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监管场所医疗服务社会化项目(2024年度-2026年度),具体采购要求详见下文。
采购包1(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监管场所医疗服务社会化项目(2024年度-2026年度))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服务费用按月结算,在合同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在完成每月服务任务后,于下一个月前10日内向采购人提交上一个月服务结算资料送采购人审核结算,采购人确认签收结算资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成支付手续。每月结算费用=合同金额/24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履约地相关安全质量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环保节能标准; 2.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中各方共同认可的各项要求; 3.符合服务类项目官方颁布的验收标准。上述各类标准与法规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最新发布的现行标准版本。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其他,1.报价方式为总价包干。 2.投标总价指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3.投标总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供应商派出的医务服务人员的费用、总务后勤用品、设备维修费、体检车出车费、消毒服务费用、衣物洗涤消毒费、医疗垃圾暂存及处置费、验收费等、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 4.供应商须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工作范围发生变更,由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双方协商解决;其余情况下,投标总价均不予调整,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5.当月实际发生的医疗耗材、药品费用不包含在报价中,由采购人负责。 6.被监管人员入监所(看守所、拘留所)“五项体检费用”(包括急诊诊查(血压、体格检查)、血常规、常规心电图、DR(胸片)、肝胆脾胰彩色B超。以下统一称为“五项体检”),不包含在本项目服务费中,采购人另外支付。 7.在看守所、拘留所开展会诊工作的,会诊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另行支付。 |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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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密规定 |
1、中标供应商需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 (详见合同附件),并按照采购人要求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中标供应商内部知悉人员的范围,确保采购人保密信息不泄露。 2、本项目所称的采购人保密信息是指涉及采购人的所有未正式公开的信息、资料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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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付款要求 |
(1)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依法纳税的发票。 (2)合同款以转账方式转入中标供应商的银行账户。 (3)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需与中标供应商名称一致。 (4)中标供应商符合合同约定并已提供完整、合规的申请材料,采购人申办每期付款手续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人“付款”是指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发出申请文件;采购人完成约定支付时限,不包含财政部门审核支付的时间。 (5)中标供应商应理解采购人付款的相关程序,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采购人在约定期限内向财政支付部门发出付款申请即视为采购人已按期支付。因财政支付审批流程及办理手续而造成项目支付进度有所推延,采购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6)因政府财政部门跨年国库关闸、年底封账,不能按约定时间办理支付进度款,中标供应商可提前办理申请手续;若因此导致逾期付款,采购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7)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及不可预见费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8)中标供应商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1)合同;2)中标供应商开具的正式票据;3)中标通知书。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监管场所医疗服务社会化项目(2024年度-2026年度) |
项 |
1.00 |
9,280,000.00 |
