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对福安市14个主要乡镇的安全利用类耕地实施安全利用措施,实施集中示范区建设、面上推进区建设、技术培训、二次污染防治、效果评估及跟踪检测。项目实施总面积21944.58亩,完成福安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任务21944.58亩,且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措施实施当季收获的农产品中重金属(镉、铅、砷、汞、铬)的超标率≤7%),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合同包一
1.建设内容:
1.1入户调查(评审指标项1)
入户调查:项目实施前准确摸清福安辖区内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农业利用方式、主栽作物品种及其面积和分布情况等,根据入户调查结果,统计休耕地、木本果园地、林地、苗圃、茶园、花卉地、水产用地、政府征用地等,确定实施安全利用措施的实际耕地面积。
1.2实施区建设
1.2.1 安全利用措施实施区域
根据2019-2022年福安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实施情况和2022年福安市农产品产地长期定位监测数据结果汇总分析,福安市耕地土壤总体呈酸性~强酸性,仅有个别点位呈中性或碱性。土壤重金属污染主要以镉和铅为主,个别存在铬超标现象。农产品重金属主要污染物为镉、铅和铬。水稻出现镉、铅超标,番薯出现铅超标,葡萄出现铬超标。(评审指标项2)
根据项目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现状,农产品超标情况,地块种植情况分析,2024年福安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面积为21944.58亩,采用六种安全利用技术模式,其中葡萄地块(松罗乡尤沃村、湾坞乡(半岭村和炉山村))2091亩,水稻地块3015亩(晓阳镇马洋村,溪柄镇(田坂村、溪柄村、水田村),赛岐开发区加招村,下白石镇(下白石村、白招村),湾坞乡徐江村,溪尾镇林洋村),蔬菜417亩(溪尾镇林洋村,湾坞乡白莲村),共5523亩耕地,采取土壤原位钝化、品种调整和水分管理等安全利用措施;其余16421.58亩耕地进行协同监测工作。(评审指标项3)
具体措施如下:
技术模式I:土壤调理剂+优化施肥
适用范围:松罗乡尤沃村,主要种植葡萄,共332亩。土壤pH呈酸性,且土壤镉、铅含量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农产品重金属含量未超标。(评审指标项4)
具体措施:①施用石灰石粉或白云石粉200 kg/亩;②不施酸性肥料、含氯的肥料。(评审指标项5)
技术模式Ⅱ:低富集品种种植+土壤调理剂+水分管理
适用范围:晓阳镇马洋村,溪柄镇(田坂村、溪柄村),赛岐开发区加招村,下白石镇(下白石村、白招村),湾坞乡徐江村,溪尾镇林洋村,主要种植水稻,共2980亩。土壤pH呈酸性,且农产品镉、铅含量超标。(评审指标项6)
具体措施:①施用石灰石粉或白云石粉250 kg/亩;②水稻建议优先选种粳稻、谷优3301、黄华占、世纪137、甬优1540、中浙优10号、昌两优、馥香占、隆两优534等品种;③水分管理建议:水稻采用生育前期全程淹水、后期尽量减少拷田天数的灌溉方式,有助于降低稻米中镉、铅的累积。(评审指标项7)
技术模式Ⅲ:低富集品种种植+土壤调理剂+水分管理
适用范围:溪柄镇水田村,主要种植水稻,共35亩。土壤pH呈中性,且农产品镉含量超标,土壤重金属含量未超过风险筛选值。(评审指标项8)
具体措施:①施用沸石250 kg/亩;②水稻建议优先选种粳稻、谷优3301、黄华占、世纪137、甬优1540、中浙优10号、昌两优、馥香占、隆两优534等品种;③水分管理建议:水稻采用生育前期全程淹水、后期尽量减少拷田天数的灌溉方式,有助于降低稻米中镉的累积。(评审指标项9)
技术模式Ⅳ:低富集品种种植+土壤调理剂+优化施肥
适用范围:溪尾镇林洋村,湾坞乡白莲村,主要种植蔬菜,共417亩,土壤pH呈酸性,且土壤镉、铅含量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农产品镉、铅含量超标。(评审指标项10)
具体措施:①施用石灰石粉或白云石粉250 kg/亩;②蔬菜建议优先选种芦柑、高粱、茭白、葡萄、豇豆、四季豆、南瓜、香蕉等;③不施酸性肥料、含氯的肥料。(评审指标项11)
技术模式Ⅴ:土壤调理剂+优化施肥
适用范围:湾坞乡(半岭村和炉山村),主要种植葡萄,共1759亩,土壤pH呈酸性,且农产品铬超标。(评审指标项12)
具体措施:①施用有机肥250 kg/亩;②不施酸性肥料、含氯的肥料。(评审指标项13)
技术模式Ⅵ:协同监测
适用范围:城南街道,城阳乡,甘棠镇,穆阳镇,穆云畲族乡,赛岐开发区(除加招村),赛岐镇,社口镇,松罗乡(除尤沃村),湾坞乡(除白莲村、半岭村、炉山村和徐江村),溪柄镇(除水田村、田坂村和溪柄村),溪尾镇(除林洋村),下白石镇(除白招村和下白石村)。农产品五种重金属含量均未超标,主要农作物为水稻、蔬菜、葡萄、茶叶等,共16421.58亩。(评审指标项14)
具体措施:根据每百亩至少一个点位的原则进行布点,共布设170个点位,点对点采集土壤和农产品样品。(评审指标项15)
1.3 协同监测
