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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选择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上半年食品生产环节和2024年下半年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抽样检验承检机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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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6250001435575 发布时间:2024-06-25 文档页数:87页 所需下载券:10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选择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上半年食品生产环节和2024年下半年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抽样检验承检机构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次项目分四个采购包进行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采购包号

采购标的(采购内容)

采购预算

1

选择食品(含保健食品、固体饮料、速冻食品等)生产企业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400,000.00元

2

选择食品(含应节专项食品等)生产企业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400,000.00元

3

选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600,000.00元

4

选择化妆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178,900.00元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578,900.00元

采购包1(选择食品(含保健食品、固体饮料、速冻食品等)生产企业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6月,具体时间以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依法委托承检机构实施抽样,抽样具体地点由采购人事先确定。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抽样或者监督承检机构的抽样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费用支付: (一)费用构成:本包费用包括购样费、检验费、邮寄费。抽样产生的费用由承检机构自行解决。 支付方式:1.由采购人按发票(含购样费、检验费、邮寄费)实际金额支付。2.本项目合同总额分3次支付。第1次支付:在合同签订生效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50%;第2次支付:2025年2月至3月期间(具备实施条件后)预付2025年上半年金额的50%,第3次支付:2025年上半年抽检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尾款。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采购支付部门审核和支付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中标人不得以资金付款期限已过为由向采购人索赔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按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标准进行验收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选择食品(含保健食品、固体饮料、速冻食品等)生产企业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1.00

400,000.00

400,000.00

1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选择食品(含保健食品、固体饮料、速冻食品等)生产企业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项目一览表

采购内容

中标人数量

服务期

采购预算

选择食品(含保健食品、固体饮料、速冻食品等)生产企业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1家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6月,具体时间以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人民币40万元

备注:

1.中标人应能使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抽样系统在线抽样以及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除能完成项目中明确的抽样检验工作外,还应该包含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水产制品、糕点、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盐等相关品类的承检能力。如果在服务期内,采购人需下达紧急检验任务时,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工作。

二、承检能力

★1. 投标人或其拟投入本项目的实验室必须具备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检验能力包含食品)。

三、抽样工作的实施

(一)抽检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6月,具体时间以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二)抽检对象:广州市番禺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三)抽样单位:采购人依法委托承检机构实施抽样,抽样具体地点由采购人事先确定。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抽样或者监督指导承检机构的抽样。

(四)抽检人员:

1. 承检机构应有充足的抽样和检验人员,以满足采购人日常抽检和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抽检需求。

2. 抽样和检验要分离。即对某一食品样品的抽检,承检机构派出的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3. 承检机构应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确定抽样人员名单,报采购人备案。

(五)交通工具:承检机构负责。

(六)抽检计划: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抽检计划,由承检机构协助采购人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计划。

(七)抽样前准备工作、抽取样品、样品运输、抽样纪律等程序:采购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制定具体要求,供承检机构执行。

(八)样品购买、保存和处理:

1. 监督抽检的样品应一式两份,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支付购样费。

2. 承检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样品进行保存。对于保存期满的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采用合法合理方式进行处理,处理方案报告采购人,并接受采购人监督。

四、检验工作的实施

(一)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二)检验时间:一般要求从抽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检验期限的,可另行约定。应节应急抽检、执法抽检等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根据采购人要求加快检验。

(三)对目前暂未有判定依据的项目应出具检测数值、检测方法介绍、结果分析和处理建议。

(四)承检机构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每次送检样品相应委托协议书所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

(五)承检机构需为投入本项目投入不限于以下的仪器设备: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原子荧光光度计、生物安全柜。

(六)承检机构需为本项目投入食品样品专用冷藏、冷冻库。

 五、检验结果的处理

(一)出具检验结论、提供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的送达、告知:采购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制定具体要求,供承检机构执行。

(二)检验结果的评估:承检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整理、分类、汇总抽检数据。承检机构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原因及危害性分析评估,并出具分析评估报告,提出下一步检测意见和建议。

(三)对被抽检单位异议的处理以及复检:

1. 协助采购人处理被抽检单位提出的异议申请。

2. 初检机构配合有关复检工作,复检机构依法开展复检工作。

3. 具备复检机构资格的承检机构,在接到采购人指定的复检任务时,应予以受理。特殊情况不能接受的,复检承检机构应说明理由并与采购人协商解决。复检机构由采购人指定。

4.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四)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承检机构必须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六、应急行动和抽检服务

