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章节所称甲方是指采购人,乙方是指成交供应商)
1、定兴县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拟选择一家承接主体对全县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对象范围:具有定兴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等级为三、四级,且有康复需求的精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先。)进行全面摸排,对适宜参加且自愿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康复服务事项。
²、服务对象范围:具有定兴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等级三、四级,且有康复需求的精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先。
3、服务人数及服务次数:甲方前期摸排的自愿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精神残疾人约为 183 人,按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服务细项,服务人次约为 108² 人次,最终以乙方实际服务人数、次数为准。
*F、服务流程:
服务细项服务完成后的费用标准合计。价格包括服务费、税金、利润等全部费用。各服务细项分项报价不得超过各服务细项分项最高限价。
16、合同款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签约合同金额的 50%。全部服务完成后,乙方根据开展服务量按季度填写《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验收结算表》(附件 3),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依据乙方服务人数、乙方所做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每项服务细项的服务频次,按乙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全部服务细项各项服务收费明细表》中每项服务细项的收费价格,据实结算,最高支付至预算金额止。每名服务对象每年接受服务费用最高限额不超过 4000 元,具体由甲方分配协调。每次付款的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发票。
项目阶段性结束和全部结束时甲方进行全面评估验收,乙方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相关照片、服务对象确认及资金使用明细等材料,并附项目经费支付专项账本,甲方邀请省民政厅评估团队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中期及末期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结果不合格的,由甲方负责监督整改。考评合格的验收通过。
附件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指导性目录
服务项目 |
服务细项 |
服务时长 |
费用标准 |
|
支持性服务 |
康复知识与实用训练方法培训 |
40 分钟/次 |
±0 元/人/次 |
|
康复训练 |
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 |
穿脱衣训练 |
1± 分钟/次 |
100 元/人/次, 每次至少选择 3 个项目 |
整洁梳洗训练 |
1± 分钟/次 |
|||
如厕训练 |
1± 分钟/次 |
|||
社交礼仪 |
1± 分钟/次 |
|||
语言交流 |
1± 分钟/次 |
|||
自信心训练 |
1± 分钟/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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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展示 |
1± 分钟/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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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活动或集体活动参与 |
1± 分钟/次 |
|||
体能(运动疗法) |
有氧训练 |
1± 分钟/次 |
34 元/人/次, 每次至少选择 3 个项目 |
|
心肺功能训练 |
1± 分钟/次 |
|||
运动体操 |
1± 分钟/次 |
|||
肌力训练 |
1± 分钟/次 |
|||
爆发力训练 |
1± 分钟/次 |
|||
耐力训练 |
1± 分钟/次 |
|||
协调性训练 |
1± 分钟/次 |
|||
平衡训练 |
1± 分钟/次 |
|||
灵巧性训练 |
1± 分钟/次 |
|||
专项体能训练 |
1± 分钟/次 |
|||
职业康复 |
手工训练、职业技能训练 |
4± 分钟/次 |
²9 元/人/次 |
|
精神障碍作业疗法 |
生活、服药、社交、文娱、问题解决、维护健康等技 能训练 |
4± 分钟/次 |
49 元/人/次, 每次至少选择 ² 个项目 |
|
认知训练 |
注意力 |
1± 分钟/次 |
100 元/人/次, 每次至少选择 3 个项目 |
|
理解力 |
1± 分钟/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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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力 |
1± 分钟/次 |
|
逻辑推理能力 |
1± 分钟/次 |
|||
其他 |
1± 分钟/次 |
|||
初期、中期、末期评估 |
精神状况综合评估表 |
60 分钟/次 |
18 元/人/次 |
|
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 |
60 分钟/次 |
²F 元/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