根据2022年农产品产地长期定位监测和福安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效果评估结果,协同监测地块采集的农产品样品检测结果均合格,因此该地块今年采取协同监测措施。监测点位及频率:在项目实施地块(扣除农艺调控措施地块)上开展协同监测工作,共16421.58亩,根据每百亩至少一个点位的原则进行布点,共布设170个点位,点对点采集170个土壤样品和170个农产品样品。实际采样时,结合现场地块分布情况,适当做出调整。监测频率,土壤1次,农作物1次。(评审指标项16)
检测项目包括:土壤测定pH值、8项重金属(镉、铬、砷、铅、汞、镍、铜、锌)全量;(评审指标项17)
农产品测定8项重金属(镉、铬、砷、铅、汞、镍、铜、锌)含量。(评审指标项18)
农产品样品与土壤样品一对一协同采集。(评审指标项19)
1.4 农业投入品监测
1.4.1农业投入品监测包括:土壤调理剂、有机肥等的监测,具体如下:
检测指标: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等投入品中Cd、Hg、As、Pb、Cr 5种重金属含量,不能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规定的筛选值,或者治理区域耕地土壤中对应元素的含量。(评审指标项20)
1.4.2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施用的石灰粉、有机肥、钝化剂、土壤调理剂等投入品中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含量,不能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规定的筛选值、或者治理区域耕地土壤种对应元素的含量。(评审指标项21)
要求:①投标人采购的生石灰 白云石粉,需有自身企业标准,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主办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的,提供投标截止前近六个月内检测合格的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包含pH、钙镁氧化物和重金属限量等检测指标,检测指标能优于企业标准的。(须提供投标供应商制定的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截图及检测报告复印件)。(评审指标项22)
②投标人提供的有机肥土壤调理剂(使用的产品获得有机投入品认证的,至少在项目地为酸性土壤开展过验证试验并取得具有CMA或CNAS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要有正式登记证(网查截图及登记证检测报告复印件)。(评审指标项23)
1.4.3二次污染防治(评审指标项24)
(1)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对清洁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大气环境、农作物产生二次污染,及采取实施人员职业健康防护、周围居民警示、历史文化遗迹保护等措施。(2)项目实施过程中,需着重注意农业投入品二次污染问题,土壤交叉污染问题,重点保护项目区外耕地土壤不受本项目土壤影响。
1.5常驻项目人员要求(评审指标项25)
1.本项目实施过程需投入的人员均需投标单位本单位人员(罗列清单、学历证书、需提供近投标截止时间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若为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负责人需要至少1人。
(3)项目技术人员需要至少1人。
(4)其他人员需要至少2名。
合同包二
1.效果评估及跟踪监测。
1.1效果评估的方法与范围(评审指标项1)
通过评估实施区域内农产品质量达标情况,反映安全利用措施对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效果,得出实施区域内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总体评价结论。评价范围应与安全利用范围相一致。
1.2 工作内容(评审指标项2)
效果评估工作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2.1制定效果评估方案(评审指标项3)
在效果评估工作开展之前,应制定采样布点方案,明确样品的采集方法和采样数量等,确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效果评价方法等内容。
1.2.2采样单位的布设(评审指标项4)
本项目安全利用类耕地为21944.58亩,按照每百亩至少1个点位的密度布设采样点位,共布设220个取样点,采集220个农产品样品。实际采样时,根据作物类型,结合现场地块分布情况,适当做出调整。
1.2.3农产品样品的采集(评审指标项5)
效果评估的农产品,应优先采集水稻;如果该网格中没有水稻,则采集网格中主要农产品。采样时,按照预定的地点和经纬度,在田间确定农产品采样小区(自然田块)。如果预设的采样点位所在的田块上,种植的农产品不是水稻或网格中的主要农产品,可以向四周适当位移。农产品采样按照常规方法进行,采样时要做好采样记录,拍摄采样点和景观照片。农产品采集后,要尽快送到实验室进行处理。
1.2.4 样品的检测(评审指标项6)
