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秀屿区社会福利中心、镇级敬老院和照料中心管理工作,提升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服务水平,盘活存量资产,减轻财政负担,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的意见》(闽民福[2014]400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屿区社会福利中心(一期)综合楼和镇级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秀政[2017]131号)、《福建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16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莆田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20〕39号)中“对已建成但无法运营的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设施,应按照闽政办〔2017〕67 号文件要求,采取社会化运营方式,支持专业社会组织、企业管理运营,无偿提供场所,享受相应运营补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中“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承接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镇敬老院,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秀屿区社会福利中心(一期)综合楼及东峤镇敬老院、埭头镇敬老院和南日镇敬老院(以下简称“3所敬老院”)和笏石镇坝津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行公建民营管理模式改革,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招标需求。
合同包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期限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1 |
秀屿区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及照料中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运营项目 |
15年 |
秀屿区社会福利中心综合楼建筑面积:9272.03㎡,3所敬老院建筑面积分别为:东峤镇敬老院902㎡、埭头镇敬老院234㎡、南日镇敬老院770.32㎡,笏石镇坝津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1140㎡。 |
秀屿区社会福利中心、3所敬老院、笏石镇坝津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服务期限内免场地租金 |
备注: 1、 秀屿区社会福利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一期位于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总层数为六层。设有床位150张,同时附带3所敬老院和1个照料中心共261个床位按现状一起捆绑招标,其他一切养老服务设施均由中标人自行解决。 2、 中标人经营范围只能是开展养老服务,服务内容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设施资产,不得将养老设施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3、中标后,区社会福利中心综合楼由区民政局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东峤、埭头、南日镇敬老院分别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笏石镇坝津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坝津村委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二、服务要求及内容(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秀屿区现状:秀屿区现辖7个镇,148个村(居),总人口73.9134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11.0766万人,占全区总人数的14.99%;80周岁以上的老人1.4902万人,占全区总人数2.02%。特困供养人员396人。
(二)目标:秀屿区社会福利中心、3所敬老院和笏石镇坝津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模式,由中标人遵循服务至上、温馨健康的经营理念,让每位入住老年人能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过上心情舒畅、生活温馨的晚年生活。到2021年底,社会福利中心和3所敬老院需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达到上级标准要求,入住率达到上级考核要求;照料中心需按照《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标准》中4星级以上标准运营,并结合“1+5+X”邻里中心建设要求,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设施,保障老年人衣食住行、医疗护理、健康娱乐、情感慰藉、生活照料、学习教育、法律咨询等需求。
(三)承接服务期限:从2020年___月___日至2035年___月___日止,期限15年。
(四)配套政策
(1)福利中心、敬老院公建民营后,其资产包括建筑物、土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等所有性质不变,属国有资产。即使中标人对福利中心和敬老院投资改造或新建建筑物也属国有资产。中标人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人员培训、投融资等扶持政策。其中床位运营补贴按照《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实行。院内部设施设备购置、环境改造整治、绿化美化及所有运营经费开支等,均由中标人投资和承担,政府不予补贴。
(2)根据政府兜底保障要求,床位要优先用于满足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其他床位应优先满足本辖区的孤寡、失能、高龄的社会老年人。政府兜底的集中供养人员,交由中标人全权照护。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供养费按照秀屿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发放标准拨付给中标人,作为特困人员入住供养费用;老年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等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需要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收住。中标人必须保证集中供养对象同院内其他老人同吃、同住、同管理,不得歧视排挤。中标人可以享受政府政策给予任何经费补贴。集中供养对象需再另行签订集中供养协议。
(3)集中供养兜底人员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办理,其生病护理和正常去世的后事处理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按有关文件执行,若无明文规定,中标人与所属镇、区民政局共同协商解决。
(4)照料中心公建民营后,其资产包括建筑物、土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等所有性质不变,属于村集体资产。其内部设施设备购置、环境改造整治、绿化美化及所有运营经费开支等,均由中标人投资和承担,中标人可享受上级运营补贴等相关政策。照料中心运营需保持公益性质,在开展有偿服务的同时,场所需无偿为本村老人开放,为本村老人提供基本的休闲娱乐服务。
(五)资金投入要求
★参照领近地、市级人民政府标准管理模式,中标人按照“高配备,低收费”的原则,提供一流的标准、设施、服务和管理,确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中标人投资资金:社会福利中心不少于3万元/床位(共150张床位)、东峤镇敬老院不少于3万元/床位(共40张床位)、埭头敬镇老院不少于2万元/床位(共11张床位)、南日镇敬老院不少于3万元/床位(共40张床位),照料中心不少于1万元/床位(共20张床位)。中标人实际资金投入情况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为准,审计费用由中标方承担。如投入资金不足的,招标人有权扣除项目履约保证金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中标人须承诺合同签订后3年内按上述资金投入要求注入投资资金对本次招标项目的工程改造、设施添置、完善环境等,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中标人必须完成投入总改造资金的60%以上,且保证场所能够实现正式投入运营;第二、三年分别完成投入至总改造资金的80%和100%。具体资金注入方式、时间等详细方案须由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改造资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中心、3所敬老院和照料中心的全面升级改造建设和设施设备的添置、更新。社会福利中心改造要符合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要求,护理型床位不得少于60%;照料中心需按照《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标准》4星级以上的标准进行改造升级;福利中心、敬老院改造包括且不仅限于:消防和适老化的改造、抗震及节能改造、室内外装修、添置运营设施设备、信息平台建设等,全面升级敬老院的硬件和软件,改善特困人员等入住老人的生活环境及护理条件。改造项目由中标人组织实施,并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改造设计图纸应进行施工图审(包括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施需确保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备案或达到养老备案相关文件规定要求;适老化改造按中标人设计方案报区民政局同意后实施;其他设施设备按满足养老服务质量的要求添置、更新。