9,28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监管场所医疗服务社会化项目(2024年度-2026年度)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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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服务要求: 中标供应商承担监所(看守所、拘留所)卫生所内的卫生诊疗工作。对被监管人员在收押入所时,进行体格检查和既往病史问诊、对监所(看守所、拘留所)在押人员的日常健康管理、卫生防疫,对患有急慢性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诊治,及时对急、危重症的被监管人员进行救治及转诊,提出医学建议;进行办理驻所医疗牌证;派驻分局办案中心进行预检及突发病症处置等,确保监所(看守所、拘留所)安全所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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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服务标准: 中标供应商需按照《医疗护理诊疗规范》(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的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每日通过巡诊、坐诊、会诊后发现确实无法留在卫生所治疗的病人,需要外出住院进一步诊断治疗的,由中标供应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采购人出所就医审批。转诊转院过程中由中标供应商提供医疗保障,做好和外院双向转诊交接工作,采购人负责全程押解和安全警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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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整体要求: 1、卫生所的诊疗科目应设有: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 2、禅城区看守所设计关押量为1400人,禅城区拘留所设计关押量200人,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卫生所派驻不少于28名医务人员; 3、办公用房为采购人现有办公用房,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向采购人提出需求建议,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保障; 4、中标供应商负责根据现有医疗设备进行分类,配置诊断类、治疗类、抢救类和防护消毒类等医疗设备及信息系统设备,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置设备,经采购人审批确认后,设备产权属于采购人的由采购人负责购买或租赁(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负责),其他情况采购人不再支付额外费用; 5、中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消毒服务指导及医疗垃圾暂存间的管理,医疗垃圾的处置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处置,委托服务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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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四、拟投入医务人员要求
供应商须承诺,如若中标,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拟派以上人员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提交至采购人备案,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供,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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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医务人员其他要求 (一)禅城区看守所医务人员要求
(二)禅城区拘留所卫生所医务人员要求
1、中标供应商需按其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的项目组人员要求投入到本项目中。中标供应商如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组人员时,应事前向采购人书面提出书面申请,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人员。 2、如中标供应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拟投入人员,除需按采购人的要求对人员作出调整外,还需缴纳违约金(合同总额的1‰)。累计达4次后,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中标供应商需全额赔偿,采购人保留追究中标供应商相关责任的权利。 3、采购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标供应商更换不能按规定履行合同的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采购人的认可,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4、中标供应商对其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5、本项服务要求规定设置标准: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11】26号《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 版):医疗、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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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六、供应商总体要求 1、供应商须承诺拟投入的医务人员遵守监所(看守所、拘留所)各项管理制度及规范和《公开招标文件》中“医务岗位职责”要求。 2、供应商须承诺投入的医务人员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注:投标供应商须提供相关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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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中标供应商总体要求 1、中标供应商负责驻所卫生所依法执业、医疗机构执业变更校验,人员执业地点变更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机构变更要求为“XXX医院驻禅城区监管/拘留场所卫生所”,由中标供应商委派人员(凭委托书) 担任卫生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需中标供应商核对符合主治医师职称后方可担任卫生所法定代表人。