农产品样品测定8项重金属(镉、铬、砷、铅、汞、镍、铜、锌)含量(稻米砷以无机砷含量为主)。
1.2.5 评估方法(评审指标项7)
根据《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 3343-2018)中的监测点位上的农产品可食部位中目标污染物单因子污染指数算术平均值和农产品样本超标率判定治理区域的治理效果。
(1)农产品可食部分中目标重金属的单因子污染指数
农产品中目标污染物单因子污染指数均值按(1)计算:
(1)
式中:
E平均—治理效果评价点位所采集的农产品中目标污染物单因子污染指数算术平均值;
n—治理效果评价点位数量,单位为个;
Ai—农产品中目标污染物的实测值,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Si—农产品中目标污染物的限量标准值,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2)农产品样本超标率
农产品样本超标率按式(2)计算:
(2)
式中:
R—为农产品样本超标率,单位为百分率(%);
Et—为农产品样本超标总数,单位为个;
Mt—为监测样本超标总数,单位为个。
治理后,当季农产品中目标污染物单因子污染指数均值显著大于1(单尾t检验,显著性水平一般小于或等于0.05),或农产品样本超标率大于10%,则当季效果为不达标;同时不满足以上2个条件则判定当季效果为达标。如耕地污染治理措施不符合(投入品超出GB 15618规定的筛选值)或(减产超过10%),则直接判定为不达标如下所示:
农产品中目标污染物单因子污染指数算术平均值(E平均) |
农产品样本超标率(%) |
污染治理效果等级 |
>1注1 或 >10 |
不达标 |
|
耕地污染治理措施不符合注2或注3 |
||
<1或与1差异不显著且≤10 |
达标 |
注1:要求单尾t检验达到显著性水平(显著性水平一般小于或等于0.05);
注2:耕地治理措施不能对耕地或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治理所使用的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等耕地投入品中镉、铅、汞、砷和铬5种重金属含量,不能超过GB 15618-2018规定的筛选值,或者治理区域耕地中对应元素的含量;
注3:耕地治理措施不能对治理区域主栽农产品产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种植结构发生改变的,治理区域农产品单位产量(折算后)与治理前同等条件对照相比减产幅度应小于或等于10%。
(3)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参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1〕97号),某市、县(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公式如下:
式中:
A:某市、县(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B:某市、县(区)已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措施,实现安全利用的安全利用类耕地面积;
C:某市、县(区)已实施严格管控类措施的严格管控类耕地面积;
D:某市、县(区)受污染耕地面积,以当地政府审核通过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为准,包括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面积之和。
安全利用类措施包括:石灰调节、优化施肥、水分调节、低积累品种替代、土壤调理、生物修复、叶面阻控等措施,可参考《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推荐技术名录(2019年版)》。严格管控类措施包括种植结构调整、休耕、退耕还林还草等。如果某耕地既实施了安全利用类措施,也实施了严格管控类措施以及已经改变用途,均纳入C类面积计算。
1.3编制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标项8)
安全利用结束时,编制福安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效果评估报告。评价报告应详细、真实并全面的介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效果评估过程,并对安全利用效果进行评价,给出达标或未达标的结论。
2.项目监理
2.1 监理目标与范围(评审指标项9)
耕地安全利用监理应包括对协同监测的监理、实施区地点和面积落实的监理、土壤钝化剂、有机肥施用的监理以及日常管理的监理。监理人员应该在监理过程中现场填写监理日志(包括异常情况、每日施工进展、旁站监理、施肥、钝化剂监理表),拍摄主要的照片或视频,抽取实物样品等。
2.2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
2.2.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评审指标项10)
在受到建设单位工作委托后,监理单位应认真阅读实施方案,理解实施方案的要求。要收集相关的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监理方案。监理方案应通过论证后方可实施。