(一)采购人需要实施应急、执法等抽检时,承检机构及时协助采购人制定抽检方案。并且,承检机构能够同时派出不少于5个抽样组(每组2人或以上),快速出动配合采购人进行抽检,从接到采购人指令起,工作时间内1.5小时内、非工作时间2小时内到达现场。每个组有配备齐全相关抽样设施(抽样车辆、车载冰箱、抽样工具、摄像照相器材等)。【此条款须投标人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必须包含本条款的各项要求。书面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采购人需抽检速冻食品、糕点等保质期短的食品,按照抽样规定要求,上述食品样品应在当天内送至承检机构,且需冷藏或冷冻运输贮存。此外,承检机构需要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咨询、复检调样等提供技术服务,因此承检机构在项目所在地必须要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5个或以上常驻服务人员满足抽检相关业务需求。【投标文件须同时提供①、②项证明材料:①投标人需提供书面承诺函(附投标文件中,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②提供拟投入常驻服务人员投标截止日前连续三个月或以上在投标单位购买的社保证明。】

(三)如采购人要对外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或处理食品安全事宜时,承检机构必须提供食品专家(食品相关专业副高或以上职称)予以支持。(提供承诺书,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七、项目报价及抽检项目的计价

(一)本项目投标报价以2024年食品检验类别最高限价表(附表1)中单项检验项目最高限价为基准价,并以采购包为单位采用投标下浮率的方式进行报价(投标下浮率不能大于或等于100%,也不能为负数)。所报的下浮率应当适用于该项目对应采购包所有类别检验项目。本项目不接受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承检机构的单项检验项目检验费以2024年食品检验类别最高限价表(附表1)中单项检验项目最高限价为基准价,实际单项检验项目检验费=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

(三)若采购人须增加的检验项目不在本次招标检验项目内的,相应的单项检验项目费用以《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粤价[2002] 170号)为基准价;所检项目未在粤价 [2002] 170号文中定价的,以承检机构报备物价局对外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以上规定不能确定计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实际单项检验项目检验费=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

八、承检任务及经费分配

(一)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40万元。其中2024年下半年为人民币20万元,2025年上半年为人民币20万元。该采购预算金额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申请金额,具体金额以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对采购人预算批复数为准。

(二)包组任务和经费分配如下:

采购包

承检金额

承检类别

备注

采购包1

40万元

生产环节的保健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专项、固体饮料专项食品;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抽检的其他专项食品和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抽检批次和检验项目根据中标金额和监管需要由采购人确定

(三)如果中标人没有资质承检某个品种或项目的检验,该品种由中标人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由中标人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中标人应承担样品保管、运送以及抽检信息保密等责任,检验费用由该中标人垫付,并在结算时提供委托书、相关费用清单与采购人进行结算。

九、应急抽检工作响应机制

(一)根据采购人需求,在需要开展应急抽检工作情况下,采购人可支配中标人经费用于应急抽检工作,应急抽检工作经费从各采购包经费调动产生,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工作需求。如应急抽检工作中标人不可承检的,则中标人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可以分包。(提供承诺函,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视采购人请求,承检机构在采购人对外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或处理食品安全事宜时,必须提供相应食品安全专家予以支持。

(三)在符合我国检验时限规定的前提之下,承检机构根据采购人要求出具应急抽检结果报告。

(四)如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情况,但采购人已支付完毕全部合同费用,承检机构应无偿协助采购人开展应急食品抽检。

十、技术服务

承检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工作需求,提供以下技术服务:

(一)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中的咨询、检测、宣讲等服务。

(二)新闻发布、社会热点事件应对、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中的技术支持。

(三)安排专家接受咨询、参加研讨、提出建议等。

(四)设立1-2名专职人员,负责对接采购人日常抽检工作各项数据整理、系统录入、方案和总结撰写、与抽检有关的文书和材料草拟、资金结算等工作,必要时根据采购人需求,实施现场共同办公。

(五)为采购人处理食品标签投诉举报、食品风险分析等工作事项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六)其他根据工作提出的技术服务。

十一、其他

(一)承检机构如有不能检验的项目,必须在附表中备注说明。

★(二)承检机构不得在未征求采购方同意前,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

★(三)中标人的检验任务必须由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实验室负责检验。

承检机构发生事业单位改革或者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况,不能以原机构名义履行合同的,拟继续履约的检验机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采购人审查并报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履约。

(五)承检机构必须如实提供投标所需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六)承检机构应建立食品检验业务信息化系统,与采购人的食品抽样检验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并按照采购人要求按时将有关数据、材料导入或录入食品抽样检验系统。