(六)中标人在正式接管运营社会福利中心综合楼的6个月内确保床位使用数量不低于50床,12个月内确保床位使用数量不低于100床。
(七)定价收费。为确保区杜会福利中心、敬老院和照料中心的公益性和福利性,福利中心和敬老院的床位费、护理费不得高于莆田市养老机构同期市场价收费标准,除政府供养对象外的其他入住人员及高端服务按市场价格定价收费。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收费价格不得高于民政部门规定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照料中心分为无偿、低偿和有偿收费,低偿和有偿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莆田市市场价收费标准。
(八)中标人依法自主运营、自负盈亏,并自觉接受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运营财务、安全等监管。中标人独立承担运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不得以产权方名义运营,不得将社会福利中心综合楼、敬老院、照料中心作为银行抵押物资、转租、改变经营用途等。在日常运营中因管理不善发生老人食物中毒、伤亡、外出走失等事故,所有责任和赔偿事宜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九)运营监管
1.资产管理。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对社会福利中心综合楼、敬老院、照料中心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立即将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全部移交给中标人经营管理;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应对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进行妥善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利用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进行担保、融资、贷款、互换、赠与、租借等活动,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登记、过户、转让到非委托人名下等行为,确保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安全。合同履行完毕后,中标人应将社会福利中心综合楼、敬老院、照料中心的资产按现状无条件移交给招标人所有。
2.服务管理。出租人督促中标人每年3月31日前向区民政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3.定期考核。出租人配合区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每年对运营机构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4.收费监管。出租人配合区民政、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中标人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三、约束说明:
投标人中标后,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标要求来执行,保证福利中心和3所敬老院、照料中心的服务质量。
(1) 招标人将不定期对入住人员进行回访,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响应时间、服务质量满意度进行调查,不满意度达到入住人员的5%-10%,罚款人民币500-1000元。
(2) 招标人将不定期对承接方的服务团队配置人员数量进行核对,包括执业医生、执业护士、中级护工、初级护工、厨师、阿姨、保安、保洁,每缺少一人/次罚款人民币500元。
(3) 招标人将不定期对中标人进行考核工作,对服务差错情况、服务态度情况、人员在岗情况、饮食达标情况、院内卫生情况、床位被褥整洁情况、环境美化绿化情况、进行逐项考核,不合格的每项扣款人民币500元。
(4) 以上扣款将从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在招标人要求时间内以转账方式将罚款金额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否则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四、履约保证金
1、改造保证金主要为确保中标人承诺投入资金得到全面投入并实现场所正常运营。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中标人正常履行合同,保障入住人员的基本权益,以及确保国有资产完整性且不受侵害。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七日内向出租人缴纳改造保证金共计30万元(保证金可用现金或银行保函缴纳),其中秀屿区民政局18万元,东峤镇人民政府4.5万元,埭头镇人民政府1.5万元,南日镇人民政府4.5万元,笏石镇坝津村委会1.5万元。改造验收不合格,保证金全部扣除,中标人必须于10个工作日内重新打入30万元改造保证金。改造验收合格后,30万元改造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期限为合同期15年)。
(因中标人管理不当造成人员伤亡或国有资产损失,中标人无法按期支付或赔偿的,出租人可从保证金中预先支付和赔偿,中标人应在办结之日起1个月内补足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各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接手续,代收人在2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中标人。合同生效后,中标人未获得出租人和招标人同意而单方停止运营的,不予返还保证金。)
2、罚则
对中标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和出租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经限期整改仍未整改的,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要求赔偿损失,中标人前期投入的资产无条件归出租人所有,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履约;
2)未经同意,擅自转租或转包的;
3)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4)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5)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6)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7)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
8)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9)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10)公众(入住老年人)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
11)年审不合格的;
12)运营考核连续两次不达标的(第一年每半年考核一次,之后每年考核一次,前三年考核办法按民政部民发〔2017〕51号规定的标准考核,之后按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标准考核);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要求:
(一)意向承接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承接标的,就承接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招标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报名的意向承接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承接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承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服务期内,如因法律、法规及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福利中心、敬老院、照料中心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均不负有违约责任。
(三)《合作协议》期满或终止时,中标人应负责处理好所有运营债务。中标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产权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秀屿区社会福利中心、3所敬老院、照料中心在协议终止后10日内交还招标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四)退出机制。合同期未满,中标人需退出时,须提前3个月向招标人提出申请,并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经招标人和出租人同意并符合有关要求的,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合同期内机构运营良好,社会反映较好的,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中标人可优先续签。
★(五)该项目原中标人在合同存续期内对东峤、埭头、南日3所敬老院投入的消防、装修等改造建设费用,以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结算审核审定的金额842757元以及审核费12701元共计855458元,由中标人承担,并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直接支付原中标人。支付金额计入投入改造资金。投标人须提供及时付款承诺函原件,未提供承诺函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六)秀屿区社会福利中心、3所敬老院、照料中心在租赁经营期间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即中标人合法登记的牌子和“秀屿区社会福利中心”、“**镇敬老院”、“笏石镇坝津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