卫生所的诊疗科目应有:全科、内科、外科等。更换医疗牌照费用已包含在本项目服务费中,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 2、中标供应商开展医疗工作需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3、中标供应商需建立被监管人员医疗健康档案,协助采购人完善被监管人员医疗健康档案。 4、中标供应商医务人员需在采购人警备协助、监督下开展医疗工作,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 值班备勤工作。 中标供应商派驻医务人员应落实全年365天工作制(含法定节假日),保证每天24小时有足够医护人员值班备勤。如遇封闭勤务,中标供应商必须派驻足够医务人员参与封闭勤务,确保监所医疗救治工作正常运行。 2) 出入所检查。 中标供应商作为唯一医疗服务机构派出医务人员负责对新收入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以及出所人员进行出入所前的身体检查,并根据规定严格把关,做好相关医疗登记,发现危重病情及时提出诊疗建议。医护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发现被体检人员存在传染性疾病或危及生命疾病的,即时口头报告给值班医生并报告驻所负责人,根据病程需要向采购人提出外出检查的诊疗建议,外出检查结果及诊疗建议及时向监所汇报并及时出具纸质版检查结果。 3) 日常医务开展。 中标供应商派出的医务人员应按照采购人医务工作要求开展患病被监管人员医务诊治工作: ①在监区内巡、坐诊,每日巡诊两次(看守所是09:00和15:00,拘留所是9:00和21:00)开始巡诊,对患病被监管人员进行诊断和必要的基本处置,详细记录治疗过程,以及对新入监所(看守所、拘留所)人员进行一周身体健康跟踪检查; ②对患病人员应加强巡诊,重点掌握重病号人员的健康情况;对长期医嘱患者,应当由护士每天按次给药,并当场监督服用,并且医生应当对其病情进行定期复查跟踪,详细记录复查治疗情况; ③每天对危、重病等特殊人员要密切跟踪观察,及时根据病情做出相应的治疗医疗处置;对考虑住院的患病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对患病人员进行所内会诊,经会诊后确需住院的提出送院治疗建议(危急重患病人员不需经过会诊这步骤即可向采购人提出送院治疗建议或进行相应的抢救措施); ④根据病情好转程度列出可出院人员名单,建议采购人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回所的患病人员进行追踪治疗,落实出院医嘱; ⑤拘留所内的吸毒人员和精神障碍人员由中标供应商根据需要安排精神科医生到拘留所进行评估诊疗,并向采购人提出外出治疗医学建议。 4) 加戴械具医疗检查。 对加戴械具的被监管人员,中标供应商应落实械具使用每日医疗检查工作,对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被监管人员,值班医生应当每隔 8小时对其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密切掌握、详细记录其饮食和身体状况,发现不适宜继续加戴械具情况的,及时向采购人提出医疗建议和意见。 5) 特殊病号处理。 如:肺结核、艾滋病等疾病的被监管人员,中标供应商应做好筛查、及时送院治疗;对吸毒人员及时转出到相关医院;对患有疑似精神疾病被监管人员,应做好筛选、危重疾病卫生所没有救治条件的,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并提供医疗保障协助将病人转送相关医院救治。 6) 诊疗文书记录。 中标供应商派出的医护人员应按照看守所、拘留所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类监管医疗文书、表格,撰写病情报告;做好被监管人员治疗登记以及日常的交接班工作;做好出入所人员健康检查以及被监管人员每次就诊情况的记录。 7) 专科会诊。 根据卫生所设置诊疗科目要求,如中标供应商派驻医务人员存在一定的医疗水平局限性时,中标供应商需根据采购人需要不定期安排符合采购人要求资质的医师到看守所、拘留所开展会诊工作,会诊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另行支付。 8) 死亡处置。 被监管人员在看守所、拘留所羁押期间死亡的,中标供应商负责相关医学文书的管理保存,配合做好医疗鉴定等后续工作配合监所做好善后工作。 9) 卫生防疫及疾病宣教。 中标供应商根据季节和流行性疾病特点做好监所(看守所、拘留所)的卫生防疫工作,指导采购人对监区、监室、饭堂及办公场所定期开展消毒、杀毒工作。中标供应商负责定期对看守所、拘留所民警、辅警、职工及被监管人员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5、医疗规范操作、医疗技术支持和医疗业务学习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提供和保障; 6、每季度应至少一次派员到看守所、拘留所进行医疗服务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7、中标供应商应在看守所已有的、未正式使用的体检中心用房内,设置入所“五项体检”的体检中心,并自行配备医护人员和体检设备。中标供应商设置“五项体检”的体检中心时,须以书面形式递交给采购人确定具体地点和时间,最终以采购人确定为准,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投标时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承诺函格式自拟。) ★8、“五项体检”体检中心应24小时有医护人员配合看守所24小时收押被监管人员入所的工作。项目服务期满后,中标供应商须将所投入看守所体检中心的设备撤离现场。(投标时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承诺函格式自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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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八、供应商管理要求 1、供应商具有相关同类项目经验和建立关于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管理体系制度,中标供应商需服从采购人的管理,主动配合和支持采购人的工作。做好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制定医疗档案建立、管理及检后服务方案、制定医务人员轮班制度、对服务的质量及安全性进行承诺、医务人员综合管理方案等相关方案。 