(七)根据工作需要,采购人对各承检机构的承检任务及经费可以适当调整,承检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八)承检机构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每次送检样品相应委托协议书所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

(九)本项目需求中未作细化详尽的地方,采购人将在抽检开始前制定具体的要求,承检机构应遵守执行;当政策法规发生调整或者工作形势发生变更,采购人可以调整有关抽检操作要求,承检机构应按采购人要求实施。

十二、附件

1.附表1 2024年食品检验类别最高限价表(另附)

2.附表2-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响应表1(全类别)(另附)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采购包2(选择食品(含应节专项食品等)生产企业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6月,具体时间以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依法委托承检机构实施抽样,抽样具体地点由采购人事先确定。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抽样或者监督承检机构的抽样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费用支付: (一)费用构成:本包费用包括购样费、检验费、邮寄费。抽样产生的费用由承检机构自行解决。 (二)支付方式:1.由采购人按发票(含购样费、检验费、邮寄费)实际金额支付。2.本项目合同总额分3次支付。第1次支付:在合同签订生效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50%;第2次支付:2025年2月至3月期间(具备实施条件后)预付2025年上半年金额的50%,第3次支付:2025年上半年抽检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尾款。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采购支付部门审核和支付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中标人不得以资金付款期限已过为由向采购人索赔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按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标准进行验收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选择食品(含应节专项食品等)生产企业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1.00

400,000.00

400,000.00

1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选择食品(含应节专项食品等)生产企业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项目一览表

采购内容

中标人数量

服务期

采购预算

选择食品(含应节专项食品等)生产企业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1家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6月,具体时间以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人民币40万元

备注:

1.中标人应能使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抽样系统在线抽样以及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除能完成项目中明确的抽样检验工作外,还应该包含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水产制品、糕点、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盐等相关品类的承检能力。如果在服务期内,采购人需下达紧急检验任务时,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工作。

二、承检能力

★1. 投标人或其拟投入本项目的实验室必须具备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检验能力包含食品)。

三、抽样工作的实施

(一)抽检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6月,具体时间以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二)抽检对象:广州市番禺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三)抽样单位:采购人依法委托承检机构实施抽样,抽样具体地点由采购人事先确定。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抽样或者监督指导承检机构的抽样。

(四)抽检人员:

1. 承检机构应有充足的抽样和检验人员,以满足采购人日常抽检和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抽检需求。

2. 抽样和检验要分离。即对某一食品样品的抽检,承检机构派出的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3. 承检机构应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确定抽样人员名单,报采购人备案。

(五)交通工具:承检机构负责。

(六)抽检计划: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抽检计划,由承检机构协助采购人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计划。

(七)抽样前准备工作、抽取样品、样品运输、抽样纪律等程序:采购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制定具体要求,供承检机构执行。

(八)样品购买、保存和处理:

1. 监督抽检的样品应一式两份,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支付购样费。

2. 承检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样品进行保存。对于保存期满的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采用合法合理方式进行处理,处理方案报告采购人,并接受采购人监督。

四、检验工作的实施

(一)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二)检验时间:一般要求从抽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检验期限的,可另行约定。应节应急抽检、执法抽检等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根据采购人要求加快检验。

(三)对目前暂未有判定依据的项目应出具检测数值、检测方法介绍、结果分析和处理建议。

(四)承检机构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每次送检样品相应委托协议书所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

(五)承检机构需为投入本项目投入不限于以下的仪器设备: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原子荧光光度计、生物安全柜。

(六)承检机构需为本项目投入食品样品专用冷藏、冷冻库。

 五、检验结果的处理

(一)出具检验结论、提供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的送达、告知:采购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制定具体要求,供承检机构执行。

(二)检验结果的评估:承检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整理、分类、汇总抽检数据。承检机构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原因及危害性分析评估,并出具分析评估报告,提出下一步检测意见和建议。

(三)对被抽检单位异议的处理以及复检:

1. 协助采购人处理被抽检单位提出的异议申请。

2. 初检机构配合有关复检工作,复检机构依法开展复检工作。

3. 具备复检机构资格的承检机构,在接到采购人指定的复检任务时,应予以受理。特殊情况不能接受的,复检承检机构应说明理由并与采购人协商解决。复检机构由采购人指定。

4.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四)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承检机构必须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六、应急行动和抽检服务

