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内容:
1、因固始县污泥处理厂暂未建成投入使用,现阶段污泥处置能力不足、无法及时进行处置等原因,造成固始县现有蓼东、产业集聚区、史河湾集聚区三座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无法及时处理,极大的影响了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及周边环境,因此,拟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一家污泥临时处置单位,在现有污泥临时处置能力不足时,可以及时进行临时处置。
2、本次污泥临时处置综合利用服务项目包括:固始县现有蓼东、产业集聚区、史河湾集聚区三座污水处理厂2024-2026年三年共计产生污泥约5.4万吨,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污泥临时处置量按单价据实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有可能会与预算金额有偏差)。
3、投标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委托临时处置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可利用处理,最终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4、投标人现有日处理能力应能够满足处置需求。
5、付款办法:以中标人污泥临时处置量为基准,依照合同单价确定污泥临时处置费用,中标人在完成月度工作后,向采购方递交污泥临时处置费用支付函及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污泥处理量。
二、污泥临时处置要求
1、中标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处理工艺、处理方法和防治污染措施做好污泥的无害化处置;
2、中标方应当随时接收污泥,不得拒收;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生产时,应当提前向采购人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由采购人指定其他有处理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3、中标方应严格执行相关单位对污泥处理过程中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规定;
4、中标方必须达到环保部门相关政策要求,并办理项目环评及排污许可证;
5、中标方污泥临时处置场地必须在固始县域内。
注:由于固始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2022-2023年度污泥临时处置项目(采购编号:2022-11-23)合同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持污水处理厂过渡期期间正常运营,业主委托原处置单位在过渡期间继续运营服务至本项目合同签订日止,过渡期所产生的运营费用据实结算,经采购人审核无误后,由本项目中标方支付给原运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