2、供应商拟投入的人员需具有卫生相关专业技术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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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务岗位职责 一、医疗制度 1.医务人员应遵守监所值班制度。 2.每日上、下午,医生应当至少各巡诊2次,逐监室了解被监管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患病、有伤的被监管人员及时给予治疗,对病情严重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 3.对被监管人员患病及治疗情况,医生应当及时与所领导、管教、巡控等岗位民警沟通和衔接。 4.被监管人员患上较为严重的疾病时,医生应当及时向勤务组值班民警提出医学建议,并将患病、治疗等情况详细书面记录。 5.医疗器械、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药品、医疗器材应当定期检查,妥善保管。 6.医务人员应当逐人填写《被监管人员健康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每次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和出所治疗情况等。 7.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大会会议。医务人员应当每季度组织1次全体医务人员会议,对每季度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工作情况、存在困难以及解决办法或建议等,形成会议纪要归档,抄送一份会议纪要给看守所、拘留所存档。 8.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考核,统一由医院安排每年进行一次“三基”考核,并且将考核结果抄送一份给看守所、拘留所存档。 9.卫生所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1次将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汇报给看守所、拘留所分管领导。 二、收押 看守所、拘留所收押被监管人员时,应当由民警和医生分工协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有民警负责现场警戒。 (一)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1.对被送押人员,结合办案单位提供专业医院入所“五项体检”结果等医疗材料,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2.检查项目为:问诊(既往史、传染病史、吸毒史、过敏病史和遗传病史)体格检查(体表、步态、体位、外科情况),体征检查(体温、脉搏、呼吸、)辅助检查。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勤务组值班民警。 3.对被送押人员发现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详细记录在《被监管人员健康档案》并要求送押单位出具伤情说明一并入档。 4. 如实填写 《被监管人员健康档案》中入所体检表,并由医生、所领导、被检查人员和办案机关送押人签名。 (二)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 1.发现被送押人员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名确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人员应当告知勤务组值班民警,并提出不宜收押或者入院救治的医学建议: (1)患有精神疾病(经鉴定应负刑事责任的除外)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应当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拘留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勤务组值班民警, 由勤务组民警及时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将通知、建议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留存被监管人员副档。 (三)入所体检表文书按如下要求填写: 1、体格检查结果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不得臆造,确保体检结果客观真实。 2、体格检查发现的异常体征应在表格中明确列出。 3、凡涂改处需由被监管人员捺印指纹确认。 4、书写使用中文简化字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不得以“(—)”、“(+)”符号代替文字。 5、各类人员签字须签全名,字迹要清晰。 6、凡被监管人员签名、书写文字内容,须捺印指纹确认。 三、日常管理 (一)所内就医 凡在看守所、拘留所内针对被监管人员开展的医疗活动均为所内医疗工作。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通过巡诊等手段及时发现、判明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对本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根据诊疗常规程序进行初步诊疗;对患有严重疾病及突发危及生命情况的,采取必要抢救措施,并及时提出出所就医建议;对符合住院治疗情形的,应提出转往医院住院治疗的建议;对因健康状况不宜继续监管,且符合变更强制、处罚、执行措施的,应提出医学建议。 1.医务人员应合理划分负责区域,落实责任到人。 2.巡诊工作每天两次,病情变化随时巡视。有患病被监管人员要求治疗的,值班医生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到达现场处置。被监管人员到卫生所或者医生进监室治疗时,应当有民警在场。 巡诊过程中对患有伤病及新发病被监管人员的病情变化要详细询问,认真检查,尽快明确诊断并予以必要治疗。对病情严重的被监管人员,应先进行会诊,及时报告,强化医疗措施。经会诊后仍需出所就医的,医务人员应及时提出建议。 巡诊过程中应做好巡诊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患病人员姓名、病情、治疗情况等。 3.医务人员应当建立患有伤病被监管人员的分级管控制度。对新入所的被监管人员要实行一周时间的重点观察或治疗。对连续用药或治疗超过三天,仍需要持续进行的患有伤病人员,以及病情严重人员,要按疾病严重程度分级评估及跟踪治疗,详细记录治疗情况。