(一)采购人需要实施应急、执法等抽检时,承检机构及时协助采购人制定抽检方案。并且,承检机构能够同时派出不少于5个抽样组(每组2人或以上),快速出动配合采购人进行抽检,从接到采购人指令起,工作时间内1.5小时内、非工作时间2小时内到达现场。每个组有配备齐全相关抽样设施(抽样车辆、车载冰箱、抽样工具、摄像照相器材等)。【此条款须投标人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必须包含本条款的各项要求。书面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采购人需抽检速冻食品、糕点等保质期短的食品,按照抽样规定要求,上述食品样品应在当天内送至承检机构,且需冷藏或冷冻运输贮存。此外,承检机构需要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咨询、复检调样等提供技术服务,因此承检机构在项目所在地必须要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5个或以上常驻服务人员满足抽检相关业务需求。【投标文件须同时提供①、②项证明材料:①投标人需提供书面承诺函(附投标文件中,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②提供拟投入常驻服务人员投标截止日前连续三个月或以上在投标单位购买的社保证明。】

(三)如采购人要对外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或处理食品安全事宜时,承检机构必须提供食品专家(食品相关专业副高或以上职称)予以支持。(提供承诺书,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七、项目报价及抽检项目的计价

(一)本项目投标报价以2024年食品检验类别最高限价表(附表1)中单项检验项目最高限价为基准价,并以采购包为单位采用投标下浮率的方式进行报价(投标下浮率不能大于或等于100%,也不能为负数)。所报的下浮率应当适用于该项目对应采购包所有类别检验项目。本项目不接受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承检机构的单项检验项目检验费以2024年食品检验类别最高限价表(附表1)中单项检验项目最高限价为基准价,实际单项检验项目检验费=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

(三)若采购人须增加的检验项目不在本次招标检验项目内的,相应的单项检验项目费用以《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粤价[2002] 170号)为基准价;所检项目未在粤价 [2002] 170号文中定价的,以承检机构报备物价局对外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以上规定不能确定计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实际单项检验项目检验费=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

八、承检任务及经费分配

(一)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40万元。其中2024年下半年为人民币20万元,2025年上半年为人民币20万元。该采购预算金额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申请金额,具体金额以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对采购人预算批复数为准。

(二)包组任务和经费分配如下:

采购包

承检金额

承检类别

备注

采购包2

40万

生产环节的元旦春节专项、端午节专项、中秋节专项等专项食品;

生产环节的食品添加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抽检的其他专项食品和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抽检批次和检验项目根据中标金额和监管需要由采购人确定

(三)如果中标人没有资质承检某个品种或项目的检验,该品种由中标人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由中标人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中标人应承担样品保管、运送以及抽检信息保密等责任,检验费用由该中标人垫付,并在结算时提供委托书、相关费用清单与采购人进行结算。

九、应急抽检工作响应机制

(一)根据采购人需求,在需要开展应急抽检工作情况下,采购人可支配中标人经费用于应急抽检工作,应急抽检工作经费从各采购包经费调动产生,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工作需求。如应急抽检工作中标人不可承检的,则中标人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可以分包。(提供承诺函,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视采购人请求,承检机构在采购人对外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或处理食品安全事宜时,必须提供相应食品安全专家予以支持。

(三)在符合我国检验时限规定的前提之下,承检机构根据采购人要求出具应急抽检结果报告。

(四)如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情况,但采购人已支付完毕全部合同费用,承检机构应无偿协助采购人开展应急食品抽检。

十、技术服务

承检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工作需求,提供以下技术服务:

(一)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中的咨询、检测、宣讲等服务。

(二)新闻发布、社会热点事件应对、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中的技术支持。

(三)安排专家接受咨询、参加研讨、提出建议等。

(四)设立1-2名专职人员,负责对接采购人日常抽检工作各项数据整理、系统录入、方案和总结撰写、与抽检有关的文书和材料草拟、资金结算等工作,必要时根据采购人需求,实施现场共同办公。

(五)为采购人处理食品标签投诉举报、食品风险分析等工作事项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六)其他根据工作提出的技术服务。

十一、其他

(一)承检机构如有不能检验的项目,必须在附表中备注说明。

★(二)承检机构不得在未征求采购方同意前,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

★(三)中标人的检验任务必须由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实验室负责检验。

(四)承检机构发生事业单位改革或者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况,不能以原机构名义履行合同的,拟继续履约的检验机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采购人审查并报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履约。

(五)承检机构必须如实提供投标所需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六)承检机构应建立食品检验业务信息化系统,与采购人的食品抽样检验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并按照采购人要求按时将有关数据、材料导入或录入食品抽样检验系统。

(七)根据工作需要,采购人对各承检机构的承检任务及经费可以适当调整,承检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八)承检机构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每次送检样品相应委托协议书所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

