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334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在泉州市全域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县级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开展 21 种矿产资源中市、县两级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的矿产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和经济价值估算,配合开展优化资产价格体系有关工作,协调所属县级开展补充收集各类资源价格信号工作,对县级提供的资产清查成果进行预检、汇总。
二、技术要求
(一)工作内容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334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泉州市级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
1.会同市本级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并指导县级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1)编制泉州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级实施方案框架,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编制《泉州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2)会同市本级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做好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县级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21种矿产资源中市、县两级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的矿产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和经济价值估算。
2.配合开展优化资产价格体系有关工作,协调县级开展补充各类资源价格信号工作。
3.开展县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市级预检。
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对所辖各县(市、区)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过程质量检查,规范各县(市、区)试点工作质量。
按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要求,一是对各县(市、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质量预检,形成预检报告;二是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根据市级、省级、部级检查的问题进行整改,复核各地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预检内容包括:
(1)各县(市、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所需基础资料的合理性检查,各项基础资料是否属于经上级审定的数据;
(2)各县(市、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数据库成果的逻辑性和质量检查,检查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是否存在重叠、是否缺漏,数据库成果是否符合《技术指南》的要求。
(3)各县(市、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各项报表填报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检查,检查各表格数据填报单位是否准确,各表之间统计表与明细表总数是否一致,是否与数据库汇总数据一致。
(4)各县(市、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的完整性检查,是否包括完整的数据库、报表体系和报告,并对数据库、报表、报告的内容进行检查,确保无缺漏,无重复。
4.开展县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市级汇总。
整合各县(市、区)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汇总为全市(不含晋江市、南安市)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按县域分全市(不含晋江市、南安市)各县(市、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共11个县级单元成果汇总,按资源类型分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和海洋、水等7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数据库成果、报表成果汇总,并相应形成泉州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二)工作依据
(1)《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技术指南》(试行稿);
(2) 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3) GB/T 18507-2014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4) GB/T 18508-2014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5) GB/T 28405-2012 农用地定级规程;
(6) GB/T 28406-2012 农用地估价规程;
(7) 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8) TD/T 1009-2007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9) TD/T 1052-2007 标定地价规程;
(IO) LY/T 1812-2021 林地分类;
(11) LY/T 2407-201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12) LY/T 1721-2008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
(13) LY/T 2908-2017 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
(14) GB/T 26424-2010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15) LY/T 1955-2022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
(16) LY/T 1956-2022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17) LY/T 2893-2017 林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
(18) GB 19377-2003 天然草地退化、沙化、盐渍化的分级指标;
(19) GB/T 34751-2017天然草地利用单元划分;
(20) NY/T 635-2015 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
(21) NY/T 1233-2006 草原资源与生态监测技术规程;
(22) NY/T 1579-2007 天然草原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23) NY/T 2997-2016 草地分类;
(24) NY/T 2998-2016 草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
(25) 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26)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334 号);
(27)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清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28) 其他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技术规程、规范等。
(三)主要工作成果
1.泉州市全民所有土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未确定使用权人建设用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数据库成果;
2.泉州市全民所有土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未确定使用权人建设用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汇总表成果;
3.泉州市辖属各县(市、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市级预检报告;
4.泉州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以上要求如果与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现行规章、规范相冲突或要求不一致,以新规定的为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四)工作要求
(1)工作范围
①资产清查试点范围:泉州市(不含晋江市、南安市)
②研究对象: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和海洋、水等7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2)进度安排
按照市局要求的时间节点开展项目工作。
(3)保密要求
本次项目工作的有关资料、数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以及数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数据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
2 |
★ |
交货地点 |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 |
★ |
交货条件 |
提交经采购方确认合格的项目成果。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项目通过采购方组织的验收。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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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2、提交项目工作成果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3、项目通过采购方组织的验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
其他商务要求:
7、违约责任
7.1因成交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成交人违约,成交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7.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视为成交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7.3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成交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7.4成交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采购人有权提出赔偿。
7.5因成交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7.6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7.8本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8、投标报价
8.1按采购文件要求,将项目全部服务内容完成直至最终验收合格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所需的人员工资及各种福利费、综合管理费、利润和税费(为完成本项目采购包内全部服务工作所产生的全部税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
8.2本项目成交价在合同期内为一次性包干价,成交金额不再调整,如有漏项,视同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成交人应考虑由此带来的的风险及不可预见的损失。服务内容中未体现,但对于项目整体服务或通过最终验收须完成的其他内容,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服务,费用均含在成交总价中;供应商在报价时须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成交后不得拒绝。
8.3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壹佰肆拾万零壹仟玖佰元整(¥1401900.00元);磋商响应供应商的首次报价及最后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控制价,否则其响应无效。
四、其他事项
1、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采购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2.1凡参与政府采购并依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均可使用政府采购合同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可在“政采贷”模块进行具体操作。 2.2企业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可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查询。 2.3融资主要条件:①担保条件:除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不要求企业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担保条件。②专用账户:当银行同意授信后,企业供应商在该行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唯一收款账号。③支付约定: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应收账款质押查询和登记,合同履行并验收后,采购人需将采购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到约定收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