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1.清查基准日:以2023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2.清查范围包括:一是对呼和浩特市市本级92家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以及政府统筹特许经营权、大数据部门相关数据资产情况等。二是对市本级十家国企资产开展摸底并核实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情况。
注: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暂不列入本次清查范围。
3.资产清查项目工作时限:6个月
二.主要商务要求、技术要求
合同包1(2024年度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摸底与账外、闲置资产专项检查采购项目)
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6个月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呼和浩特市 |
投标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23.30%,项目完成后支付基础费用(350万元)。 2期:支付比例76.70%,经甲方验收确定后的绩效费用(经甲方验收确定的查出账外资产价值*2‰)经双方确认后半年内付清(最高上限支付1150万元)。 |
验收要求 |
1期:满足服务技术要求的各项内容并通过采购人验收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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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核心产品(“△”)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面向对象情况 |
所属行业 |
招标技术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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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服务 |
2024年度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摸底与账外、闲置资产专项检查采购项目 |
项 |
1.00 |
15,000,000.00 |
15,000,000.00 |
否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2024年度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摸底与账外、闲置资产专项检查采购项目是否允许进口:否
参数性质 |
序 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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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内容 1.全面摸清呼和浩特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及10家国有企业资产底数。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全面摸清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底数,重点摸清账外资产、闲置资产、可经营性资产底数;国有企业资产中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底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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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是否存在有账无物、账外资产、账实不符等情况; 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出租出借是否规范; 4. 是否存在已交付使用或已达到转固标准的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固或公共基础设施的情况; 5. 核查各部门是否存在违规购置、处置国有资产的情况; 6. 保障性住房投入使用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未入账或未恰当核算与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7. 政府储备物资管理情况; 8. 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未入账或未恰当核算与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 9. 核查各部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清查结束后,出具正式的《呼和浩特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呼和浩特市市本级账外及闲置资产情况专项报告》《呼和浩特市市本可经营性资产情况专项报告》《呼和浩特市市属10家国有企业资产情况的报告》。出具的各项报告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报告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能清楚明确指出每个经查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的具体问题,有利于后期针对问题开展整改。 (二)技术保障 1、资产核查依据 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2.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3.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 4.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 5.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6.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内财资规〔2017〕17号); 7.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7〕19号); 8. 《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呼财资规〔2023〕1号); 9. 呼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呼财资〔2020〕24号); 10.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批复后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呼财资〔2019〕65号); 11. 《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呼财资〔2021〕26号) 12.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呼财资〔2022〕92号); 13. 国家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计、资产清查、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2、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1. 服务要求:供应商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资产摸底清查工作。 2. 服务团队人员要求:供应商在接受委托参与资产摸底清查与账外、闲置资产专项检查项目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并满足以下要求: 供应商应保证固定团队服务于采购人,人员结构合理,其中指派1名本项目牵头负责人。 3. 供应商需具备本地化服务能力。 3、费用结算 结合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实际需求,拟采用基础费用(350万元)+经甲方验收确定后的绩效费用(经甲方验收确定的查出账外资产价值*2‰)的方式支付资产清查费用,资产清查费用合计上限1500万元,据供应商工作实绩情况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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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费用:供应商根据甲方要求完成所罗列的工作并经过采购人验收后采购人支付350万元费用。绩效费用:除完成基础费用工作,按甲方验收确定的查出账外资产价值的*2‰结算绩效费用。 注:因本项目最终结算形式为:基础费用(350万元)+经甲方验收确定后的绩效费用(经甲方验收确定的查出账外资产价值*2‰),资产清查费用合计上限1500万元。故投标人报价应统一为1500万元。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