(九)本项目需求中未作细化详尽的地方,采购人将在抽检开始前制定具体的要求,承检机构应遵守执行;当政策法规发生调整或者工作形势发生变更,采购人可以调整有关抽检操作要求,承检机构应按采购人要求实施。

十二、附件

1.附表1 2024年食品检验类别最高限价表(另附)

2.附表2-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响应表2(应节类等食品类别)(另附)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采购包3(选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6月,具体时间以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依法委托承检机构实施抽样,抽样具体地点由采购人事先确定。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抽样或者监督承检机构的抽样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费用支付: (一)费用构成:本包费用包括购样费、检验费、邮寄费。抽样产生的费用由承检机构自行解决。 (二)支付方式:1.由采购人按发票(含购样费、检验费、邮寄费)实际金额支付。2.本项目合同总额分3次支付。第1次支付:在合同签订生效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50%;第2次支付:2025年2月至3月期间(具备实施条件后)预付2025年上半年金额的50%,第3次支付:2025年上半年抽检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尾款。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采购支付部门审核和支付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中标人不得以资金付款期限已过为由向采购人索赔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按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标准进行验收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选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1.00

600,000.00

600,000.00

1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选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项目一览表

采购内容

中标人数量

服务期

采购预算

选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1家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6月,具体时间以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人民币60万元

备注:

1.中标人应能使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抽样系统在线抽样以及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除能完成项目中明确的抽样检验工作外,还应该具有包含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水产制品、糕点、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盐等相关品类的承检能力。如果在服务期内,采购人需下达紧急检验任务时,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工作。

二、承检能力

投标人或其拟投入本项目的实验室必须具备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检验能力包含食品)。

三、抽样工作的实施

(一)抽检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6月,具体时间以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为准。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品种、种类的特点,产品的抽样时间要求大部分在晚上、凌晨等非正常工作时间。

(二)抽检对象:广州市番禺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三)抽样单位:采购人依法委托承检机构实施抽样,抽样具体地点由采购人事先确定。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抽样或者监督指导承检机构的抽样。

(四)抽检人员:

1. 承检机构应有充足的抽样和检验人员,以满足采购人日常抽检和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抽检需求。

2. 抽样和检验要分离。即对某一食品样品的抽检,承检机构派出的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3. 承检机构应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确定抽样人员名单,报采购人备案。

(五)交通工具:承检机构负责。

(六)抽检计划: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抽检计划,由承检机构协助采购人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计划。

(七)抽样前准备工作、抽取样品、样品运输、抽样纪律等程序:采购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制定具体要求,供承检机构执行。

(八)样品购买、保存和处理:

1. 监督抽检的样品应一式两份,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支付购样费。

2. 承检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样品进行保存。对于保存期满的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采用合法合理方式进行处理,处理方案报告采购人,并接受采购人监督。

四、检验工作的实施

(一)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二)检验时间:一般要求从抽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检验期限的,可另行约定。应节应急抽检、执法抽检等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根据采购人要求加快检验。

(三)对目前暂未有判定依据的项目应出具检测数值、检测方法介绍、结果分析和处理建议。

(四)承检机构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每次送检样品相应委托协议书所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

(五)承检机构需为投入本项目投入不限于以下的仪器设备: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原子荧光光度计、生物安全柜。

(六)承检机构需为本项目投入食品样品专用冷藏、冷冻库。

 五、检验结果的处理

(一)出具检验结论、提供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的送达、告知:采购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制定具体要求,供承检机构执行。

(二)检验结果的评估:承检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整理、分类、汇总抽检数据。承检机构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原因及危害性分析评估,并出具分析评估报告,提出下一步检测意见和建议。

(三)对被抽检单位异议的处理以及复检:

1. 协助采购人处理被抽检单位提出的异议申请。

2. 初检机构配合有关复检工作,复检机构依法开展复检工作。

3. 具备复检机构资格的承检机构,在接到采购人指定的复检任务时,应予以受理。特殊情况不能接受的,复检承检机构应说明理由并与采购人协商解决。复检机构由采购人指定。

4.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四)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承检机构必须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六、应急行动和抽检服务

