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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铜鼓镇铜鼓小学校运动场提升改造及校园文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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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7240001487567 发布时间:2024-07-24 文档页数:34页 所需下载券:10
长宁铜鼓镇铜鼓小学校运动场提升改造及校园文化项目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

3.1.采购项目概况

提升改造破损运动场面积约2200平方米、校园文化、功能室等。

3.2.采购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1,55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1,424,452.31

序号

采购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数量
(计量单位)

标的金额 (元)

所属行业

是否涉及核心产品

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1

装修工程

长宁县铜鼓镇铜鼓小学校运动场提升改造及校园文化项目

1.00(项)

1,424,452.31

建筑业

报价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报价内容

数量

单价

最高限价

价款形式

报价说明

1

长宁县铜鼓镇铜鼓小学校运动场提升改造及校园文化项目

/

0.00(元)

1,424,452.31

总价

 

本项目涉及核心产品:

采购包1:

注:涉及核心产品的,具体评审规定见第五章。

本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采购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产品名称

不涉及

★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供应商不得提供进口产品进行响应;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如国产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也可提供国产产品进行响应。

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采购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产品名称

不涉及

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承诺,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符合性审查表。

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采购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产品名称

不涉及

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承诺,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

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采购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产品名称

1

装修工程

长宁县铜鼓镇铜鼓小学校运动场提升改造及校园文化项目

水泥

2

装修工程

长宁县铜鼓镇铜鼓小学校运动场提升改造及校园文化项目

墙面无机涂料

注:响应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承诺,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

3.3.技术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长宁县铜鼓镇铜鼓小学校运动场提升改造及校园文化项目

序号

符号标识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1

一、采购内容及要求:

1.详见工程清单和图纸

2.安全责任:

安全责任:工程在运输、安装、调试等整个工程活动期间,在工程实施地点范围内,所有安全责任均由供应商负责。(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民工工资:按要求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

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3.4.服务要求

3.4.1.服务内容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符号标识

 服务要求名称

 服务要求内容

3.4.2.商务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符号标识

商务要求名称

商务要求内容

1

施工工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

2

施工地点

宜宾市长宁县铜鼓镇铜鼓小学

3

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4

支付约定

1、签订合同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2、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审计复核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00%

5

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工程质量及材料应达到国家、省、市现行验收标准,并按四川省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材料品质、规格必须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且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质量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及招标人要求。施工时必须按工程量清单或业主指定做法施工,并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6

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1)因施工质量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5.其他要求

1.合同签订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2.其他未尽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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