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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乡镇空气自动站运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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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8160001518921 文档页数:59页 所需下载券:10
威县乡镇空气自动站运维项目

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及要求

对16个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所有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等工作,站房管理与维护,电力与网络通讯故障报修,站房租赁、电力、网络通讯等,并负担相应费用,确保空气自动监测站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正常,负责空气自动监测站智能监管系统现场正常维护与运行。

本次招标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运维服务,涉及区域(贺营镇、洺州镇、梨园屯镇、章台镇、赵村镇、常屯乡、第什营镇、高公庄乡、固献乡、贺钊镇、侯贯镇、枣园乡、方家营镇、常庄镇、七级镇、张家营乡)。

设备和设施

运维单位负责运维的设备主要包括监测仪器、质控设备、气象仪器、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和辅助设备设施五部分。其中,监测仪器主要包括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监测仪和采样系统。质控设备主要包括零气发生器、动态气体校准仪。气象仪器主要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五参数监测仪器。辅助设施包括UPS、制冷系统、供电系统、通讯系统、防雷系统、摄影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子站站房、安全消防设施等。

监测项目

各站点均监测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以及气象五参数(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

监测频次及数据传输

乡镇站监测工作方式为24小时不间断连续自动监测,采用一点多发方式,通过有线网络向市中心实时上传监测数据,上传数据包括乡镇站各监测设备的实时监测分钟值、小时值及数据标识等。

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

运行维护要求机构、人员、车辆、设备配备要求

1、乡镇站站房的场地租赁费、站房租赁费、电费和通讯费,以及站房基础设施、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和防雷设施等站房内所有设备的日常维护费全部由运维单位承担,并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

2、运维单位须成立专门的运维技术服务团队,提供人员列表及人员分配方案。

3、运维单位应保证配备的专用巡检车辆数量与负责日常维护的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4。

4、运维单位投入本项目的全部专业技术人员须保证在中标后,半年内应保证拟投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空气自动监测领域合格证,中标半年后新参与乡镇站运维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年内取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培训合格证后上岗。

5、运维单位需要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设备:每个站点配备标准气体,标准气体须为生态环境部标样所或中国计量院生产的有证标准样品或物质;每4个站点配备1套流量计、一级压力计、一级温度计和一级湿度计。

6、运维单位须至少为每4个乡镇站配置一套备机(备机监测原理须与原机匹配),且提供的备机须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须提供备机配置情况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备机种类、数量、品牌、型号、价格、来源、原理等)、适用性检测证书。中标后一个月内,备机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向业主方备案。运维单位须至少配置零气发生器和动态校准仪、数据联网采集仪各1套。

7、运维单位须在中标后1个月内配齐本技术要求中所涉及的仪器设备、耗材和备件。耗材按照不少于半年的消耗量配置,备件按照至少1年使用量配置。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备品备件和耗材,严禁使用未经权威机构检定合格或劣质备品备件和耗材。

8、运维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站点网络传输方式;如站点具备必要的网络传输的硬件条件,运维单位应至少按照10M以上的上行带宽支付网络传输费用。

9、运维单位应配备专用仪器维护维修工具。

10、当本项目其他区域运维单位因故无法正常履约对相应乡镇站进行运维时,则运维单位有义务按照采购人相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承担相关工作,直至确定新的运维单位。承担相关工作时,采购人按照原运维单位相关合同中确定的单价和运维单位承担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

11、中标后,承诺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展乡镇站运维交接工作。

运维工作内容

1.运维过程中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乡镇站的日常运行维护;

(2)乡镇站的日常质量管理;

(3)乡镇站的日常安全管理;

(4)乡镇站的设备维护保养及故障维修;

(5)乡镇站其他辅助设施的维护、保养及维修。

(6)乡镇站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的维护及维修,保障乡镇站与市中心、省中心通讯正常。

(7)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对乡镇站PM10与PM2.5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

(8)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应在24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

(9)当仪器故障或损坏不能修复时,应在24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采购人,采购人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10)仪器报废后(包括使用超过8年导致,或因洪水、地震、台风、站房外部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武装冲突、蓄意破坏等不可抗力导致),运维单位须先行及时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同时报告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酌情处理。

(11)当点位需要新增、撤销、变更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点位管理程序向省厅报批。涉及站点迁移的,运维单位应做好迁移前后监测仪器设备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12)运维单位与采购人签订运维合同1个月内,运维单位需完成所有乡镇站监测设备的第一次预防性维护工作。

运行维护工作目标

运维期间,运维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运维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乡镇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

1、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

2、各项指标数据捕获率≥90%(以小时值计);

3、各项指标数据质控合格率≥80%(以小时值计);

4、运维任务完成率100%;

5、异常情况处理率100%。

运维工作要求

运维单位应遵守省厅、省中心关于空气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如运维期间省厅、省中心出台新的乡镇站运行管理规定,则运维工作按最新规定执行。

1、运维工作一般要求如下:

(1)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2)保持站房外20m以内的环境清洁;

(3)检查供电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4)保证空调正常工作,站房内温度25±5℃,相对湿度保持在80%RH以下;