2.2.2 项目实施阶段监理(评审指标项11)
施工监理以旁站式监理为主,即现场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施工方进行协商沟通,并向业主报备。必要的时候要召开监理会议讨论协商。按照施工监督要求,阶段性地出具施工进度的证明。
2.2.3 项目验收阶段监理(评审指标项12)
安全利用项目完成后,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安全利用项目施工监理总结报告,接着参加项目验收现场检查会议,最后参加安全利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3.项目目标:完成耕地安全利用任务19515.2亩,使项目区内农产品重金属达标率达到93%以上。(评审指标项13)
4.验收要求(评审指标项14):实施效果以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结果为准。要求在项目区内,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采集150个土壤样品和150个农产品样品进行检测。使用土壤调理剂的田块土壤Cd和Pb的有效态降低20%以上,农产品五项重金属达标率93%以上。
监理方应提供监理报告,如实叙述和总结监理的结果。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方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秉持科学、公正、中立的态度开展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工作,应提交一份效果评估报告和跟踪监测报告,如实陈述和分析监测结果。最后由采购人业主组织一次专家验收会议,验收会对项目是否合格提出明确意见。
5.工期要求:(评审指标项15)
实施时间为1年(至2024年12月底前)。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作(由于季节原因而无法获得农产品,可以适当延后)。 |
2 |
★ |
交货地点 |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 |
交货条件 |
验收合格后交付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及相关文件要求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2、项目进度完成 50%,达到付款条件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3、待项目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
7 |
★ |
其他 |
因系统格式原因,对序号6合同支付方式进行补充,如若是除中小企业外的企业中标,按以上序号6执行,如若中小企业中标,则按以下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2、项目进度完成50%,达到付款条件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3、待项目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
采购包2: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监理、效果评估及跟踪监测服务等交付工作(由于季节原因而无法获得农产品,可以适当延后)。 |
2 |
★ |
交货地点 |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 |
交货条件 |
验收合格后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按照招标文件、合同及相关文件要求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2、待项目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
其他商务要求
采购包1、包2:
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果中标人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或者因中标人违约导致采购人解除合同的,中标人应向采购人赔偿已付服务费的100%,并归还采购人预付的全部服务费。
2、合同项目经验收不合格的,因中标人造成的返工、整改等所涉及的费用及延误工期给采购人遭受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3、对于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以及属于采购人的调查成果,中标人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中标金额的20%的损失费并要求中标人追回调查成果及资料等,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非主体、关键性工作、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