对病情出现严重变化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 勤务组、总控岗、管教民警。病人病情缓解后,应及时撤销管控。 病情被监管人员,应当重点巡视观察,在《被监管人员健康档案》及值班记录中认真记录病情变化,值班时重点交接。要实行定人管理、定时巡诊、定期检查。诊疗措施应规范、到位。发现严重情况,应及时向勤务组民警汇报,并及时予以合理处置。需出所就医的,医务人员应当会诊后及时提出医学建议。 4. 建立危、重病人员动态分析制度,每天对危、重病等特殊人员要密切跟踪观察,及时根据病情做出相应的治疗医疗处置; 5.医务人员为被监管人员治疗(换药、鼻饲等) 时,应当将有伤害性的物品远离被监管人员放置,医疗器材用后应当清点,不得遗失。对针头等医疗用品操作前必须核对数目并登记。严禁将医疗器械、药品遗落监区、监室。医疗废弃物应当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乱扔。 6 被监管人员出监室治疗后,应当通知监管民警对其进行人身检查,防止将违禁品带入监室。 7.对需要服药的被监管人员,服药前医务人员应对药品应用人等进行核对。 服药时, 必须由医务人员和监管民警在场监督,做到按次给药、派药到手、当场监督服下。 8.发现被监管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者送医院检查治疗。 9.病历书写应按要求完成,记录规范。 病程记录内容包括重要症状、体征变化、辅助检查结果、治疗变更情况以及被监管人员和医生签字等。如遇病人抢救要按有关规定完成抢救记录。 (二)突发急病的处置 1.看守所、拘留所应当制定被监管人员突发急病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 2.民警发现被监管人员突发急病或者接到被监管人员突发急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医务人员和管教(值班)民警,并报告带班所领导。 3.医务人员、管教(值班)民警和带班所领导应当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诊断、救治。夜间需要进监室处置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关监室门,加强警戒,严防发生冲监脱逃、暴狱、劫持人质等事件。 4.对需要送医院救治的,应当迅速将其送医院救治。 5.医务人员需及时记录救治情况。 (三)出所就医 1.对病情严重或者有死亡危险的, 突发急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需要出所就医的,应当及时通知勤务组民警。出所就医建议应当及时、必要、适当,尽可能经会诊后及时提出出所就医建议。 2.医务人员负责人与勤务组民警应当定期对出所就医被监管人员进行巡视, 掌握出所就医被监管人员的病情动态,对病情已控制可接回所的被监管人员提出出院建议,通知勤务组民警接回所作跟踪治疗。 (四)卫生防疫 1.医务人员应健全并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工作制度,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宣教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医疗卫生集体教育。 2.监管期间发现被监管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送医院检查治疗; 对监区、监室和同监室人员及时根据卫生防疫工作要求采取消毒、隔离等防护措施。 3.应当搞好卫生所环境卫生,对卫生所、监区、监室等区域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在换季或者病疫流行期间应当按实际情况增加消毒次数。隔离监室根据卫生防疫工作要求采取消毒防护措施;卫生所每日消毒;消毒物品、一次性医疗物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监区消毒应有详细记录,内容包括:时间、部位、消毒药剂、操作人,并留存备查。 4.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应分开放置,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要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乱扔;医疗废物处理须有登记。 四、出所 (一)临时出所人员。 1.对被提解出所的,应当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由医务人员、办案人员和被提解人三方签名确认,然后交给办案人员。 2.对被提解回所的,应当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 (1)经检查无异常的,由医务人员、办案人员和被提解人三方签名确认。 (2)发现被提解人体表或健康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勤务组民警,由勤务组民警处理。 (二)出所人员(刑满、取保、投牢等) 对出所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填写《被监管人员健康档案》中出所体检表,并由医生、所领导、被检查人员和办案机关送押人员签名。 五、安全防范及自身防护 (一)应制定医疗卫生工作安全检查制度。每季度定期开展医疗安全检查工作,遇重大事件时随时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医疗安全检查须组织严密、职责清楚、分工明确、记录完整、工作规范。 (二)卫生所负责人参加全所狱情大会,对卫生防疫工作,患病被监管人员的健康状况、治疗方案和措施、防病治病工作情况进行汇报,重点病人应重点汇报。 (三)配合看守所、拘留所制定监所处置突发医疗卫生事件的预案,参与演练,提出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意见。 (四)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及传染病防控治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避免发生职业暴露。发生职业暴露,应立即处置伤口,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六、其他 1、医务人员应当服从看守所、拘留所管理,配合看守所、拘留所开展各项医疗工作。 2、遵守看守所、拘留所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文件新增各项规定,以及保密协议各项规定。 3、执行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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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