走访调查、评估、复核、登记建档,实施社会救助对象信息管理,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等救助政策宣传咨询,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救助资源链接、生活照料及心理疏导等服务,开展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2)开展儿童关爱保护服务。配合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入户探访、信息管理,权益维护和健康教育等服务。为有需求的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救助等服务,参与涉及相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教育矫治等服务。协助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
(3)开展为老养老服务。对特困供养、农村留守、建档立卡等老年人群体开展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会支持、社区参与、权益保障等服务。统筹链接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涉老社会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开展敬老助老服务。
(4)开展社会事务服务。宣传婚姻、殡葬、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等政策法规,倡导婚俗、殡葬改革,开展婚前辅导、婚姻家庭辅导,引导文明节俭办红白事。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开展需求评估、心理辅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5)开展村(社区)治理服务。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支持和培育志愿服务组织、村(社区)社会组织等公益性机构。根据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承接和实施服务项目,促进社会组织、社会资源和各类村(社区)主体有序参与。推动村(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在村(社区)参与、村(社区)融合、村(社区)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协助乡镇(街道)做好人员装户图、资源装户图信息录入及更新工作。
2.专业社工服务要求:
(1)村(社区)调研,根据需求调查结果,撰写综合性需求调查报告1份,制定出年度可行项目计划。
(2)困难群体建档率达100%,对困难群体进行分类。困难群体探访服务,每个乡镇(街道)社工站不得低于30人包括5名困境儿童(每名服务对象探访不低于2次/年),同时健全探访服务档案,服务档案规范完整。
(3)开展个案工作,每个乡镇(街道)个案开案不少于10例,每个个案服务次数不低于5次/年,结案不低于50%。
(4)每个乡镇(街道)完成小组活动不少于6个/年,每个小组参加人员不少于5人,小组成员参加小组活动次数不低于3次。
(5)每个乡镇(街道)社工站在村(社区)层面开展社区活动不少于1场,村(社区)活动人数不低于30人。带动五社联动志愿者不低于15人/乡镇(街道)。各项服务、活动须留存音像资料予以佐证。
(6)践行“两邻”理念,充分发挥“五社联动”优势,通过培育村(社区)社会组织、培养村(社区)能人等方式,辅助成立社会组织联合会,孵化培育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至少1家备案村(社区)社会组织或备案管理的村(社区)社会组织。
(7)经典案例的收集、整理,承接机构开展案例评选活动,梳理出经典服务案例。
(8)每月至少更新上报一条社工站的活动,宣传内容可围绕社工站服务内容进行,比如社工风采、社工服务心得/反思、社工成长历程、社工站的典型案例、服务对象的故事分享、日常活动报道、每月工作简报等。争取在省、市、县级媒体宣传报道。
(9)承接主体自身具备督导及培训的能力。实施项目过程中能够独立完成调研、督导、培训、内部团队建设等能力。聘请专家或专家团队,为驻站社工提供专业督导和培训。(每季度至少1次)
(10)人员管理。建立人事管理制度、考勤考核制度,及时报送日志、每月总结等进行管理考核。
★(六)人员配置
每个社工服务站须足额配备2名专职驻站社工,驻站社工要求新民市本地户籍(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新民户籍的也可),年龄40岁以下(五险含在人员工资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指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毕业,或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党员、大学生基层服务岗位人员优先,乡镇(街道)原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优先。驻站社工3年内应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