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
3.1.采购项目概况
提升改造破损运动场面积约2200平方米、校园文化、功能室等。
3.2.采购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1,55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1,424,452.31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 (元) |
所属行业 |
是否涉及核心产品 |
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
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1 |
装修工程 |
长宁县铜鼓镇铜鼓小学校运动场提升改造及校园文化项目 |
1.00(项) |
1,424,452.31 |
建筑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报价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报价内容 |
数量 |
单价 |
最高限价 |
价款形式 |
报价说明 |
1 |
长宁县铜鼓镇铜鼓小学校运动场提升改造及校园文化项目 |
/ |
0.00(元) |
1,424,452.31 |
总价 |
|
本项目涉及核心产品:
采购包1:
注:涉及核心产品的,具体评审规定见第五章。
本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供应商不得提供进口产品进行响应;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如国产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也可提供国产产品进行响应。
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承诺,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符合性审查表。
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承诺,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
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1 |
装修工程 |
长宁县铜鼓镇铜鼓小学校运动场提升改造及校园文化项目 |
水泥 |
2 |
装修工程 |
长宁县铜鼓镇铜鼓小学校运动场提升改造及校园文化项目 |
墙面无机涂料 |
注:响应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承诺,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
3.3.技术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长宁县铜鼓镇铜鼓小学校运动场提升改造及校园文化项目
序号 |
符号标识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1 |
★ |
一、采购内容及要求: 1.详见工程清单和图纸 2.安全责任: 安全责任:工程在运输、安装、调试等整个工程活动期间,在工程实施地点范围内,所有安全责任均由供应商负责。(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民工工资:按要求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2 |
★ |
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
3.4.服务要求
3.4.1.服务内容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符号标识 |
服务要求名称 |
服务要求内容 |
3.4.2.商务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符号标识 |
商务要求名称 |
商务要求内容 |
1 |
★ |
施工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 |
2 |
★ |
施工地点 |
宜宾市长宁县铜鼓镇铜鼓小学 |
3 |
★ |
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4 |
★ |
支付约定 |
1、签订合同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2、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审计复核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00% |
5 |
★ |
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工程质量及材料应达到国家、省、市现行验收标准,并按四川省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材料品质、规格必须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且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质量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及招标人要求。施工时必须按工程量清单或业主指定做法施工,并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
6 |
★ |
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
(1)因施工质量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
3.5.其他要求
1.合同签订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2.其他未尽事宜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