(一)采购人需要实施应急、执法等抽检时,承检机构及时协助采购人制定抽检方案。并且,承检机构能够同时派出不少于5个抽样组(每组2人或以上),快速出动配合采购人进行抽检,从接到采购人指令起,工作时间内1.5小时内、非工作时间2小时内到达现场。每个组有配备齐全相关抽样设施(抽样车辆、车载冰箱、抽样工具、摄像照相器材等)。【此条款须投标人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必须包含本条款的各项要求。书面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采购人需抽检速冻食品、糕点等保质期短的食品,按照抽样规定要求,上述食品样品应在当天内送至承检机构,且需冷藏或冷冻运输贮存。此外,承检机构需要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咨询、复检调样等提供技术服务,因此承检机构在项目所在地必须要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5个或以上常驻服务人员满足抽检相关业务需求。【投标文件须同时提供①、②项证明材料:①投标人需提供书面承诺函(附投标文件中,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②提供拟投入常驻服务人员投标截止日前连续三个月或以上在投标单位购买的社保证明。】

(三)如采购人要对外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或处理食品安全事宜时,承检机构必须提供食品专家(食品相关专业副高或以上职称)予以支持。(提供承诺书,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七、项目报价及抽检项目的计价

(一)本项目投标报价以2024年食品检验类别最高限价表(附表1)中单项检验项目最高限价为基准价,并以采购包为单位采用投标下浮率的方式进行报价(投标下浮率不能大于或等于100%,也不能为负数)。所报的下浮率应当适用于该项目对应采购包所有类别检验项目。本项目不接受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承检机构的单项检验项目检验费以2024年食品检验类别最高限价表(附表1)中单项检验项目最高限价为基准价,实际单项检验项目检验费=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

(三)若采购人须增加的检验项目不在本次招标检验项目内的,相应的单项检验项目费用以《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粤价[2002] 170号)为基准价;所检项目未在粤价 [2002] 170号文中定价的,以承检机构报备物价局对外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以上规定不能确定计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实际单项检验项目检验费=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

八、承检任务及经费分配

(一)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60万元。其中2024年下半年为人民币30万元,2025年上半年为人民币30万元。该采购预算金额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申请金额,具体金额以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对采购人预算批复数为准。

(二)包组任务和经费分配如下:

采购包

承检金额

承检类别

备注

采购包3

60万

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抽检的生产企业的食品

抽检批次和检验项目根据中标金额和监管需要由采购人确定

(三)如果中标人没有资质承检某个品种或项目的检验,该品种由中标人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由中标人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中标人应承担样品保管、运送以及抽检信息保密等责任,检验费用由该中标人垫付,并在结算时提供委托书、相关费用清单与采购人进行结算。

九、应急抽检工作响应机制

(一)根据采购人需求,在需要开展应急抽检工作情况下,采购人可支配中标人经费用于应急抽检工作,应急抽检工作经费从各采购包经费调动产生,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工作需求。如应急抽检工作中标人不可承检的,则中标人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可以分包。(提供承诺函,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视采购人请求,承检机构在采购人对外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或处理食品安全事宜时,必须提供相应食品安全专家予以支持。

(三)在符合我国检验时限规定的前提之下,承检机构根据采购人要求出具应急抽检结果报告。

(四)如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情况,但采购人已支付完毕全部合同费用,承检机构应无偿协助采购人开展应急食品抽检。

十、技术服务

承检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工作需求,提供以下技术服务:

(一)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中的咨询、检测、宣讲等服务。

(二)新闻发布、社会热点事件应对、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中的技术支持。

(三)安排专家接受咨询、参加研讨、提出建议等。

(四)设立1-2名专职人员,负责对接采购人日常抽检工作各项数据整理、系统录入、方案和总结撰写、与抽检有关的文书和材料草拟、资金结算等工作,必要时根据采购人需求,实施现场共同办公。

(五)为采购人处理食品标签投诉举报、食品风险分析等工作事项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六)其他根据工作提出的技术服务。

十一、其他

(一)承检机构如有不能检验的项目,必须在附表中备注说明。

★(二)承检机构不得在未征求采购方同意前,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

★(三)中标人的检验任务必须由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实验室负责检验。

(四)承检机构发生事业单位改革或者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况,不能以原机构名义履行合同的,拟继续履约的检验机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采购人审查并报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履约。

(五)承检机构必须如实提供投标所需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六)承检机构应建立食品检验业务信息化系统,与采购人的食品抽样检验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并按照采购人要求按时将有关数据、材料导入或录入食品抽样检验系统。

(七)根据工作需要,采购人对各承检机构的承检任务及经费可以适当调整,承检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八)承检机构应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每次送检样品相应委托协议书所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

(九)本项目需求中未作细化详尽的地方,采购人将在抽检开始前制定具体的要求,承检机构应遵守执行;当政策法规发生调整或者工作形势发生变更,采购人可以调整有关抽检操作要求,承检机构应按采购人要求实施。

