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按照广东省“民生十大工程”五年行动计划、2024年省和湛江市十件民生实事工作部署以及省、市局关于食品抽检工作的有关安排,科学统筹食品抽验任务,提高食品抽检工作成效,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检验量(批次)分配任务为2401批次。必检品种、项目见附件:《2024年广东省市、县食用农产品必检品种、项目表》。
采购包1(2024年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工作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2024年12月前完成。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完成整体项目且经采购人验收通过后,由成交供应商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发票及结算资料,采购人原自收到发票后10 个工作日内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 2、成交供应商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1)合同;(2)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合同总额等额的发票。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否则采购人有权延迟支付;(3)成交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
验收要求 |
1期:1、检验结论、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的告知与送达:采购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制定具体要求,供成交供应商执行。 2、检验结果的评估:成交供应商应指派专人负责整理、分类、汇总抽检数据。成交供应商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原因及危害性分析评估,并出具分析评估报告,提出下一步检测意见和建议。 3、对被抽检单位异议的处理以及复检:(1)协助采购人处理被抽检单位提出的异议申请。(2)如有需要,积极配合有关复检工作。(3)具备复检机构资格的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指定的复检任务时,应予以受理。特殊情况不能接受的,复检成交供应商应说明理由并与采购人协商解决。 4、涉及抽检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成交供应商必须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5、为保证检验报告及有关公文的顺利送达,邮寄必须选择EMS(或顺丰快递)。邮寄所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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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2024年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工作项目 |
项 |
1.00 |
2,000,000.00 |
2,00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2024年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工作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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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作内容: 2024年湛江市霞山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覆盖30个食品大类,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省十件民生实事食品抽检工作完成不少于2401批次监督抽检任务。其中,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少于567批次。 1、1—6月,依法依规确定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承检机构,均衡推进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确保抽检任务“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2、7—9月,各部门要持续均衡推进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完成全年计划任务量的75%。 3、10—12月,各部门完成全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任务,并对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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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抽样工作实施: 1.抽样时间: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确定时间。 2.抽样地点:根据采购人实际工作要求确定具体抽样地点。 3.抽样人员:每次抽检由成交供应商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抽样。 4.抽样办法:根据检验项目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采样方法及采样数量抽取样品,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 5.检验依据: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或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量值及国家指定的特定检验方法等进行检验。应急情况下,可采用经科学验证的参考方法和内部方法。 6.样品运输: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响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识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7.交通工具:成交供应商单日能安排配套的抽样车辆2台(提供行驶证)。 8.样品检验: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并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 9.结果判定: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定本批次食品样品抽检不合格。 10.结果送达: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检验完毕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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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验工作的实施 1.检验依据:食品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检的判定依据。 2.检验项目:详见附件:《2024年广东省市、县食用农产品必检品种、项目表》。 3.检验时间:从样品抵达实验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4.成交供应商对其抽取的样品负责,检验结果反映对送检样品的真实评价。 5.成交供应商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验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成交供应商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并承诺采购人开展抽检及后续工作,应安排专人与采购人联系,并提供手机、QQ、邮箱等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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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验结果的处理 1.检验结论、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的告知与送达:采购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制定具体要求,供成交供应商执行。 2.检验结果的评估:成交供应商应指派专人负责整理、分类、汇总抽检数据。成交供应商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原因及危害性分析评估,并出具分析评估报告,提出下一步检测意见和建议。 3.对被抽检单位异议的处理以及复检: (1)协助采购人处理被抽检单位提出的异议申请。 (2)如有需要,积极配合有关复检工作。 (3)具备复检机构资格的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指定的复检任务时,应予以受理。特殊情况不能接受的,复检成交供应商应说明理由并与采购人协商解决。 4.涉及抽检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成交供应商必须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5.为保证检验报告及有关公文的顺利送达,邮寄必须选择EMS(或顺丰快递)。邮寄所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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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急工作的实施 1.采购人需要实施应急、执法等抽检时,由成交供应商协助采购人制定抽检方案。 2.成交供应商应快速出动配合采购人开展应急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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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抽检项目的计价 1.成交供应商的单项检验项目检验费报价不得高于《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粤价[2002]170号)中给出的检验费最高限价。所检项目未在粤价[2002]170号文中定价的,根据采购人市场调查结果限价。 2.本项目的检验费用包含成交供应商完成项目总体要求的服务项目工作的一切费用,为人民币含税全包价,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服务过程的车辆及相关检验设备购置及试剂试纸耗材等费用;购买样品的费用;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费用及其送达采购方费用;一切可见或不可见之车辆养路费、车辆保险费、车辆保养、维修、燃油费、车辆设备折旧费、所有设备的维护费和清洁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社保、保险、福利、管理费、风险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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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服务要求 1.技术服务 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工作需求,提供以下技术服务: (1)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中的咨询、检测、宣讲、培训等服务。 (2)新闻发布、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中的技术支持。 (3)安排专家接受咨询、参加研讨、提出建议等。 (4)其他根据工作提出的技术服务。 2.服务团队 检测或抽样人员应具有省级或以上食药监系统、农业系统、质监系统、协会等其中之一颁发的与食品检测或抽样相关的培训合格证书。 3.服务设备 (1)具有满足本项目抽样所需的基本抽样工具。 (2)具备承担检测任务所需的基本检测仪器设备(包括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四款仪器设备)。 (3)具备承担检测任务所需冷藏、冷冻库且容积不少于100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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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它要求 1.成交供应商有不能检验的项目必须备注说明。 2.未征得采购人同意前,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 3.成交供应商的检验任务必须由其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实验室负责检验。 4.成交供应商必须如实提供投标所需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5.成交供应商应建立食品检验业务信息化系统,与采购人的食品抽样检验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并按照采购人要求按时将有关数据、材料导入或录入食品抽样检验系统。 6.根据工作需要,采购人对各成交供应商的承检任务及经费可以适当调整,成交供应商应该同意。 7.本项目需求中未作细化详尽的地方,采购人将在抽检开始前制定具体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应遵守执行;当政策法规发生调整或者工作形势发生变更,采购人可以与成交供应商沟通调整有关抽检操作要求。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