(5)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6)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7)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8)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2、每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乡镇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2)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3)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4)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在每日6时~23时出现的故障,应在2小时内解决,其它时间出现的故障,应在4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5)发生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后,应在2小时内开展相应的运维工作;

(6)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设备状态参数和仪器故障报警信号,判断仪器运行情况和现场状况;

(7)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市中心并正常发布,发现数据断网及时恢复;

(8)对维护或校准期间产生的异常数据或无效数据,应当日通知业主方,保证监测数据的及时审核和上报;

(9)具备自动零点检查功能的站点,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10)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的视频审核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实并解决,并将审核结果报送相关采购人。

3、每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每周至少巡检乡镇站1次,并做好巡检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①查看乡镇站设备是否齐备,有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②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监测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③检查各监测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④检查PM10和PM2.5监测仪动态加热装置及采样总管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⑤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监测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或维修;

⑥按照仪器说明书要求,对零气发生器进行维护;

⑦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⑧检查电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⑨检查乡镇站的通讯系统,保证乡镇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确保无远程控制软件;

⑩对仪器显示数据、时间与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和校准;

(2)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3)在冬、夏季节应注意乡镇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4)及时清除乡镇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有影响的树枝;

(5)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乡镇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6)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7)每周对气象仪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8)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及时进行更换;

(9)做好视频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若发现人为干扰干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行为,及时向市中心汇报;

(10)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

(11)重污染天气或沙尘天气过程结束后,及时清洗采样系统管路。

4、每月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清洗PM10及PM2.5采样头,检查β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密封圈等部件;

(2)检查和校准PM10及PM2.5监测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3)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气态监测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应及时进行校准;

(4)每月对数据和运维记录进行备份。

5、每季度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2)对PM10和PM2.5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检查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或维修;

(3)采用臭氧传递标准对乡镇站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

(4)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精密度审核。

6、每半年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

(2)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3)对氮氧化物监测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4)检查和校准气象五参数设备。

7、每年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仪器说明书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多点检查。

(2)每个站点每年开展一次PM2.5自动监测仪器准确度审核。以手工监测为参比方法,采用审核采样器进行准确度审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准确度审核,每次有效数据不少于5个日均值(每日有效采样时间不少于20小时),具体工作参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3)对所有的仪器(包括采样泵)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

8、运维单位应建立乡镇站维护档案

(1)对乡镇站的运维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日常运维中使用的相关记录表格,参照总站制定的国控站运维记录统一样式表格。日常运维中使用运行维护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

①乡镇站运行维护记录;

②颗粒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③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④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⑤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

⑥乡镇站主要消耗材料使用记录;

⑦多点线性校准表格;

⑧乡镇站室内外环境记录;

⑨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⑩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9、日常运维其他相关要求如下:

(1)每周更换的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所用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

(2)及时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业主方。

(3)运维单位保证满足环保部门对乡镇站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乡镇站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其它时间出现的故障,应在4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运维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

(4)当仪器损坏不能修复时,应在24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业主方,业主方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运维单位必须出具有资质的检测报告,证明仪器损坏无法修复。)

(5)仪器报废后(包括使用超过8年导致,或因洪水、地震、台风、站房外部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武装冲突、蓄意破坏等不可抗力导致),运维单位须先行及时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报告业主方,业主方视情况决定是否需重新采购仪器开展监测。(运维单位必须出具有资质的检测报告,证明仪器损坏无法修复。)

(6)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

质量控制要求

1、运维单位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安排专职质量控制管理人员。

(1)量值溯源要求

运维单位在每个乡镇站需配备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须为国家生态环境部标样所或中国计量院生产的有证标准样品或物质,新购标准气体应做验证实验,形成验证报告。另外,在用标准气体的钢瓶压力低于500PSIG时,需要进行重新验证;当钢瓶压力低于150PSIG(1.0MPa)时,停止使用。新的标气阀应预先进行3次(每次至少24小时)以上的老化后方可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运维单位应每年将乡镇站运维所用的流量计、温度计、气压计、湿度计等质控设备溯源到省中心或指定单位提供的标准设备,每年将乡镇站所用的臭氧标准向省中心或指定单位提供的标准设备进行溯源,性能指标均应符合要求。

对需要检定和校准的其他仪器设备按要求定期开展检定和校准工作。

(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

①安装时

②移动位置时

③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

④监测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

⑤有迹象表明监测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

⑥超过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3)质量检查

运维单位必须接受省厅、省中心、市中心及业主方有关人员的质量检查。

(4)质量控制资料整理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维修维护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系统设备维修要求

1、(1)维修更换工作要求

运维单位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并将维修费用计算在运维报价中。本服务内容同样包括由于外部原因意外丢失和损坏设备的维修或更换。

(2)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仪器修复后,当其监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采用关键参数检查、标气测定、颗粒物流量测定、标准膜测试、标准样品测试或手工比对等方法进行测试。

仪器大修后,气态污染监测设备应按顺序开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测试、精密度及准确度测试、多点线性测试;颗粒物监测设备应开展手工比对测试,测试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中准确度审核要求实施,并遵守《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656-2013)、《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2011)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194-2017)等相关规范要求,同时提交相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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