十二、附件

1.附表1 2024年食品检验类别最高限价表(另附)

2.附表2-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响应表3(小作坊食品类别)(另附)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采购包4(选择化妆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4年11月,具体时间以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标的提供的地点

在广州市番禺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随机抽取。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一)费用构成:本包费用包括购样费、检验费、邮寄费。抽样产生的费用由承检机构自行解决。 (二)支付方式:由采购人按发票(含购样费、检验费、邮寄费)实际金额支付。 (三)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按计划完成2024年全部抽检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具体为完成全部抽检任务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后,采购人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 (四)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采购支付部门审核和支付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中标人不得以资金付款期限已过为由向采购人索赔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按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标准进行验收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选择化妆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1.00

178,900.00

178,900.00

1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选择化妆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项目一览表

采购内容

中标人数量

服务期

采购预算

选择化妆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

1家

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4年11月

人民币17.89万元

二、承检能力

供应商或其实验室必须具备有效的计量认证实验室资质认定CMA,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三、抽样工作的实施

(一)抽检时间:2024年7月~2024年10月(具体时间以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二)抽检地点:在广州市番禺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随机抽取。

(三)抽检人员:采购人依法委托承检机构实施抽样,抽样具体地点由采购人事先确定。承检机构必要时(例如遇拒绝抽样等情形)可请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支援。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抽样或者监督指导承检机构的抽样。

(四)交通工具:承检机构负责提供。

(五)抽检计划: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抽检计划。

(六)抽检方案:由承检机构提供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七)抽样办法:

1. 由承检机构抽样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和封样,填写《抽样检验工作单》,被抽检样品一式2份,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并对样品封样前和封样后分别拍摄数码相片。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检验工作单》以及封条由采购人、承检机构、被抽检人三方确认后签字或盖章。承检机构对登记的样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生产企业抽检时应索取所抽样品现行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2. 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检人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可以从化妆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化妆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化妆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采集的样品必须完整(无破损),标示保质期6个月以上的定型包装产品,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八)样品运输:承检机构负责每次检验产品的抽取与运送,保证运送安全。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九)样品确认。从经营或使用场所采集的定型包装样品,由负责抽样的单位通知被采集样品上标示的生产者或进口代理单位,要求其对采集样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或由经销单位协助确认。生产单位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材料答复确认,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应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逾期未书面答复或者逾期回复的,按照对 的真实性无异议处理。

(十)未能抽样处理:因企业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法按要求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收集有关材料并附上企业现场情况的相关照片,填写《未抽到样品的情况表》报采购人;因产品待检、抽样基数不够等原因未抽到样品的,应另行择日重新抽样。

四、检验工作的实施

(一)投标人或其实验室能抽检以下品种:防晒类产品、面膜类产品、祛斑或美白类产品、婴幼儿产品、宣称祛痘或抗粉刺产品、染发类产品、常规产品、其他可检测种类。

(二)投标人或其实验室能检测以下项目:防晒剂,染发剂,有害金属汞、铅、砷、镉,微生物,糖皮质激素,氟轻松,盐酸美满霉素等7种组分,氟康唑等9种组分,依诺沙星等10种组分,氢醌、苯酚,丙烯酰胺,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等10种组分,水杨酸,地氯雷他定等15种组分等。

详细情况如下:

化妆品检验项目与计价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单价最高限价

(元/批)

检测依据

1

防晒剂

1840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5.1苯基苯并咪唑磺酸等15种组分

2

染发剂

4367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7.2 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

3

有害金属汞、铅、砷、镉

472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4

微生物(菌落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

704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5

糖皮质激素41种

2925

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

6

氟轻松

715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第四章2.34 (国药监2019年第66号通告)

7

盐酸美满霉素等7种组分

1060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2.2盐酸美满霉素等7种组分

8

氟康唑等9种组分

1933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2.1 氟康唑等9种组分

9

依诺沙星等10种组分

1780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2.3 依诺沙星等10种组分

10

氢醌、苯酚

796

《化妆品安全技

术规范》(2015年版)

11

丙烯酰胺

612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12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等10种组分

1575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2.30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等10种组分

13

水杨酸

448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三)检验时效: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的的由承检机构与采购人另行约定;在采购人与第三方同等的条件下,承检机构应优先完成对采购人的检验任务。未经采购人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四)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化妆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五)承检机构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验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承检机构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检验结果的处理

(一)复检备份样品保质: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二)检验结论的出具: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采购人。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采购人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原件(需有样品照片)三份寄(送)至采购人。承检机构应保存邮件详情单,以备查询。

(三)检验任务工作总结的送达、告知:承检机构应将检验报告、工作总结、数据汇总报表、对外公告代拟稿等材料寄(送)采购人。

(四)检验结果的评估:对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原因及危害性分析评估,并出具分析评估报告,提出明年抽验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对样本异议的处理:

1. 被抽检方可以自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2.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初检机构(承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3.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检机构要配合采购人开展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检结果表明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要求复检申请人或单位承担。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5. 标称的化妆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化妆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六)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承检机构必须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七)为保证检验报告的顺利送达,邮寄必须选择EMS或顺丰快递。

六、应急工作的实施

(一)采购人需要实施应急、执法等抽检时,承检机构及时协助采购人制定抽检方案。并且,承检机构能够同时派出不少于5个抽样组(每组2人或以上),快速出动配合采购人进行抽检,从接到采购人指令起,工作时间内1.5小时内、非工作时间2小时内到达现场。每个组有配备齐全相关抽样设施(抽样车辆、车载冰箱、抽样工具、摄像照相器材等)。【此条款须投标人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必须包含本条款的各项要求。书面承诺书须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承检机构必须在广州地区有固定的售后服务场所和常驻的售后服务人员(售后服务场所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常驻售后服务人员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两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在投标人单位的社保证明),或承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设立固定的自有服务机构,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中标。

(三)如采购人要对外发布有关化妆品安全信息,或处理化妆品安全事宜时,承检机构必须提供化妆品专家予以支持。

七、所需抽检经费

(一)本项目预算中的抽样检验费包括购样费、检验费、检验报告邮寄费,抽检工作完成后由采购人按发票(含购样费、检验费、邮寄费)实际金额支付,并包含在本项目的预算中。(如因特殊情况,承检机构未能完成安排的抽检任务时,则按实际抽检情况结算)。

(二)承检机构的单项检验项目检验费以检验项目最高限价表(附表1.化妆品检验项目最高限价表)中单项检验项目最高限价为基准价,实际单项检验项目检验费=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

(三)采购人须增加的检验项目如不在本次招标检验项目内的,相应的单项检验项目费用以《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粤价 [2002] 170号)为基准价;所检项目未在粤价 [2002] 170号文中定价的,以采购人征求各检验机构对外收费标准的平均价为基准价;以上规定不能确定计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实际单项检验项目检验费=单价最高限价×(1-中标下浮率)。

八、中标人的承检服务范围

(一)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17.89万元。该采购预算金额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申请金额,具体金额以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对采购人预算批复数为准。)

(二)所提供的检验服务:化妆品(包括评价性抽验、日常监督及打假抽验、易非法添加专项抽验、网络抽验、应急抽验)。

(三)所提供的技术服务。

1. 承检机构需为采购人提供有关化妆品安全专业技术提供咨询或协助采购人开展宣传。

2. 中标人需配合采购人开展新闻发布等应对媒体的相关工作。

(四)如果中标人承检的化妆品中有不能检验的项目,则由中标人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中标人应承担样品保管、运送,以及抽检信息保密等责任。

结算及付款方式

支付比例100%,费用支付 (一)费用构成:本包费用包括购样费、检验费、邮寄费。抽样产生的费用由承检机构自行解决。 (二)支付方式:由采购人按发票(含购样费、检验费、邮寄费)实际金额支付。 (三)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按计划完成2024年全部抽检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具体为完成全部抽检任务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后,采购人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 (四)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采购支付部门审核和支付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中标人不得以资金付款期限已过为由向采购人索赔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九、其他

★(一)承检机构如有不能检验的项目,必须在附表中备注说明。

★(二)承检机构不得在未征求采购方同意前,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

★(三)中标人的检验任务必须由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实验室负责检验,否则视为违约,立即取消其合同和中标资格。

★(四)投标人必须如实提供投标所需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若采购方对抽样、检验、数据报送等方面有新规定,承检机构应遵从新规定。

(六)根据工作需要,采购人对各承检机构的承检任务及经费可以适当调整,承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七)本项目需求中未作细化详尽的地方,采购人将在抽检开始前制定具体的要求,承检机构应遵守执行;当政策法规发生调整或者工作形势发生变更,采购人可以调整有关抽检操作要求,承检机构应按采购人要求实施。

(八)根据采购人的工作要求,承检机构可以派驻联络员到采购人处,集中开展抽检相关工作。

(九)承检机构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按时将有关数据、材料导入或录入抽样检验系统。

十、附件

1.附表2《检验项目响应表(化妆品)》(另附)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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